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上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素貞
上 訴 人 王廷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志鴻律師
被上訴人 辛逸昭 住高雄市前鎮區○○街000號
陳秀華
羅雪嬛
李純滿
陳梅香
宋宜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嘉柏律師
湯東穎律師
湯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1760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本院於101 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被上訴人丁○○、己○○、辛○○、丙○ ○、庚○○(下稱丁○○等5 人)於民國98年6 月30日、7 月1 日參加上訴人番王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番王旅行社) 舉辦之「日月潭雲品溫泉大酒店2 日旅遊」行程(下稱系爭 旅遊行程),上訴人甲○○擔任系爭旅遊行程之領隊。系爭 旅遊行程中,因丁○○等5 人對於旅遊行程及遊覽車車齡略 有微詞,而與甲○○發生言語衝突,經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訴 ,嗣由中華民國旅遊行業品質保障協會(下稱品保協會)調 處不成,丁○○等5 人竟推由被上訴人乙○○於「批○○實 業坊」網站上張貼標題為「請小心高雄番王旅行社—尤其是 王×熙領隊」文章(下稱系爭文章),內容與丁○○等5 人 申訴內容相同,系爭文章已侵害番王旅行社之商譽及甲○○ 之名譽,均受有非財產上損害,為此,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 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提起本 件訴訟等情。並於原審聲明求為命:㈠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 上訴人各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 後1 位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
息。
㈡乙○○應將系爭文章自「批踢踢實業坊」網站上移除。㈢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二、被上訴人則以:乙○○因係聽聞其母親即被上訴人己○○敘 述參加系爭旅遊行程之情形,認為屬實,才主動發表系爭文 章,與丁○○等5 人無關。且系爭文章內容確與事實相符, 係針對可受公評之事,自不構成侵權行為等語,資為抗辯, 並於原審聲明:駁回上訴人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聲請准予免為假執行。
三、經原審調查、審認,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 起上訴,並於本院減縮請求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非財 產上損害各50萬元,另經被上訴人同意撤回對於乙○○應將 系爭文章自「批○○實業坊」網站上移除部分之訴,聲明: ㈠原判決關於駁回後開第2 項之訴部分廢棄。㈡被上訴人應 連帶給付上訴人各5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1 位被 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上 訴人則聲明:駁回上訴。另上訴人就其餘敗訴部分,因未具 聲明不服而告確定。
四、兩造間之不爭執事項:
㈠丁○○等5 人於98年6 月30日、7 月1 日參加番王旅行社舉 辦之系爭旅遊行程,甲○○擔任系爭旅遊行程之領隊。系爭 旅遊行程中,因丁○○等5 人對於旅遊行程及遊覽車車齡略 有微詞,而與甲○○發生言語衝突,丁○○等5 人向觀光局 申訴,經觀光局函請品保協會予以調處,因雙方無法和解, 而調處不成。
㈡乙○○於98年7 月7 日在「批○○實業坊」網站上發表系爭 文章。系爭文章內容與丁○○等5 人申訴內容相同。 ㈢系爭文章之標題:請小心高雄番王旅行社—尤其是王X 熙領 隊。內容為:「這是我自家人的旅遊經驗,事情就發生在上 禮拜。家人回來後覺得玩的很不爽,花了上萬塊耶。這是申 訴信內容,請大家參考小心。本人與親朋五人,參加高雄番 王旅行社招攬標榜六星級之日月潭雲品酒店6 月30日至7 月 1 日之旅,抱著滿懷期待,高興出遊,結果竟遭受該旅行社 領隊恫嚇、侮辱,致敗興而歸。詳情如下,敬請主持公道: 1.領隊易人:高雄番王旅行社甲○○先生,服務態度不佳, 經常不留情面罵人,惡名在外,久已耳聞,所以報名本行程 旅遊時,曾先詢問確定領隊是彭○○先生,而非王先生後, 才安心報名參加。不意,出發當天,領隊卻換成是甲○○先 生。當時因我們假已請,費也繳,已無退路,只好退而求其 次,希望以前所聞種種,皆係惡意攻訐,懷抱還有一趟快樂
