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金上易字,101年度,1號
KSHM,101,金上易,1,2013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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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易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譯瑩
  被   告 雲文璋
  被   告 謝瑢濤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0 年度金易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8 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263號),提
起上訴,及移送併辦(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續字
第413 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156 號、10
0 年度偵字第60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蔡譯瑩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之。
雲文璋共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謝瑢濤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雲文平(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266號判決處 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為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9樓「宣文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 民國97年10月停止營業,下稱宣文公司)、臺南市○區○○ 街0號1樓「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7年8月5日 更名為「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九層嶺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並於93年至97年間,在中廣流行網電臺主 持「空中醫學院」之廣播節目。蔡譯瑩(現為雲文平之配偶 )於92年5 月至96年6 月間擔任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雲文 璋(與雲文平為堂兄弟關係)及謝瑢濤則均係任職於宣文公 司,並受雲文平之指派,兼任九層嶺公司所經營位在臺南市 ○○區○○里○○○00○0 號之「九層嶺文化園區」(下稱 九層嶺園區)接待人員。雲文璋任職期間為92年12月底之某 日至99年7 月、謝瑢濤任職期間為94年8月9日至96年7月9日 。渠等均明知出售所持有之九層嶺公司股票,對非特定人公 開招募者,非經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交易管理委員 會」(現已改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暨期貨交



易管理局」,下稱證期局)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 得為之,且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亦明知九層嶺公司 、宣文公司營業項目均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證期 局准許發給證券商執照,於93年至97年間,由雲文平利用其 在中廣流行網電臺主持「空中醫學院」節目之機會,推廣養 生及投資理財觀念,招攬不特定人報名參加雲文平所主持的 熟年養生講座後,在講座中宣傳九層嶺園區之營運狀況及願 景,並表示九層嶺公司未來將有上市、上櫃之機會及該公司 可供投資,而為下列行為:
蔡譯瑩部分:
蔡譯瑩雲文平基於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犯意聯絡 ,於附表一編號5 、編號7 之②、編號9 「犯罪時間」欄所 示時間;與雲文璋雲文平基於相同之前開犯意聯絡,於附 表一編號2 至4 、編號6 、編號8 「犯罪時間」欄所示時間 ,以各該附表一「犯罪態樣」欄所示方式,將雲文平持有之 名義登記為洪資盛嚴麗鸞蔡譯瑩陳偉伶何柏林、宣 文公司之九層嶺公司股票共同出賣予如上開附表一「被害人 」欄所示之不特定人。
