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智易字第31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正南
黃士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
第5097號)及移送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9240號),被告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
人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
主 文
陳正南共同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黃士哲共同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之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黃士哲前於民國95間,因侵占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易字第 14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該案嗣經本院以96年度 聲減字第773號裁定減刑為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96年7月16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陳正南平日從事眼鏡之販售業務,在臺中市○區○○街00號 設有「遠見光學眼鏡倉庫」,並僱用黃士哲為業務員。陳正 南與黃士哲均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係附表所示各商標權人向 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在專用期限內,經核 准取得指定使用於各種眼鏡、眼鏡盒等商品之商標專用權, 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或相類 似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或將此種商品陳列及販賣,竟 未得該等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以營利 之犯意聯絡,由陳正南於100年3月間起,向大陸廣州眼鏡城 內之不詳廠商,以每支眼鏡新臺幣(下同)150元至650元不 等之價格及每個鏡盒100元之價格,販入附表所示之仿冒商 標商品後,並於100年9月間起,由黃士哲負責跑業務銷售, 與陳正南共同將仿冒附表所示商標之眼鏡,以每支眼鏡250 元至1,2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王國正所開設之「左眼右眼 眼鏡行」、陳澤民所開設「桂冠眼鏡行」等不特定人(王國 正、陳澤民違反商標法部分另行偵辦),黃士哲再從該等售 價中,抽取每支眼鏡50元至300元之利益不等,餘款再交予 陳正南。嗣於101年2月7日上午11時許,為員警持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臺中市○區○○街00號執行搜 索而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8,172件( 仿冒太陽眼鏡及平光眼鏡共7,187支、仿冒眼鏡盒共985個) ,始悉上情。
三、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審理。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正南、黃士哲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 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3人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 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 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 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 定,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又本件所引屬於審判外陳 述之傳聞證據,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第159條第1項 關於傳聞法則規定之限制,依法有證據能力,均合先敘明。二、上開事實,迭據被告陳正南、黃士哲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坦 承不諱,核與證人王國正、陳澤民、張道琬於警詢及偵訊中 之證述及告訴人代理人黃文通、賴麗玉、李穎甄指稱之情節 相符,復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畫面8 紙、鑑定報告7份、本院101年度聲搜字第208號搜索票影本5 張、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 品目錄表、出貨單影本、客戶應收帳款明細表、客戶資料一 覽表各1份、蒐證照片4張、扣案物品照片156張在卷可稽, 另有如附表所示物品扣案可佐。是被告二人上開自白,核屬 有據,堪以採信。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 定,自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本件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100 年6 月29日修正公布,並 自1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 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 元以下罰 金。」