的旅遊。2.恫嚇侮辱:旅遊第1 天,我們有床位上的問題, 請王先生幫忙解決。他到房間,談不到幾句話,就走人了, 也沒有替我們解決問題,最後還是我們自己解決。沒想到第 二天中午,離開飯店回程時,他突然拿起麥克風,當眾語帶 威脅,狀似要吃人的說:『我們這部車有3 個刁鑽的客人, 好大膽竟敢叫我去他們的房間,處理他們的床位問題,享受 什麼特權,經營了十幾年,第一次碰到這麼大膽的團員,從 來沒有人敢。就是那幾個戴眼鏡的,他們的名字都已記下來 ,以後再多錢要給我賺都不要,我可以選擇團員,你們可以 去打聽看看,我在社會打滾,混了多少年了,什麼樣的人沒 看過,妳們以為很厲害,可知別人比你們更厲害,我以前混 江湖時,我是很霸氣的,怎可讓你們這樣的囂張,……』云 云,歇斯底里的謾罵了將近10分鐘,讓我們深感人格受辱, 羞憤難堪,如坐針氈。當時我們都不敢出聲,害怕他趕我們 下車,(聽說他曾經有趕人下車的紀錄)。我們不禁要問: 他是領隊,我們有問題,不找他,還能找誰?他憑什麼可以 如此蠻橫、無理、霸道的當眾羞辱我們?是否已構成公然汙 辱罪?3.隊友聲援:我們的1 個朋友實在看不下去了,就出 聲說:『請講一些愉快的事情,只不過是一個建議而已,有 須如此的謾罵嗎? 難道建議都不行嗎? 』結果他反而更變本 加厲,厲聲辱罵我的朋友,我朋友的先生實在看不下去,也 回嗆了他幾聲;另外同團的一位老伯伯也加阻止,他才閉嘴 (可能是吃定我們女人沒膽量,好欺負吧!)下車時,還聽 後排的客人說:「嗆得好,教訓教訓他也對」。4.更改行程 :此次旅遊行程表,7 月1 日下午3 點30分至4 點行程是到 華山古坑買咖啡,沒想到王先生竟未經遊客同意,擅自更改 行程,繞道梅山公園對面的商家買梅精,同團團員詢問他, 為何帶到這兒來,他竟大言不慚的回答:『這是自助的,沒 有一定要到那裡去。』蠻橫霸道如此,令人難以想像。5.遊 覽車輛:該公司所租的遊覽車,未上路就在集合的第一站文 化中心修理車門,沒修好即上路,經調查該遊覽車車齡將近 12 年 ,有夠老爺,這難道是自誇口碑有多好、有品質、且 已經經營十幾年的旅行社該有的品質嗎?我們的生命安全, 難道比落後國家還不如嗎?6.無理加錢:座位抽籤,本來是 民主國家解決問題最為民主的方式之一,但是該旅行社卻有 一個行規,前面座位三排要加價50元。既是抽籤,為何還要 加價?是憑什麼計價加收50元?7.旅遊品質:政府一直在厲 行要國人拼經濟,我們原本參加國外旅遊,為了響應政府政 策,選在國內拼經濟,沒想到該旅行社是這樣的服務品質, 這樣的態度惡劣,這樣的罔顧消費者權益。政府要拼經濟,
要振興旅遊業,對於這類低素質、無品的惡質旅行社,實應 施展鐵腕,嚴加管理,揪出害群之馬,繩之以法,否則振興 旅遊,豈非自欺欺人,緣木求魚?」
㈣甲○○為高中畢業,與其妻戊○○共同創業設立番王旅行社 ,公司營業額每月約15至20萬元。
㈤被上訴人丁○○為大學畢業,目前任職○○技術人員,年收 入約120 萬元,每月收入約8 、9 萬元。
㈥被上訴人己○○為大學畢業,目前在中○○政工作,職位為 股長,每月收入約8 萬元。
㈦被上訴人辛○○、丙○○、庚○○均為大學畢業,目前均在 中○○政擔任佐理員,每月收入約6 萬元。
㈧乙○○為碩士,目前從事零售業,每月收入6 萬元。 ㈨對於原審調查各該當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 表、勞保投保資料等內容。
㈩番王旅行社於本件事發後,每月出1 至2 團。 上訴人於原審提出「番王旅行社98年度營業收入表」(見原 審卷宗㈡頁62)內容。
五、兩造之爭點:
㈠被上訴人是否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之犯意聯絡,推由乙○○發 表系爭文章?乙○○發表系爭文章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丁○○等5 人是否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㈡承上,如是,甲○○是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番王公司能否 請求商譽受損之財產上損害?如可,金額以若干為適當?六、被上訴人是否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之犯意聯絡,推由乙○○發 表系爭文章?乙○○發表系爭文章是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丁○○等5 人是否應與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 ,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行為人之言論雖損 及他人名譽,惟其言論屬陳述事實時,如能證明其為真實, 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 ,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509 號解釋,足資參照;或言論屬意見表達,如係善 意發表,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問事之 真偽,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責任。
