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建上字,101年度,21號
KSHV,101,建上,21,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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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曾燈友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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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