,修正後移列為商標法第97條,規定為:「明知他人 所為之前2 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 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000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修正後法定刑度並未變更,惟修正後商標法第97條所欲 規範者,為修正後商標法第95條、第96條行為主體以外,其 他行為人之可罰行為,且增列「意圖販賣而持有者」為處罰 之對象,並將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而販賣、或意圖販賣 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侵權商品之行為明文列為處罰之
對象(商標法第97條修正理由第1項至第4項參照)。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被告行為後之新法並未有利於被告,依刑法 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92年 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
㈡、被告意圖營利,自大陸廣州眼鏡城之商店販入本案之仿冒商 標商品,復將該等商品賣出予王國正開設之左眼右眼眼鏡行 、陳澤民開設之桂冠眼鏡行,係構成販賣行為。核被告陳正 南、黃士哲二人所為,係犯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 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公訴人另偵查被告陳正 南商標法案件終結,移送本院併辦(101年度偵字第19240號 ),核與其所犯前揭論罪科刑之事實相同,屬於事實上同一 案件,本院自應一併審究,附此敘明。被告2人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又其等自100年3月 間某日販入本案仿冒商標商品起至101年2月7日被警查獲時 止,所為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之販 賣集合犯意,以同一方式反覆實施,應評價為集合犯,論以 一罪。被告以一販賣行為,同時侵害8商標權人之法益,而 觸犯相同之罪名,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 定,從一重處斷。另被告黃士哲有如事實欄所載之前案科刑 及執行完畢紀錄,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 ,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本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 刑。
㈢、爰審酌商標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權利人須經過相當時 間,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行銷及品質改良,始能使該商標 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果;又商標法之主要立法目的,除在 保護商標權人,避免他人在同一商品以「以假混真」或相似 商品利用「搭便車」方式混淆消費者認知,因而造成商標權 人及其消費者之損害外,亦同時兼有保障消費者之規範目的 。被告2人明知其所販賣者係仿冒商標商品,仍為圖私利而 販售,其行為已對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之商譽造成損害, 且破壞國家正常經濟及貿易形象,對於消費者購物之安全、 信賴性,亦造成莫大影響,且所販賣之商品數量非小;惟衡 被告二人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其等所販賣之仿冒 商品價格為250元至1200元不等,售價不高,獲利有限,且 已與被害人義大利商固喜歡固喜公司、法國克麗絲汀迪奧高 巧股份有限公司、德國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達成和解 ,此有刑事陳報狀、和解書、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暨酌 以陳正南為主要接洽仿冒商品來源,以供在市場販賣,黃士 哲係為受僱推銷業務之行為分擔輕重,及被告2人犯罪之動
機、目的、手段、品行、智識程度、所生之損害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末查,按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 所適用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內容 參照)。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品均係被告2人犯92年5月 28 日修正商標法第82條之罪所販賣之物,業據被告二人於 本院供明在卷,依92年5月28日修正商標法第83條規定,不 問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92年5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貽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冠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商標名稱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審 │指定使用商品 │扣案仿冒商標│扣案件數 │