蔡譯瑩雲文平基於上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編號2 、5 、 6 「犯罪時間」欄所示時間,以各該附表二「犯罪態樣」欄 所示方式,將雲文平持有之名義登記為林湘君、林玫君、蔡 譯瑩之九層嶺公司股票共同出賣予如上開附表二「被害人」 欄所示之不特定人。
雲文璋部分
雲文璋雲文平蔡譯瑩基於共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 犯意聯絡,於附表一編號2 至4 、6 、8 「犯罪時間」欄所 示時間,以各該附表一「犯罪態樣」欄所示方式,將雲文平 持有之名義登記為洪資盛蔡譯瑩、宣文公司之九層嶺公司 股票共同出賣予如上開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不特定人 。
雲文璋雲文平承前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犯意聯絡,於 附表二編號4 「犯罪時間」欄所示時間,以該附表二「犯罪 態樣」欄所示方式,將雲文平持有之九層嶺公司股票共同出 賣予如上開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不特定人楊英賞。 ㈢謝瑢濤部分
謝瑢濤則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編號 1 、編號7 之①「犯罪時間」欄所示時間,利用雲文平在中 廣流行網電臺主持「空中醫學院」節目所招攬之不特定人至 九層嶺園區參觀之機會,以各該附表一「犯罪態樣」欄所示 方式,將名義登記為嚴錫良、劉玉媛、高金德之九層嶺公司



股票自行出賣予如上開附表「被害人」欄所示之不特定人。 ⒉謝瑢濤承前概括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 、3 之「犯罪時間」 欄所示時間,利用雲文平在中廣流行網電臺主持「空中醫學 院」節目所招攬之不特定人至九層嶺園區參觀之機會,以各 該附表二「犯罪態樣」欄所示方式,將名義登記為嚴麗鸞之 九層嶺公司股票自行出賣予如上開附表二編號1 、3 「被害 人」欄所示之不特定人。
二、案經被害人王秋鶯林秀穗鄭文凱李慧中顏仰光、林 正亮、呂莊傳黃湞鈺馬秀華許作舟、陳清華、梁喜久 、楊英賞周湲淳曾秀芬分別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法 務部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及移送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 本院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被告蔡譯瑩雲文璋謝瑢濤(下稱被告3 人)於警詢、檢 察事務官詢問時之陳述,其中敘及個人之犯罪情節部分,為 其本人之陳述,無傳聞法則之適用,本具有證據能力,至敘 及同案被告之犯罪情節部分,為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 陳述,應依傳聞法則判斷證據能力。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設有明文;另按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本件據以認定被告3 人犯罪事實存 否之被告以外之人(包含其他同案被告)於審判外之言詞及 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因被告3 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 對於上開證據均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原審審金易字卷第 48頁),且於本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 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視為同意作 為證據,本院審酌上開證據均係依法取得,並無任何違背法 律規定之情事,認為適當,依上揭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件認定被告3 人犯罪事實所引用之其他卷內文書證據(詳 下述),核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 卷內相關文書證據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所規定顯有



