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042號
101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廣文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 年度易字第
559 、709 、710 號中華民國101 年10月4 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12967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2137號、101 年度偵字第11500 號、101 年度偵緝
字第17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劉廣文部分撤銷。
劉廣文犯詐欺取財共叁罪,各處如附表「罪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 實
一、劉廣文為網路虛擬角色遊戲「仙境傳說(R.O Online)」之 玩家,熟悉遊戲玩法及虛擬寶物交易之技巧,詎其利用虛擬 角色不易遭查緝真實身分之網路遊戲環境,意圖為自己不法 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各別犯意,以佯稱販賣該網路遊戲 中虛擬寶物之詐術方法,分別為下列3 次詐欺行為:㈠、於民國99年11月上旬某日,向不知情之表弟金玉堂(另經檢 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臺灣銀行 前鎮分行帳戶(下稱臺灣銀行帳戶),及向不知情之林玟君 (綽號「小芳」,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用門號 0000000000號SIM 卡,以掩飾真實身分,並於同年11月9 日 凌晨0 時59分前某時,上網進入「仙境傳說」遊戲,以虛擬 角色向遊戲玩家邱建智詐稱:願以新臺幣(下同)1 萬3 千 元之代價,出售虛擬寶物云云,並留下前述0000000000電話 號碼以供聯繫,致邱建智信以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 ,於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時間,如數匯款至劉廣文所指定之 上述臺灣銀行帳戶內,並旋遭劉廣文提領一空。嗣因邱建智 遲未收到虛擬寶物,經多次撥打上述門號,劉廣文均拒不接 聽,邱建智始悉受騙,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㈡、於99年10月間某日,向不知情之陳奕彣(已判決無罪確定) 借用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及於同年12月3 日再向陳奕 彣借用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高雄楠梓右昌郵局帳戶(下稱右 昌郵局帳戶),以混淆其真實身分,並於同年11月27日凌晨 3 時50分許,上網進入「仙境傳說」遊戲,操作其取名為「 ζ專治投錯胎ζ」之虛擬角色(申請帳號JERBY445),向遊 戲玩家黃柏凱訛稱:以總價2 萬元出售「史靴」、「+10塔
奧巴甲」等虛擬寶物云云,並留下前述0000000000電話號碼 以供聯繫,致黃柏凱誤信為真,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接 連以附表編號2 所示之時間、金額及指定帳戶,分3 次匯款 合計2 萬元至劉廣文所指定之高雄左營郵局帳戶(戶名劉廣 文,下稱左營郵局帳戶)及上述陳奕彣之右昌郵局帳戶,其 中前2 筆匯款均旋由劉廣文親自提領、末筆匯款則指示不知 情之陳奕彣提領轉交劉廣文。