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明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聲請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 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 正署臺東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2年1月11 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 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 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謝志揚
法 官 賴淳良
法 官 張健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