│ │ │ │定號碼 │ │商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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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WAROVSKI │列支敦斯登│第00000000號│眼鏡及眼鏡框架、光學眼鏡│平光眼鏡 │151支 │
│ │ │施華洛世奇│ │、鏡片、眼鏡鏡片、光學鏡├──────┼──────┤
│ │ │股份有限公│ │片、太陽眼鏡、雙眼望遠鏡│眼鏡盒 │188個 │
│ │ │司 │ │、歌劇用眼鏡、瞄準用望遠├──────┼──────┤
│ │ │ │ │鏡、放大鏡、視準儀、步槍│ │ │
│ │ │ │ │瞄準用望遠鏡、接目鏡、車│ │ │
│ │ │ │ │輛用警告三角板、交通安全│ │ │
│ │ │ │ │及警示器具、道路標示用反│ │ │
│ │ │ │ │光片、反光背心、附屬在為│ │ │
│ │ │ │ │行人安全用衣物上之反射條│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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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DIOR │法國克麗絲│第00000000號│攝影用具及儀器即相機(照│太陽眼鏡 │899支 │
│ │ │汀迪奧高巧│ │相用),電影用具及儀器即├──────┼──────┤
│ │ │股份有限公│ │電影用攝影機、投影用銀幕│平光眼鏡 │320支 │
│ │ │司 │ │、錄影機,光學用具及儀器├──────┼──────┤
│ │ │ │ │、光學用品即眼鏡、太陽眼│眼鏡盒 │174個 │
│ │ │ │ │鏡、防眩眼鏡、運動眼鏡、├──────┼──────┤
│ │ │ │ │眼鏡鏡片、單眼鏡、帶柄眼│ │ │
│ │ │ │ │鏡、眼鏡框、隱形眼鏡、滑│ │ │
│ │ │ │ │雪用及滑滑雪板用護目鏡,│ │ │
│ │ │ │ │電子解碼器,電子資料處理│ │ │
│ │ │ │ │裝置,電子控制器,電子聲│ │ │
│ │ │ │ │音放大器,電影膠片編輯用│ │ │
│ │ │ │ │電子信號發信機,聲音或影│ │ │
│ │ │ │ │像記錄、複製(再生)、儲 │ │ │
│ │ │ │ │存、轉換、處理用器具,聲│ │ │
│ │ │ │ │音或影像傳送用具即電視裝│ │ │
│ │ │ │ │置、遙控器、電話、手提電│ │ │
│ │ │ │ │話機、答錄機、收音機、錄│ │ │
│ │ │ │ │音電話機、高傳真音響、揚│ │ │
│ │ │ │ │聲器,視聽儀器,電信設備│ │ │
│ │ │ │ │,車用行動秘書設備,電視│ │ │
│ │ │ │ │機,遙控器,磁帶錄音機,│ │ │
│ │ │ │ │錄影機,電話機,無線電話│ │ │
│ │ │ │ │機,電話答錄機,口述錄音│ │ │
│ │ │ │ │機,收音機,放映機,汽車│ │ │
│ │ │ │ │收音機,天線,拋物面線天│ │ │
│ │ │ │ │線,具擴音器之高傳真音響│ │ │
│ │ │ │ │,放大器、擴大器,電腦,│ │ │
│ │ │ │ │電腦鍵盤,數據機,儲存用│ │ │
│ │ │ │ │電腦軟體,電腦存取裝置,│ │ │
│ │ │ │ │資料處理裝置用存取控制裝│ │ │
│ │ │ │ │置,電傳通訊網路用辨識裝│ │ │
│ │ │ │ │置,數位終端機,人造衛星│ │ │
│ │ │ │ │,麥克風,曝光膠捲,錄影│ │ │
│ │ │ │ │音機,磁帶,錄影帶,影音│ │ │
│ │ │ │ │光碟,光碟,精緻光碟唯讀│ │ │
│ │ │ │ │記憶體,精緻光碟唯讀記憶│ │ │
│ │ │ │ │體讀取機,數位影碟,磁碟│ │ │
│ │ │ │ │,影碟數位器,電動遊樂器│ │ │
│ │ │ │ │用卡匣,操作臺遊戲用電子│ │ │
│ │ │ │ │載體,磁性記錄載體,磁卡│ │ │
│ │ │ │ │,電子圖表,積體電路,微│ │ │
│ │ │ │ │電路,電子零件即行動電話│ │ │
│ │ │ │ │用晶片 (積體電路),唱盤 │ │ │
│ │ │ │ │,資料處理網路/網際網路 │ │ │
│ │ │ │ │用之資料監測接收器,映像│ │ │
│ │ │ │ │電傳伺服器,投幣式機械裝│ │ │
│ │ │ │ │置,收銀機,計算機及資料│ │ │
│ │ │ │ │處理機,科學用及電信設備│ │ │
│ │ │ │ │用人造衛星,滅火器,電池│ │ │
│ │ │ │ │,事故、輻射及火災用防護│ │ │
│ │ │ │ │衣,眼鏡,眼鏡盒,微處理│ │ │
│ │ │ │ │器記憶體卡,電視機螢幕,│ │ │
│ │ │ │ │資料處理網路存取用或資料│ │ │
│ │ │ │ │傳輸或通訊網際網路或私人│ │ │
│ │ │ │ │存取用之電腦軟體,汽車導│ │ │
│ │ │ │ │航器 (汽車儀表板電腦), │ │ │
│ │ │ │ │發光式或機械式標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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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PUMA │第00000000│德國彪馬歐洲│眼鏡及其組件、護目鏡及太│平光眼鏡 │1220支 │
│ │ │號 │公開有限責任│陽眼鏡。 │ │ │
│ │ │ │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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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GUCCI │第00000000│義大利固喜歡│眼鏡、太陽眼鏡及其組件、│太陽眼鏡 │778支 │
│ │ │號 │固喜公司 │眼鏡框、太陽眼鏡架 ├──────┼──────┤
│ │ │ │ │ │平光眼鏡 │1455支 │
│ │ │ │ │ ├──────┼──────┤