嗣因黃柏凱遲未收到虛擬寶物 ,多次撥打前述門號及使用網路通訊工具「即時通」聯繫劉 廣文未果,始悉受騙,經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㈢、於100 年12月9 日上午9 時許,上網進入「仙境傳說」遊戲 ,操作名為「辛蒂- 克萊兒」之虛擬角色(申請帳號vivia 3779),向遊戲玩家曹昌誠偽稱:以總價2 萬元,出售虛擬 寶物「貝雷傑卡」、「魔劍士卡」各1 張云云,曹昌誠不疑 有他,陷於錯誤而同意購買,且因曹昌誠身在北部不便南下 ,乃以電話委託居住高雄之友人陳致宇於同日下午1 時30分 許,前往約定地點高雄市○○區○○○路00號「摩登網咖」 ,與劉廣文當面交易,劉廣文即於同日下午2 時13分許,在 該網咖內之電腦前,佯裝操作轉移「貝雷傑卡」及「魔劍士 卡」,並顯示於螢幕以取信陳致宇,實則轉移該遊戲中毫無 價值之「白蟻卡」及「螳螂卡」,致陳致宇誤信已完成虛擬 寶物之交付,乃於交付價金2 萬元後,以電話通知曹昌誠, 經曹昌誠隨即上網查詢,發現轉移之虛擬寶物與約定不符, 方知受騙,旋以電話通知陳致宇及時攔阻正欲離去之劉廣文 ,並報警處理,因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左營分局及新興分局分別 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由原審法院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劉廣文對以事實一㈠、㈢之方式對邱建智 、曹昌誠2 人施詐之事實,固坦承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事實 一㈡所示對黃柏凱施詐之犯行,辯稱:不知黃柏凱將錢匯至 陳奕彣存摺帳戶之事,如伊有對黃柏凱施詐,將會叫黃柏凱 將錢匯至伊帳戶內;因陳奕彣之前曾向伊借過郵局帳戶,且 告知有人會替他還錢,才將錢直接匯至伊帳戶內,伊並未對 黃柏凱施詐云云。
二、查:
㈠、事實一㈠、㈢部分:
被告以事實一㈠、㈢所示之方式對邱建智、曹昌誠2 人施詐 之事實,經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即證人 邱建智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99年11月9 日凌晨0 時許
,在家上網玩『仙境傳說』線上遊戲,在遊戲中有玩家表示 要賣虛擬寶物,要伊先匯款給他,再轉虛擬寶物給伊,並留 下電話號碼0000000000以供聯繫;伊不疑有他,於同日凌晨 0 時59分許,使用自動櫃員機匯款1 萬3 千元至對方所指定 之臺灣銀行前鎮分行帳戶(戶名金玉堂、帳號000000000000 )後,對方卻未將虛擬寶物轉給伊,而且對方所使用的虛擬 角色也不再出現在遊戲中,伊打上述電話號碼,但對方都不 接,隔了兩天後就停話了,伊就到警局報案」等語(見原審 易㈠卷第171-174 頁);及被害人即證人曹昌誠於原審審理 中證稱:「伊於100 年12月9 日上午,上網玩線上遊戲『仙 境傳說』,所使用之虛擬角色名稱為『刀垠竹日』,劉廣文 則係使用虛擬角色『辛蒂- 克萊兒』,表示要以2 萬元之代 價,販賣虛擬寶物『貝雷傑卡』及『魔劍士卡』各1 張,經 伊表明購買之意,二人約定以面交方式交易,因伊在北部不 方便南下,乃委託友人陳致宇前往約定地點交易,劉廣文收 取陳致宇代付之2 萬元價金後,卻未轉移約定之虛擬寶物『 貝雷傑卡』及『魔劍士卡』給伊,而以不詳手法轉換為遊戲 中毫無價值之『白蟻卡』及『螳螂卡』給伊;當時陳致宇付 款後打電話通知伊已完成交易,伊上網查看,發現劉廣文轉 給伊的不是原本約定的虛擬寶物,立刻通知陳致宇攔住劉廣 文並報警處理;事後伊向遊戲公司調取遊戲歷程,紀錄上也 顯示劉廣文當時是轉給伊『白蟻卡』及『螳螂卡』,這2 種 虛擬寶物在打遊戲的過程可以輕易獲得,隨便打就可以得到 ,在遊戲中沒多大功能,在虛擬寶物的交易行情中價值為零 ,沒有人會用2 萬元去買。劉廣文不知用什麼手法讓陳致宇 從電腦螢幕上看見他移轉『貝雷傑卡』及『魔劍士卡』,但 實際上劉廣文給伊的只是『白蟻卡』及『螳螂卡』,事後也 沒有賠償或談和解」等語相符(見原審易㈠卷第175-180 、 187 頁),並有邱建智、曹昌誠2 人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匯款紀錄)、上述臺灣銀行帳戶歷史明細查詢資料(提領 紀錄)、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停話紀錄、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報案紀錄)在卷為憑,此部分 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此部分犯行自堪認定。
㈡、事實一㈡部分;
1、被害人即證人黃柏凱於警詢時陳稱:「伊於99年11月27日凌 晨3 時50分在網路遊戲『仙境傳說』中,與使用虛擬角色『 ζ專治投錯胎ζ』的玩家約定於12月6 日領薪後,以2 萬元 向他購買虛擬寶物道具,但對方於12月3 日早上9 時許,打 電話到伊0000000000號手機,說他有朋友急著用錢,問伊是 否能先匯3 千元給他,伊就在12月3 日早上10時6 分,將3