不可信之情況,及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上開文書證據亦 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蔡譯瑩固坦承於92年5 月至96年6 月擔任 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於九層嶺公司設立時投資4 千餘萬元 ,持有該公司5 千張股票,陸續轉讓約500 張股票與他人, 於96年8 月份接任該公司董事長,且雲文平在高雄辦事處舉 辦多場次的講座,其間並發放九層嶺公司文宣資料給在場之 人,起訴書及移送併辦附表所載投資人伊都認識,也知道他 們有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亦知悉九層嶺公司所有的營業項 目不包括股票買賣,惟矢口否認涉有何上揭事實欄一之㈠所 載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之犯行,辯稱:雲文平並未在中廣流行 網所主持之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中,公開介紹、宣傳聽眾投 資九層嶺公司,伊雖然有時在雲文平舉辦多場次的講座時在 場,但伊並無提到或鼓勵與會聽眾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或 向至九層嶺參觀之不特定人鼓吹投資九層嶺公司,且伊雖然 擔任九層嶺公司執行長,惟伊僅負責九層嶺園區之香草藥教 學、調製養生餐等事項,並未參與公司所有之股票銷售相關 事宜,另外證人林秀穗係經由他人介紹而至九層嶺園區參觀 ,她不是非特定人等語。訊據被告雲文璋於原審及本院中均 坦承上開事實欄一之㈡部分之犯行不諱;訊據被告謝瑢濤坦 承上開事實欄一之㈢⒈部分,否認有事實欄一之㈢⒉部分, 辯稱:許作舟、梁喜久,他們是參加園區養生座談會之後, 是他們自己的意願參加,買貴賓卡;至於許作舟的1000萬元 ,是我們公司嚴麗鸞董事賣給許作舟的,當初只是由我開車 帶她去台南,這1000萬元是嚴麗鸞許作舟自己接洽的,與 我無關等語。
二、經查:
雲文平於93年2 月起至98年8 月間係宣文公司之負責人兼九 層嶺公司執行董事,並為九層嶺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在中廣 流行網電臺主持「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於節目中向不特 定之聽眾宣傳可預約參加講座,並於講座結束後,帶聽眾至 九層嶺園區參觀,被告蔡譯瑩於92年5 月至96年6 月擔任九 層嶺公司執行長,並於96年8 月份接任該公司董事長,被告 雲文璋及被告謝瑢濤則均係受雲文平之指派,在九層嶺園區 擔任接待人員。被告雲文璋任職期間為92年12月底之某日至 99年7 月、被告謝瑢濤任職期間為94年8 月9 日至96年7 月 9 日。又被告3 人均明知九層嶺公司、宣文公司營業項目均 不包括經營證券商業務,亦未經證期局准許發給證券商執照 ,且如附表一編號1 至9 及附表二編號1 至6 「被害人」欄



所示之人,確實於各該附表一、二「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時 間,以各該附表「投資金額」欄所示代價購買該欄所示數量 之九層嶺公司股票,業經證人王秋鶯林秀穗鄭文凱、李 慧中、顏仰光林正亮呂莊傳黃湞鈺馬秀華許作舟 、陳清華、梁喜久、楊英賞周湲淳曾秀芬等人於警詢或 偵查中證述無訛(見偵查卷㈠第212 頁至第215 頁、第233 頁至第235 頁、第275 頁至第278 頁、偵查卷㈡第25頁至第 28頁、第71頁至第73頁、第105 頁至第108 頁、第159 頁至 第162 頁、第190 頁至第192 頁、偵查卷㈢第57頁至第60頁 、偵查卷㈠第51頁至第52頁、南調一卷第5 頁背面、第7 頁 、第109 頁背面至第110 頁背面、第38頁背面、第39頁、第 114 頁正、反面、第108 頁、第168 頁正、反面、南檢二卷 第239 頁至第241 頁、第261 頁、南檢三卷第136 頁至第13 8 頁、第139 頁、偵查卷㈣第176 頁至第177 頁、高雄偵併 一卷第30頁、第62頁、第78頁),並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8 年10月16日經中三字第00000000000 號書函、臺南縣政府營 利事業登記證、九層嶺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九層嶺公 司股東名簿、九層嶺養生文化園區文宣資料正本、股份有限 公司變更登記表、九層嶺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事項卡 、股東名單、板信商業銀行新興分行交易明細表、林湧盛提 出之切結聲明書各1 份在卷可稽(見偵查卷㈢第280 頁至第 294 頁、偵查卷㈣第23頁、第25頁至第26頁、第35頁至第49 頁、第60頁至第63頁、第85頁至第86頁、第93頁至第95頁、 第213 頁至第214 頁),且有附表一編號1 至9 及附表二編 號1 至6 「證據方法」欄所示證據附卷可徵,亦為被告3 人 所不爭執,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㈡本件所應審究之爭點厥為:雲文平是否確有證券交易法第22 條第3 項所規範,對於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其所持有之九 層嶺公司股票之行為?如有,則被告蔡譯瑩雲文璋、謝瑢 濤與雲文平就上開出售股票之行為,是否有犯意之聯絡或行 為分擔?
