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子怡
選任辯護人 薛政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被告及其選任辯護人聲請
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子怡提出新臺幣拾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惟應限制出境、出港;且不得對被害人、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理 由
本件被告劉子怡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被告及其辯護人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但應限制出境、出港;且不得對被害人、證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第5 項、第116 條之2 第2 款、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