千元匯進對方指定之郵局帳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 戶(按:即附表編號2 所示劉廣文之左營郵局帳戶);對方 於12月5 日下午5 時許,再度打電話給伊,也是說他朋友急 著用錢,伊又匯了2 千元到同一個帳戶,並於12月6 日早上 10時23分,將餘款1 萬5 千元匯到對方指定另一個帳號000- 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按:即如附表編號2 所示陳奕彣 之右昌郵局帳戶);當天晚上伊打對方所留手機號碼000000 0000,是對方的員工接電話,該員工說會幫忙轉告老闆,還 叫伊放心,說帳戶是他的,他一定會請他老闆跟伊聯絡。但 後來伊打電話要聯繫對方,手機都是『無法接聽』狀態,所 留的『即時通』也一直處於『離線』狀態」等語(見警㈠卷 第9-10頁);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伊於99年11月27日凌 晨3 時50分許,上網玩『仙境傳說』時,曾向1 名使用虛擬 角色『ζ專治投錯胎ζ』之玩家,購買虛擬寶物『史靴』及 『+10塔奧巴甲』,對方叫伊匯款到指定帳戶,再在遊戲裡 將虛擬寶物轉移給伊,並留手機號碼與『即時通』帳號供伊 聯繫,伊一共匯款3 次至對方所指定之2 個不同帳戶,第1 次匯款3 千元、第2 次匯款2 千元、第3 次匯款1 萬5 千元 。帳戶之帳號及電話號碼均以伊在警詢時所作之筆錄較為清 楚(按:依黃柏凱警詢筆錄記載,匯款帳戶分別如附表編號 2 所示;電話號碼為同案被告陳奕彣所申辦之0000000000號 門號)。伊分3 次匯款是因為對方說他的朋友急需用錢,請 伊先匯一部分金額給他。伊當時使用之手機門號係00000000 00號,匯款前曾與對方另支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按:該 門號申請人為劉廣文之母金中琴,使用人為劉廣文)通話過 ,後來接聽0000000000號手機的,就是他的聲音,他也知道 伊是誰,所以應該是同一人。但後來伊再打0000000000 號 詢問對方何時交付虛擬寶物時,是另一人接聽,說他要再去 問他老闆,對方也沒有再上過『即時通』,伊一共損失了2 萬元,於是報警處理」等語(見原審易㈠卷第58-65 頁)。 並有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匯款紀錄)、上述左營郵局帳 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右昌郵局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提領紀錄)、門號 0000000000號申請人資料(陳奕彣)、門號0000000000號申 請人資料(金中琴即劉廣文之母)、雙向通聯紀錄、劉廣文 戶籍查詢資料在卷可憑(見警㈠卷第18、27-28 、34-38 頁 、偵一卷第17-18 、20-31 頁、原審易㈠卷第16頁)。證人 黃柏凱之證述,既有前揭補強證據可佐,自堪採信。2、被告劉廣文雖辯稱:伊從未與被害人黃柏凱交易虛擬寶物, 亦未向同案被告陳奕彣借用門號或帳戶,對於黃柏凱遭詐騙
一事毫不知情,反而是陳奕彣曾向伊借用0000000000號門號 ,並可自由進出伊住處上網云云。然陳奕彣於原審審理時以 證人身分具結證稱:「伊與劉廣文認識十幾年了,99年11、 12月間,當時伊沒有工作,有時會去劉廣文住處與他喝兩杯 ,看他玩網路遊戲。伊到劉廣文住處時,都會先打電話給他 ,再由他下來開門,不然就要在下面叫,他才會從2 樓下來 開門,伊不曾在劉廣文不在時進入他住處。伊在劉廣文住處 有看過他玩『仙境傳說』線上遊戲,伊自己沒有在玩,因為 玩那個遊戲要付費。當時伊使用的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號 是儲值卡,因當時沒有工作,劉廣文就向伊借用這支門號, 他說要去標工程,後來又向伊借用右昌郵局帳戶,說他標到 工程,要介紹伊當工頭,伊相信劉廣文所說的,所以將帳戶 也借給他。後來劉廣文又叫伊幫忙從該帳戶領1 萬5 千元匯 款,跟伊說是工程款,伊有去領出來給他。