㈡上訴人主張︰丁○○等5 人推由乙○○在「批○○實業坊」 網站上張貼系爭文章云云,而乙○○固自認其曾於98年7 月 7 日在「批○○實業坊」網站上發表系爭文章乙情屬實,然 否認係受丁○○等5 人之指示等語置辯;且丁○○等5 人均 辯以:不知乙○○發表系爭文章等語。惟上訴人除乙○○在 「批○○實業坊」網站上張貼系爭文章之事實外,迄未舉證 證明所主張丁○○等5 人就乙○○發表系爭文章乙事,有何 共同、造意或幫助之行為,縱認被上訴人對於抗辯事實不能 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上訴人之請求(最高法 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要旨參照),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 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之犯意聯絡,推由乙○○發表系爭文章, 共同侵害其商譽或名譽云云,洵無可採。
㈢觀諸系爭文章提及有關上訴人之事實陳述部分,固有損及番 王旅行社之商譽及甲○○之名譽,然系爭文章內容與丁○○ 等5 人申訴內容相同(見原審卷宗㈠頁13、14、20至22); 依己○○陳述:在品保協會時,原來只希望甲○○道歉,結 果甲○○生氣咆哮,說要提起告訴,其很生氣,將此事告訴 其女兒乙○○,並將申訴書交給乙○○,但不知乙○○將申 訴書內容發表在網路上等語(見原審卷宗㈡頁48),足徵乙 ○○發表系爭文章乃依據母親己○○之陳述及己○○交予之 申訴書而為之。
㈣又關於申訴書記載系爭旅遊行程中之爭執,除經丁○○等5 人於原審到場陳述明確外(見原審卷宗㈡頁43至57),對照 上訴人於品保協會提出之書面說明(見原審卷宗㈠頁17至19 ),亦敘述領隊易人、更換房型、更改原定華山古坑行程至 梅山公園對面、前座加錢等事,並提及:「我(番王)因為 有在選擇客人的公司,所以我只說無理取鬧的客人,請她們 以後不要參加,我(番王)不要這種客人!」等語;另依被 上訴人提出系爭旅遊行程搭乘之牌照號碼00-000號遊覽車照 片及車輛明細資料所示(見原審卷宗㈠頁212 、213 ),該 遊覽車係於86年6 月出廠,於丁○○等5 人參加系爭旅遊行 程時,車齡已有12年。準此以言,系爭文章引用申訴書所載 領隊易人、更改行程、遊覽車輛、無理加錢、旅遊品質等情 節,俱屬事實無訛。
㈤至於系爭文章引用申訴書所載有關恫嚇侮辱暨隊友聲援等部 分,經檢視申訴書、品保協會旅遊糾紛調處紀錄表(見原審 卷宗㈠頁13至14、16)記載相互以觀,丁○○等5 人提出申 訴並未要求任何賠償,丁○○、己○○、丙○○、庚○○於 原審到場陳述:只是希望上訴人道歉等語(見原審卷宗㈡頁
45、48、54、57)。衡情以論,丁○○等5 人於參加系爭旅 遊行程,無非希望乘興而去,盡興而歸,殊難想像有無中生 有、虛捏事實申訴報復,卻僅要求上訴人道歉,不併為賠償 請求之理,丁○○等5 人關於恫嚇侮辱、隊友聲援部分事實 之陳述,信非子虛。又乙○○抗辯:發表系爭文章述及有關 損及上訴人商譽或名譽之事,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 ㈥細繹系爭文章提及有關上訴人之意見表達部分,雖有損及原 告番王旅行社之商譽及甲○○之名譽之情形;然番王旅行社 係提供旅遊服務之企業經營者,甲○○亦自陳係番王旅行社 之實際經負責人兼任領隊職務,有陳報狀(見原審卷宗㈠頁 38)為憑。是上訴人提供旅遊服務之品質良窳,基於保障消 費者之交易安全,本屬可受公評之事,系爭文章引用丁○○ 等5 人申訴書所為之意見表達,堪認係就可受公評之事,所 為適當之評論,應無侵害上訴人商譽、名譽之故意或過失可 言。
㈦職是之故,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之犯意 聯絡,推由乙○○發表系爭文章云云,並無可採。乙○○發 表系爭文章之內容,核與事實相符,且係就可受公評之事為 適當之評論,自非以侵權行為相繩之,故上訴人請求被上訴 人連帶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自無可採。七、準此以解,被上訴人即無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則 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損害即精神慰撫金部 分之爭點,已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八、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所為,既無負共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從而上訴人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 195 條第1 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上訴人連帶賠償非財產上 損害即精神慰撫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不應准許。 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及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並無不 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蔡明宛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郭榮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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