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僑林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玉清
上列當事人與極品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對於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上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因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050,150 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3,963,
732 元,合計共6,013,882 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90,8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
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證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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