│ │ │ │ │ │眼鏡盒 │44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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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LEVI’S │第00000000│美商利惠公司│光學設備及儀器即指太陽眼│平光眼鏡 │487支 │
│ │ │號 │ │ 鏡,眼鏡,眼鏡框及眼鏡 │ │ │
│ │ │ │ │盒,夾鼻眼鏡,夾鼻眼鏡掛│ │ │
│ │ │ │ │繩,眼睛防護罩,防眩眼罩│ │ │
│ │ │ │ │,光學鏡片及眼鏡鍊;袖珍│ │ │
│ │ │ │ │型計算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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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PRADA │第00000000│盧森堡普瑞得│眼鏡,太陽眼鏡,眼鏡框,│太陽眼鏡 │14支 │
│ │ │號 │有限公司 │透鏡,眼鏡鏡片,太陽眼鏡│ │ │
│ │ │ │ │鏡片,護目鏡,隱形眼鏡,├──────┼──────┤
│ │ │ │ │運動用眼鏡,眼鏡盒,夾鼻│平光眼鏡 │410支 │
│ │ │ │ │眼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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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Ray‧Ban │第M0000000│義大利盧克提│太陽眼鏡、射擊用眼鏡、眼│平光眼鏡 │27支 │
│ │ │號 │卡集團公司 │鏡及其組件與附件,包括鏡├──────┼──────┤
│ │ │ │ │片、鏡框、眼鏡盒。 │太陽眼鏡 │331支 │
│ │ │ │ │ ├──────┼──────┤
│ │ │ │ │ │眼鏡盒 │183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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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PLAYBOY │第00000000│美國花花公子│雷射唱片,數位影音光碟,│平光眼鏡 │1095支 │
│ │ │號 │國際企業公司│唱片,匣式錄音帶,匣式錄│ │ │
│ │ │ │ │音帶,錄音帶,錄影帶,錄│ │ │
│ │ │ │ │影碟,錄音載體,電影片,│ │ │
│ │ │ │ │雷射唱片整理盒,錄影帶整│ │ │
│ │ │ │ │理盒,錄影機清潔帶;磁性│ │ │
│ │ │ │ │編碼信用卡及磁性編碼轉帳│ │ │
│ │ │ │ │卡,磁性識別卡;從全球電│ │ │
│ │ │ │ │腦網路及無線裝置下載之鈴│ │ │
│ │ │ │ │聲,從全球電腦網路及無線│ │ │
│ │ │ │ │裝置下載之圖片,從全球電│ │ │
│ │ │ │ │腦網路及無線裝置下載之音│ │ │
│ │ │ │ │樂;可下載之影片及電子出│ │ │
│ │ │ │ │版物;電腦軟體,包括互動│ │ │
│ │ │ │ │式電腦軟體;電腦硬體,非│ │ │
│ │ │ │ │昔樂之電子錄音載體 (電腦│ │ │
│ │ │ │ │軟體除外),電腦滑鼠,軟 │ │ │
│ │ │ │ │性磁碟,光碟機,快閃記憶│ │ │
│ │ │ │ │體,筆記型電腦,影像卡,│ │ │
│ │ │ │ │音效卡,光筆,光學資料載│ │ │
│ │ │ │ │體,語言翻譯機,磁碟整理│ │ │
│ │ │ │ │盒,電腦數位板,個人數位│ │ │
│ │ │ │ │助理器,滑鼠墊,筆記型電│ │ │
│ │ │ │ │腦專用袋; 眼鏡及其組件,│ │ │
│ │ │ │ │隱形眼鏡;望遠鏡;放大鏡│ │ │
│ │ │ │ │;實驗室用儀器;攝錄放影│ │ │
│ │ │ │ │機;數位影音光碟機;錄音│ │ │
│ │ │ │ │機;錄音機罩;電視機;電│ │ │
│ │ │ │ │視電腦護目鏡,電腦,自動│ │ │
│ │ │ │ │唱片點唱機,唱盤,語言學│ │ │
│ │ │ │ │習機,音響,音響喇叭,麥│ │ │
│ │ │ │ │克風,收音機防塵套,耳機│ │ │
│ │ │ │ │;照相機背帶,三角架,鏡│ │ │
│ │ │ │ │頭,鎂光燈,放映機;幻燈│ │ │
│ │ │ │ │片,幻燈機,投影機;照相│ │ │
│ │ │ │ │機;數位相機;照相器材箱│ │ │
│ │ │ │ │,照相器材套;(非電子式)│ │ │
│ │ │ │ │自動販賣機;霓虹燈廣告牌│ │ │
│ │ │ │ │,電子廣告牌;眼鏡布;安│ │ │
│ │ │ │ │全帽;潛水用具,游泳用耳│ │ │
│ │ │ │ │塞;防護面罩,游泳圈,充│ │ │
│ │ │ │ │氣浮床;電子黑板;電熨斗│ │ │
│ │ │ │ │,蒸氣熨斗;影印機及其組│ │ │
│ │ │ │ │件;收銀機,電子計算機;│ │ │
│ │ │ │ │電視遊樂器,與電視或電腦│ │ │
│ │ │ │ │連用電子遊樂器;電池;電│ │ │
│ │ │ │ │線,延長線,電話線,聖誕│ │ │
│ │ │ │ │燈線,電纜;消防器材;汽│ │ │
│ │ │ │ │車速度警報器,信號燈;電│ │ │
│ │ │ │ │擊棒,防身呼救器;傳真機│ │ │
│ │ │ │ │,電話機,內部通話機,電│ │ │
│ │ │ │ │話答錄機;天線,顯示器,│ │ │
│ │ │ │ │數據機;晶片,電路板;定│ │ │
│ │ │ │ │時器,臭氧產生器,電源供│ │ │
│ │ │ │ │應器,感應器,磁鐵,電鈴│ │ │
│ │ │ │ │,電池充電器,不斷電電源│ │ │
│ │ │ │ │供應器;電鎖,電子鎖,磁│ │ │
│ │ │ │ │卡鎖,防盜警報器;體重器│ │ │
│ │ │ │ │;溫度計,羅盤,計步器;│ │ │
│ │ │ │ │電子及電氣設備專用櫃;時│ │ │
│ │ │ │ │間記錄器;節拍器;信號哨│ │ │
│ │ │ │ │子;附有筆之雷射指示器;│ │ │
│ │ │ │ │沙漏。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