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進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進貴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九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 由
受刑人黃進貴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9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方百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福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