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元通毛刷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陸榮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建昌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
,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80,705 元
,第三審應徵裁判費81,541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
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
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繳納並補
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許明進
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黃琳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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