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景森
上列當事人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
台幣(下同)1,933,45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0,309元,未據
繳納;另未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及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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