後來伊門號0000 000000號手機有接到黃柏凱打電話來問匯款的事情,伊還回 打電話問黃柏凱匯的是什麼錢,他說是買『仙境傳說』遊戲 虛擬道具的匯款,伊有轉告劉廣文,但忘記劉廣文當時怎麼 回答,直到刑事組叫伊去作筆錄時,才知道劉廣文用伊戶頭 及電話去騙人。伊當時會將帳戶借給劉廣文還替他領錢,是 因為伊沒有工作,而劉廣文說要介紹工作給伊,而且兩人已 經是十幾年的朋友了,劉廣文說是領工程款,而伊又馬上要 做他介紹的工作,當然要聽他的。伊是後來才接到黃柏凱來 電詢問匯款的事,之前完全沒有接過黃柏凱的電話或打電話 給黃柏凱,當時手機並不在伊手上,是後來才拿回來。伊第 一次接到黃柏凱的電話,說他要匯錢進來,伊以為是指劉廣 文所說的工程款,才對黃柏凱說會轉告老闆,因為當時劉廣 文說他標到工程,要給伊做工頭,伊才會在電話中稱劉廣文 是伊老闆。伊不曾借用劉廣文的電話打給黃柏凱,也沒有申 請使用『即時通』」等語(見原審易㈠卷第69-79 頁);再 參以證人即被害人黃柏凱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後來有一個 人打電話來問伊匯的是工程款還是什麼錢,伊說是遊戲上買 虛擬道具的錢,他就說他要和另一人確認。打這通電話來的 人的聲音,與先前跟伊電話聯絡交易虛擬寶物的人不一樣, 伊確定不是同一人」等語(見原審易㈠卷第62-63 頁),則 黃柏凱雖無法當庭辨認劉廣文、陳奕彣二人聲音,何者為原 先聯繫交易之人、何者係電話中自稱員工及來電詢問匯款性 質之人,然黃柏凱既確定兩者並非同一人,而陳奕彣又能明 確供述黃柏凱來電詢問,及其回電詢問匯款性質等通話內容 ,足見陳奕彣即係事後接聽電話及去電詢問黃柏凱之人,而 非先前以電話聯繫黃柏凱交易虛擬寶物之人。更何況剛開始
與黃柏凱聯繫出售上開虛擬道具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係被告之母金中琴所申請,如上所述,陳奕彣自不可能使用 該電話,且黃柏凱所匯3 筆匯款中,前兩筆均係匯入對方所 指定如附表編號2 所示劉廣文之左營郵局帳戶,並由劉廣文 親自領取,均如前述。若依劉廣文所辯,對於黃柏凱遭詐騙 一事並不知情,並暗示係陳奕彣所為,然而劉廣文又稱上述 左營郵局帳戶未借他人,則實際行騙之人豈有徒勞心力實施 詐術,卻指示黃柏凱匯款至劉廣文之帳戶內,使劉廣文坐享 其成之理?此部分所辯顯然違反常情,難以採信。3、劉廣文於原審又辯稱:伊不知黃柏凱遭人詐騙而匯款,僅係 因將黃柏凱匯入伊左營郵局帳戶之款項,誤認為高雄市政府 撥付八八風災受災戶之補償金及泡水車之補助款,誤為提領 云云。然劉廣文不僅遲未能提出相關補助之證明資料,且於 原審審理中復供稱:受災戶補償部分是一次撥付2 萬元,泡 水車補助款也是一次撥付2 萬至3 萬元等語(見原審簡一卷 第86-87 頁),惟此與劉廣文之供述、自動櫃員機監視器錄 影畫面翻拍照片及其上述左營郵局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記載: 黃柏凱於99年12月3 日上午10時7 分許匯入3 千元後,劉廣 文旋於同日上午10時18分許提領3 千元;黃柏凱於同年12月 5 日下午6 時8 分許再度匯入2 千元後,劉廣文旋於同日下 午6 時17分許提領2 千元(見警㈠卷第27-28 、35頁、偵緝 卷第41-46 頁),2 次均於黃柏凱匯款後約10分鐘,立即提 領與匯款金額完全相同之單筆款項,顯非巧合,更與其所辯 八八風災受災戶補償金或泡水車補助款之單筆撥付金額完全 不符,顯見其每次必係明知黃柏凱匯款時間及金額,俟黃柏 凱匯款後旋即前往提領,而與受災戶補償金或泡水車補助款 毫無相關,所辯無非臨訟圖卸之詞,委無可採。4、綜以證人黃柏凱、陳奕彣前揭證述,及詐騙黃柏凱之人在網 路遊戲「仙境傳說」所使用之虛擬角色「ζ專治投錯胎ζ」 為劉廣文所申請並使用,黃柏凱遭詐取匯款中有兩筆係指定 匯入劉廣文所持用之左營郵局帳戶,並於每次匯款後約10分 鐘即遭劉廣文提領相同金額等諸多事證,足認劉廣文即為使 用虛擬角色「ζ專治投錯胎ζ」,在網路遊戲「仙境傳說」 佯以販賣虛擬寶物,使用自己之帳戶及陳奕彣之上述門號及 帳戶,詐取黃柏凱匯入之價金之人,並親自領取前2 筆匯款 及利用不知情之陳奕彣為其領取最後一筆匯款無誤。被告劉 廣文否認此部分犯行,顯無足採,其此部分犯行亦堪認定。三、核被告劉廣文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 罪。其利用不知情之陳奕彣為其提領被害人黃柏凱之匯款1 萬5 千元部分,應論以間接正犯。其先後3 次詐欺取財犯行
,詐騙手法及對象不同,顯係基於各別犯意分別為之,應予 分論併罰。
