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簡附民字,101年度,249號
KSDM,101,審簡附民,249,2013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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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審簡附民字第249號
原   告 柯富鴻
法定代理人 柯正榮
      張簡寶惠住同上
被   告 黃廷凱
兼法定代理人李素涵
      黃志達
被   告 王鏡澄
兼法定代理人呂滿珠
      王國忠
被   告 汪亭維
兼法定代理人翁慧萍
      汪清波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吟
                  法 官 周佑倫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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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