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翰霖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翰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張翰霖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張翰霖業於民國102 年1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3 年12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田平安
法 官 范惠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