四、原審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於本院審理期間 分別與被害人邱建智、黃柏凱、曹昌誠等人達成和解,有和 解書3 份在卷足憑,原審未及審酌此部分,尚有未洽;被告 上訴意旨否認犯罪,及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不當,雖均無理 由,但原判決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審酌被 告劉廣文前有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妨害自由前科(已執 行完畢逾5 年,不構成累犯),素行不端,年值青壯,不思 循正途賺取財物,反而利用熟悉網路遊戲玩法及虛擬寶物交 易之技巧,及虛擬角色不易遭查緝真實身分之環境,假藉出 售虛擬寶物而詐財,價值觀念偏差,且其中如附表編號1 、 2 所示犯行,更模仿詐騙集團以人頭帳戶、門號,以掩飾或 混淆真實身分之方式作案,情節更重,3 次詐欺犯行均危害 交易安全,侵害被害人財產法益,迄於原審審理中尚謊稱已 當場退還2 萬元予陳致宇云云(見原審易一卷第232 頁), 經原審法院向被害人曹昌誠、陳致宇查證結果全無此事(見 原審法院易㈣卷第92-93 頁),足見被告全無悔意,犯後態 度惡劣;惟兼衡其自述教育程度高職肄業、業工、家庭經濟 狀況勉持,有基本資料表在卷可參(見警一卷第1 頁),及 其詐騙金額多寡不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陳奕彣部分已判決確定,不予論列,併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茂松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富美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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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被害人│ 付款時間 │受騙金額│ 指定帳戶 │ 罪 刑 │
│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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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邱建智│99年11月9 日│1萬3千元│臺灣銀行前鎮分│劉廣文犯詐欺取財罪│
│ │ │凌晨0 時59分│ │行(戶名金玉堂│,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8832號)帳戶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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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柏凱│99年12月3 日│ 3千元 │左營郵局(戶名│劉廣文犯詐欺取財罪│
│ │ │上午10時6 分│ │劉廣文、帳號:│,處有期徒刑捌月。│
│ │ ├──────┼────┤00000000000000│ │
│ │ │99年12月5 日│ 2千元 │號)帳戶 │ │
│ │ │下午6 時7 分│ │ │ │
│ │ ├──────┼────┼───────┤ │
│ │ │99年12月6 日│1萬5千元│右昌郵局(戶名│ │
│ │ │上午10時23分│ │陳奕彣、帳號:│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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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曹昌誠│100年12月9日│ 2萬元 │ 面交 │劉廣文犯詐欺取財罪│
│ │ │下午1 時30分│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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