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自字,101年度,44號
KSDM,101,審自,44,20130129,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審自字第44號
自 訴 人 程陳群英
上列自訴人自訴杜振國侵占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 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 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 、第343條準用303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自訴人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 任律師行之,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29 條第2項之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 任之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則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王俊彥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