雲文平確實對於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出售其所持有之九層嶺公 司股票:
⑴按關於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所稱之「公開招募」行為, 於證券交易法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 ,雖均無定義性之規定,然自上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 證券處理準則」修正前原條文第39條即規定「有價證券持有 人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3 項規定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 者,應檢具『有價證券招募公開申報書』,載明其應記載事 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始得為之。」、



「未依證券交易法規定辦理公開發行之有價證券,其持有人 擬申報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時,應先洽由發行人向本會 申請補辦公開發行審核程序,在未經申請核准前,不得為之 。」,同準則第40條、第42條第1 項另規定「有價證券持有 人申報公開招募時,應檢具公開招募說明書,載明左列事項 :公開招募之動機與目的。公開招募『價格』之訂定方 式與說明。證券承銷商依本會規定所提出之評估報告。」 、「有價證券持有人依第39條規定申報公開招募者,經向本 會申報生效後,除其有價證券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 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委託證券承銷商為之外,應委託證券 承銷商包銷」,及主管機關證期會所公布之「有價證券公開 招募申報書」之內容,確包括有「申報人姓名(或名稱)」 、「公開招募之有價證券名稱、種類及數量」、「預定公開 招募『價格』」、「預定承銷期間」等情形,暨證券交易法 並無禁止非公開募集、發行公司股票之持有人,自行以非公 開招募之方式出售所持有股票之規定觀之,證券交易法第22 條第3 項所謂以「公開招募」方式出售所持有公司股票者, 自係指對於不特定人公開宣傳、廣告欲出售股票之名稱、種 類、價格、銷售期間、承辦單位等事項,使得不特定社會大 眾均得依據該等公開之資訊內容,向承辦單位購買股票之行 為而言(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1284號判決意旨參照 )。另所謂對不特定人公開招募之行為,依證券交易法第43 條之7 第2 項規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均屬之, 而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8 條之1 更進一步規定:「本法第 43條之7 所定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係指以公告、 廣告、廣播、電傳視訊、網際網路、信函、電話、拜訪、詢 問、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向本法第43條之6 第1 項 以外之非特定人為要約或勸誘之行為。」係可認對不特定人 藉由上開方式為邀約或勸誘而招募出售股票,即需向主管機 關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合先敘明。
⑵查雲文平在中廣流行網電臺主持之「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 ,係向不特定之聽眾經由無線頻道公開播送,任何人皆可透 過收音機或其他電子設備收聽該廣播節目,雲文平並在該節 目中留下聯絡電話,供聽眾撥打該電話預約報名參加講座, 另委託姓名年籍不詳之人在大潤發購物中心,公開向不特定 人發送免費之九層嶺園區入園券,公開向非特定人招攬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乙節,此經證人王秋鶯鄭文凱李慧中、顏 仰光呂莊傳馬秀華及陳清華、梁喜久、楊英賞周湲淳曾秀芬等人證述明確(見偵查卷㈠第212 頁至第215 頁、 第275 頁至第218 頁,偵查卷㈡第25頁、第71頁至第73頁、



