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豐原簡易庭(刑事),沙秩字,90年度,91號
FYEM,90,沙秩,91,2001101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沙秩字第九一號
  移 送機 關 臺中縣警察局大甲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甲警
刑字第一四七七九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臺(內含IC板壹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1、時間: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十六時許。2、地點:台中縣大甲鎮○○路八五號「心琳檳榔攤」前3、行為: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電動賭博機具。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1、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2、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現場紀錄。
3、扣案如主文所示之物。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五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