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柯富鴻
法定代理人 柯正榮
張簡寶惠住同上
被 告 黃廷凱
兼法定代理人李素涵
黃志達
被 告 王鏡澄
兼法定代理人呂滿珠
王國忠
被 告 汪亭維
兼法定代理人翁慧萍
汪清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