第159 頁至第162 頁,偵查卷㈢第57頁至第60頁,偵查卷㈣ 第128 頁至第130 頁、第132 頁至第133 頁、第136 頁,原 審金易字卷第88頁,偵查卷㈠第51頁至第52頁、南調一卷第 109 頁背面至第110 頁背面、第38頁背面、第39頁、第114 頁正、反面、第108 頁、第168 頁正、反面、南檢二卷第23 9 頁至第241 頁、第261 頁、南檢三卷第139 頁、偵查卷㈣ 第176 頁至第177 頁、高雄偵併一卷第30頁、第62頁、第78 頁),自堪信為真實,是上開被害人均經由收聽「空中醫學 院」而預約參加雲文平所舉辦之講座,嗣藉由該講座再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之人,或持免費之入園券至該園區參觀之人, 均屬雲文平向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而來無訛。
⑶再參以卷附署名雲文平所發給證人林正亮之「銀髮生涯講座 邀請函」,除係雲文平發給「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聽眾者 外,其上並載有講座內容為「中年及退休後會遭遇的危機、 如何透過學習及規劃,解決中年的風險、認識趨勢產業及低 風險理財、如何創造銀髮事業第二春」等字樣,有該邀請函 1 紙附卷可憑(見偵查卷㈡第39頁),可認聽眾經由空中醫 學院廣播節目而報名參加雲文平為聽眾所舉辦之講座,內容 並非僅止於養生之相關訊息說明,此觀之上揭邀請函所載之 講座內容自明,況徵之常理,倘該講座僅為有關養生事項之 說明,及雲文平並無欲藉該講座而有所圖,則由雲文平在「 空中醫學院」之廣播節目中透過公開播送此項養生訊息即可 ,豈有大費周章另辦講座之必要;又以該講座為完全免費入 場,及空中醫學院、九層嶺公司、宣文公司均非登記有案之 慈善團體機構觀之,雲文平、被告蔡譯瑩焉有無端耗費勞力 、時間及費用舉辦前開講座,並由被告雲文璋謝瑢濤擔任 現場接待之理,此益徵雲文平所舉辦前開講座係具有實質上 之目的性,且被告蔡譯瑩亦於原審審理中自承:雲文平主持 之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是廣義的醫藥常識、養生等內容, 經由該廣播節目所舉辦的講座內容並非侷限於九層嶺公司業 務,亦非只是為了要銷售九層嶺公司股票,一般來說,參加 完講座的聽眾有的會去九層嶺園區參觀,至於講座內容伊想 是有講到九層嶺公司的願景,不僅是談股票等語(見原審金 易字卷第308 頁),可知該講座內容亦有提到關於九層嶺公 司的願景及股票等事項無訛。
⑷證人林秀穗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 時,雲文平在園區內演講如何投資興建養生村,並表示九層 嶺公司股票每股10元,並慫恿在場之人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 ,蔡譯瑩並當場發放該園區宣傳資料等語(見偵查卷㈠第23 3 頁至第235 頁、原審金易字卷第123 頁至第128 頁),證



鄭文凱於警詢時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時,雲文平向 伊表示九層嶺園區資產有14甲土地,並說服伊投資等語(見 偵查卷㈠第275 頁至第276 頁),證人李慧中於檢察事務官 詢問時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時,林湧盛雲文平及蔡 譯瑩都向伊鼓吹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等語(見偵查卷㈣第12 9 頁至第130 頁),證人顏仰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 原審審理時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時,雲文平向伊表示 九層嶺園區資產有14甲土地,並鼓勵伊投資等語(見偵查卷 ㈡第71頁至第73頁、偵查卷㈣第137 頁至第138 頁、原審金 易字卷第150 頁至第156 頁),證人呂莊傳於警詢、檢察事 務官詢問及原審審理中證述:伊前往九層嶺園區參加雲文平 所舉辦之熟年活動,其間雲文平在臺上演講,宣揚九層嶺公 司經營績效良好,並以購買股票者可以優先入住小木屋為由 ,慫恿在場之人投資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等語(見偵查卷㈡ 第159 頁至第162 頁、原審金易字卷第109 頁至第118 頁) ,證人馬秀華於警詢、原審審理中證述:伊參加雲文平舉辦 的說明會後,至九層嶺園區參觀,現場工作人員包含蔡譯瑩 在內負責接待,參觀完園區後,雲文平便當場鼓勵大家投資 九層嶺公司等語(見偵查卷㈣第132 頁至第133 頁、原審金 