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銘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榮進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張競文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財團法人濟興長青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曾燈友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定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下午
2時30分在本院第一協商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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