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聲字,101年度,100號
KSHV,101,聲,100,201301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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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0號
聲 請 人 陳清杰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蔡政諺吳春宏李國祥及洪上正等間聲請
訴訟救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12月6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聲請人贅載「陳麗品」應刪除。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當事人欄贅載聲請人陳麗品部分,應予刪除。茲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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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