易字卷第86頁、第93頁),證人王秋鶯於檢察事務官詢問中 證述:伊因為在大潤發拿到免費入園券,而至九層嶺園區參 觀等語(見偵查卷㈣第128 頁),及證人雲文平於警詢中證 述:林秀穗鄭文凱李慧中顏仰光林正亮呂莊傳黃湞鈺馬秀華之股票價款均由伊收受等語(見偵查卷㈠第 46頁),可知雲文平對於至九層嶺園區參觀之人並無任何資 格限制,任何人均可免費或經由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而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是本件附表一編號2 至6 、編號7 之②、編 號8 至9 、附表二編號2 、3 、4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至 九層嶺園區參觀時,雲文平均於該園區內以演講之方式,公 開向在場之人介紹、鼓舞投資九層嶺公司而招募投資人,並 宣傳所欲銷售九層嶺公司股票之名稱及價格等事項,且附表 一編號2 至6 、編號7 之②、編號8 至9 「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購買九層嶺公司之股票價款均由雲文平收受。 ⑸證人陳清華於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及偵查中證稱:我是從事 承辦學校戶外教學露營等活動,在94年還沒承租九層嶺露營 區前,雲文平蔡譯瑩郭胤湘就一直向我推銷九層嶺公司 的股票。因為我當初有意承租露營區,所以就跟他們買了股 票;我開支票支付股款,蔡譯瑩交代我拿給郭胤湘,股票是 蔡譯瑩交給我的,我是在96年6 月及11月2 次購買九層嶺股 票,2 次各以每股15元價格,各買40張等語,共買80張,投



資120 萬元等語(見南調一卷第38頁正、反面、南檢二卷第 239 頁至第240 頁),證人周湲淳於偵查中及台南縣調查站 證稱:當初是我妹妹周惠蘭收聽雲文平廣播而得知投資九層 嶺公司股票管道,我與周惠蘭依電台廣播指示前往位於高雄 市○○區○○○路000 號9 樓的空中醫學院服務處參加雲文 平主持之座談會,公司董事蔡譯瑩負責接待,在投資過程中 除與雲文平接觸外,還有與他太太接觸;我於93年5 月30日 再度前往與雲文平簽約,並一次繳足現金50萬元給雲文平等 語(見偵查卷㈣第177 頁、南調一卷第114 頁正、反面), 證人曾秀芬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97年9 月底參加雲文平蔡譯瑩在高雄市明誠路辦公室所主持的投資理財課程,課程 之後,被告雲文平蔡譯瑩葉啟芬留我下來說要相信他們 ,我以我才在97年10月3 日、13日共匯款150 萬元給他們, 買九層嶺公司的股票共100 張等語(見高雄併偵一卷第30頁 、第78頁),證人楊英賞於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時證稱:我 係於95年初至九層嶺遊玩時,遇到雲文平的堂兄弟雲文璋, 他向我推銷後才購買九層嶺股票1 張共6 萬8 千元等語(見 南調一卷第108 頁正、反面),證人梁喜久於本院101 年11 月27日審理時結證稱:我聽廣播才去參加這九層嶺文化園區 活動,我以6 萬8 千元買了1 張貴賓卡及1 張股票等語(見 本院卷㈠第194 頁背面至第195 頁),可知雲文平對於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之人,或至其辦公室聽演講之人,並無任何資 格限制,任何人均可免費或經由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而至九 層嶺園區參觀,是本件附表二編號2 至6 「被害人」欄所示 之人至九層嶺園區參觀時,雲文平均於該園區內或辦公室內 以演講之方式,公開向在場之人介紹、鼓舞投資九層嶺公司 而招募投資人,並宣傳所欲銷售九層嶺公司股票之名稱及價 格等事項,且附表二編號2 、4 至6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 ,購買九層嶺公司之股票價款均由雲文平收受。 ⑹基上,附表一編號2 至6 、編號7 之②、編號8 至9 、附表 二編號2 、4 至6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確實係由雲文平 公開招募而來,且雲文平並在九層嶺園區內將九層嶺公司之 股票名稱、種類、價格等事項,公開向在場之人明確表示, 並慫恿在場之人可向伊購買該公司股票,且股票價款均由雲 文平收受等情,堪以認定,是雲文平確實對於附表一、二非 特定人(即如附表一編號2 至6 、編號7 之②、編號8 至9 、附表二編號2 、4 至6 「「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公開招 募出售其所持有之九層嶺公司股票無訛。
⒉被告蔡譯瑩雲文平就上開出售股票之行為,有犯意之聯絡 及行為分擔:




⑴證人林秀穗於警詢、原審審理時證述:伊於參觀當日決定投 資後,翌日蔡譯瑩還親自打電話向伊催繳股款等語(見偵查 卷㈠第235 頁、原審交易字卷第123頁、第125頁至第127頁 ),證人李慧中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 參觀時,蔡譯瑩自稱是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等語(見偵查卷 ㈣第130 頁),證人顏仰光於警詢及檢察事務官詢問、原審 審理時證述:伊至九層嶺園區參觀後,雲文平及自稱執行長 的蔡譯瑩都有打電話來鼓吹伊投資九層嶺公司,蔡譯瑩並提 到可以與伊所經營之安養院從事策略聯盟,伊知道雲文平蔡譯瑩係該公司負責人,伊繳交投資款項與雲文平時,蔡譯 瑩也有在場等語(見偵查卷㈣第137 頁至第138 頁,原審金 易字卷第150 頁、第155 頁),證人呂莊傳於警詢、檢察事 務官詢問及原審審理中證述:伊前往九層嶺園區參觀時,蔡 譯瑩是九層嶺公司董事長,在園區內指揮工作人員工作,也 有鼓吹伊購買股票等語(見偵查卷㈡第162 頁、原審金易字 卷第118 頁),證人黃湞鈺於原審審理中結證稱:伊之所以 會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係因為雲文平是醫師,且雲文平之 太太蔡譯瑩有向伊提起養生概念及九層嶺公司的經營理念與 未來規劃,包含蔡譯瑩在內之整個九層嶺團隊所營造之氣氛 都讓伊認為值得投資,當時九層嶺公司的員工有告知伊,九 層嶺公司係由雲文平蔡譯瑩共同經營等語(見原審金易字 卷第228 頁、第231 頁),證人馬秀華於原審審理中證述: 伊參觀完園區後,便決定投資,後來伊於93年8 月7 日至中 華一路之宣文公司與雲文平簽立投資契約時,蔡譯瑩有在場 向伊介紹九層嶺公司未來的規劃與經營理念,伊於93年8 月 30日繳交股款60萬元時,就是由雲文平指示蔡譯瑩陪同伊至 樓下之兆豐銀行匯款,並在蔡譯瑩陪同下,將現金60萬現金 匯入九層嶺公司帳戶內,蔡譯瑩並表示要伊相信這筆投資等 語(見原審金易字卷第89頁至第93頁、第96頁),證人陳清 華於調查局台南縣調查站時及偵查中證稱:雲文平蔡譯瑩郭胤湘就一直向我推銷九層嶺公司的股票。因為我當初有 意承租露營區,所以就跟他們買了股票;我開支票支付股款 ,蔡譯瑩交代我拿給郭胤湘,股票是蔡譯瑩交給我的,我是 在96年6 月及11月2 次購買九層嶺股票,2 次各以每股15元 價格,各買40張等語,共買80張,投資120 萬元等語(見南 調一卷第38頁正、反面、南檢二卷第239 頁至第240 頁), 證人周湲淳於偵查中及台南縣調查站證稱:我參加雲文平主 持之座談會,公司董事蔡譯瑩負責接待,在投資過程中除與 雲文平接觸外,還有與他太太接觸;我於93年5 月30日再度 前往與雲文平簽約,並一次繳足現金50萬元給雲文平等語(



見偵查卷㈣第177 頁、南調一卷第114 頁正、反面),證人 曾秀芬於偵查中結證稱:我在97年9 月底參加雲文平、蔡譯 瑩在高雄市明誠路辦公室所主持的投資理財課程,課程之後 ,被告雲文平蔡譯瑩葉啟芬留我下來說要相信他們,我 以我才在97年10月3 日、13日共匯款150 萬元給他們,買九 層嶺公司的股票共100 張等語(見高雄併偵一卷第30頁、第 78頁),可知被告蔡譯瑩對於至九層嶺園區參觀之人,係自 我介紹為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時或當場發送九層嶺公司之 宣傳資料,或與雲文平同步宣揚九層嶺公司之經營理念與未 來規劃,並在參觀後撥打電話鼓吹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或 在雲文平辦理理財講座時,在場鼓吹投資購買九層嶺公司股 票,並催繳股款。
⑵又觀諸九層嶺公司所發送現場參觀者之宣傳資料,其上載明 「預估在民國97年公司股票申請上櫃上市後,每股之價格將 可達到55元,並為公司創造最大的利潤。」等語,並將九層 嶺公司股票列印於該文宣之上,有該公司文宣資料1 份附卷 可考(見偵查卷㈣第45背面),且證人林湧盛於警詢中證述 :上開文宣資料係雲文平委託印刷業者所印製等語(見偵查 卷㈠第34頁),證人雲文平亦於警詢中證述:九層嶺園區宣 傳資料是「空中醫學院」的等語(見偵查卷㈠第41頁),再 被告蔡譯瑩亦於原審審理中陳述:伊係雲文平主持之「空中 醫學院」廣播節目之助理,九層嶺公司文宣資料於95年以前 是雲文平製作的等語(見原審金易字卷第258 頁),顯見九 層嶺園區之宣傳資料係雲文平委託印刷業者所印製,以發給 經由「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或自行到九層嶺園區之非特定 人,再徵之常理,文宣資料之印製,係發行者欲以該文宣品 向他人,就某事項以書面宣傳之所需,而委託印刷業者為大 量且內容一致之印刷製作,以便使收受該份文宣品之人,得 以直接透過該文宣資料立即知悉該文宣發行者所欲傳達之事 項內容,本件九層嶺公司在此文宣資料為上開有關公司股價 、股票事項之記載,並發送予參加講座或至九層嶺園區參觀 之不特定人,且該文宣品係由雲文平委託印刷業者所印製, 顯可認雲文平自有對外公開招募股東之意思無疑,復參以被 告蔡譯瑩並以電話與證人顏仰光連絡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 並收取證人馬秀華60萬元之股款,及擔任「空中醫學院」廣 播節目助理,且被告蔡譯瑩對外宣稱為九層嶺公司之執行長 ,時或當場發送九層嶺公司之宣傳資料,時或與雲文平同步 宣揚九層嶺公司之經營理念與未來規劃,進而鼓吹購買九層 嶺公司股票,益見被告蔡譯瑩尚難就九層嶺公司之銷售股票 事宜均諉為不知。




⑶再觀之證人洪資盛於偵查中證述:伊在九層嶺公司擔任總經 理,關於九層嶺公司買賣股票之股價如何制定、如何收受股 款都是雲文平蔡譯瑩處理,雖然伊表面上持有2千280張九 層嶺公司股票,但雲文平蔡譯瑩從未讓伊參加股東會,且 向伊表示公司的事及股票由他們處理即可,九層嶺公司的實 際負責人是雲文平林湧盛只是掛名的而已等語(見偵查卷 ㈠第102 頁至第106 頁、偵查卷㈤第88頁),證人高金德於 警詢中證述:購買九層嶺公司股票之股款都是進入宣文公司 、雲文平蔡譯瑩帳戶內,且股款都由雲文平蔡譯瑩自行 運用等語(見偵查卷㈠第135 頁至第139 頁),證人林湧盛 於偵訊中證述:伊雖然掛名擔任九層嶺公司董事長,但伊都 將公司大、小章交給雲文平使用,由雲文平處理該公司一切 事務,實際負責人是雲文平等語(見偵查卷㈣第211 頁至第 212 頁),復依證人林湧盛提出之切結聲明書確實載明雲文 平聘任林湧盛擔任九層嶺公司之董事長,雲文平擔任該公司 執行董事,惟九層嶺公司之一切事務經營仍由雲文平負責, 並與林湧盛無涉等語,有該切結書1 紙附卷可參(見偵查卷 ㈣第213 頁至第214 頁),至證人雲文平雖於本院101 年12 月18日審理時結證稱:蔡譯瑩對於九層嶺公司股票之事,並 沒有實際參與,因為她不懂這些,蔡譯瑩當時只是我的節目 及牙科門診的助理,門診助理工作是安排門診、手術的事情 ,而節目助理只是挑選我要主講節目內容及要搭配的音樂及 歌曲等等語(見本院卷㈡第8 頁),但被告謝瑢濤對此證詞 則供稱:雲文平許作舟是禿鷹集團,霸佔公司這點我不認 同,許作舟也是被害人,而且蔡譯瑩也不是純是助理,她的 權利很大。我是因為幫嚴麗鸞賣股票給許作舟這件事惹惱蔡 譯瑩,也被她運作開除,庭呈資料可以證明被告蔡譯瑩有執 行長、董事長的身分簽章等語(見本院卷㈡第10頁背面), 可見被告蔡譯瑩並非單純擔任雲文平之助理角色,證人雲文 平上開於本院有利於被告蔡譯瑩之證詞,不足作為有利被告 蔡譯瑩之認定。再審之九層嶺公司股東名簿所示之股東分別 為林湧盛雲文平、宣文公司、洪資盛、嚴錫良與被告蔡譯 瑩等人,有該公司股東名簿1 紙在卷可稽(見偵查卷㈣第26 頁),且被告蔡譯瑩於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中自承:九層嶺 公司是由雲文平決策事項,洪資盛雖然是總經理,但也沒有 決策權,林湧盛本來也不管事,後來才接任董事長,嚴錫良 雖然是董事,但也沒有參與九層嶺的業務,伊投資九層嶺公 司後就沒領薪水等語(見原審金易字卷第57頁至第60頁、第 30 5頁),顯見林湧盛、嚴錫良、洪資盛對於九層嶺公司均 無實質之管理權限;再就被告蔡譯瑩對外宣稱自己係九層嶺



公司之執行長,同時為雲文平之配偶,且自承持有5 千張九 層嶺公司股票,並將股票賣給林正亮等語(見原審金易字卷 第61頁、第303 頁),另於97年4 月28日將登記其名下之九 層嶺公司股票10張轉讓予證人林正亮,此有九層領公司股票 10 張 在卷可按(見偵查卷㈡第109 頁至第118 頁背面), 又被告蔡譯瑩未自九層嶺公司領取薪水,及購買九層嶺公司 股票之股款都由雲文平蔡譯瑩自行運用等情相互勾稽,可 認被告蔡譯瑩在九層嶺公司之地位實與一般職員迥異,尚難 認被告蔡譯瑩所擔任之九層嶺公司執行長一職,僅負責九層 嶺園區內之香草藥教學、調製養生餐,而與九層嶺公司股票 銷售無關,且雲文平既在「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招攬聽眾 參加講座及在講座中提到九層嶺公司願景及可供投資事項, 業如上述,則身為該節目助理及曾於講座時在場之被告蔡譯 瑩,豈有不知雲文平藉由「空中醫學院」廣播節目對外公開 播送可以預約參加講座,並於講座後可至九層嶺公司參觀之 理,益見雲文平、被告蔡譯瑩兩人確實具有公開對外招募股 東之犯意及舉措,被告蔡譯瑩並就雲文平欲經由「空中醫學 院」廣播節目散布募集股東訊息,藉此向不特定聽眾銷售九 層嶺公司股票一事,知之甚稔。
⑷證人謝瑢濤於原審審理中證稱:經由「空中醫學院」廣播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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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嶺養生村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層嶺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宣文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