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駿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
上訴字第250、251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
刑(101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駿翔犯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20、編號22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各罪,各更定其刑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20、編號22及如附表二所示之主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胡駿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50、251 號 判處有期徒刑16年確定,現在執行中,茲發覺該受刑人在先 前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判處有 期徒刑1年確定,於94年10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受 徒刑之執行完畢,復於99年6月22日再犯本件毒品罪,為5年 之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自應論以累犯,依刑法第 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上開確定判決未予論處,因刑之執行 尚未完畢亦未經赦免,爰依刑法第48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後,發覺被告為累犯者,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 判決法院之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法院以裁定更定其刑。至上述所稱之 「發覺」,應指為裁判之事實審法院實際上已經發覺者而言 。若被告實際上已符合累犯條件,依卷內所附被告前科資料 或被告已供稱前科情形,事實審原可得發覺其為累犯,然事 實審法院於審判時,疏予注意,致實際上並未發覺而未依累 犯規定論處,仍不能謂事實審「已經發覺」,嗣於裁定確定 後,始發覺被告為累犯者,仍得依上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 (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23號裁定、92年度台非字第149 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 提案第1號決議等意旨參照)。再按若依非常上訴程序救濟 ,因原錯誤判決尚非不利於被告,非常上訴判決僅得將原判 決關於違背法令部分撤銷,不得另行判決,其效力不及於被 告。從而法院於審判時,或因卷證資料未能考見被告為累犯 ,於判決確定後,始行發覺其為累犯,或其發覺非在刑之執 行完畢或赦免後,既合於累犯更定其刑之條件,即應循聲請 該管法院裁定更定其刑之程序為之,不得依非常救濟程序提 起非常上訴,必確已無從聲請法院裁定更定其刑者,方予以
審酌有無以統一法令見解與適用為目的予以提起非常上訴之 必要(最高法院96年度台非字第74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更 定其刑之裁定,附隨於原確定判決而存在,原確定判決,除 主刑經更定後有變更外,其餘部分並不因之動搖。從刑部分 既不在更定之列,即毋庸於更定其刑之裁定內重予宣告(最 高法院69年度第1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三、經查:
1.受刑人胡駿翔因如附表一編號4至編號20、編號22及如附表 二所示之罪,經本院於101年4月30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250 、251號判處如上開附表所示宣告刑欄之刑,並定其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16年確定在案,於101年7月3日入監執行,依 指揮書其刑期執行完畢日期為116年4月7日。 2.按假釋中另受刑之執行、羈押或其他依法拘束人身自由之期 間,不算入假釋期內,刑法第79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受刑人前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 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24號就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部分判處 有期徒刑8月,就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93年12月17日縮短刑期假 釋出監,於94年10月26日假釋期滿,假釋期間未經撤銷假釋 ,並接續執行另案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所處拘役50日, 至94年2月4日期滿,自94年2月5日至94年10月26日執行保護 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 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上開相關執行卷宗查核無訛。是本件受刑 人於94年10月26日受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事實,可堪認 定。
3.本件依卷內各刑事判決書及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 知,受刑人於94年10月2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後 起5年以內(至99年10月25日始屆滿5年),故意於附表所示 犯罪時間內再犯如附表所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自 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件事實審法院於 審理時,雖誤認受刑人未構成累犯,而未依累犯規定加重其 刑,然參照前述二、之裁判意旨,仍不能謂事實審於裁判確 定前實際上「已經發覺」為累犯;且其發覺非在刑之執行完 畢或赦免後,合於累犯更定其刑之條件,故仍得依聲請更定 其刑之程序以裁定更定其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48條前段及 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更定其刑,本院審 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前開條文規定更定其刑及定應執行之 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林碧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李閔華
附表一:
┌──┬────────┬────┬────────┬────────┬────────┐
│編號│犯罪行為 │被告及罪│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更定其刑 │從刑 │
│ │ │名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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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謝秋木與胡駿翔、│胡駿翔共│處有期徒刑参年。│累犯,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施德鴻共同意圖營│同販賣第│ │参年壹月。 │之物均沒收;未扣│
│ │利,基於販賣第二│二級毒品│ │ │案之販賣第二級毒│
│ │級毒品之犯意聯絡│。 │ │ │品毒品所得新臺幣│
│ │,於99年6月22日 │ │ │ │参萬伍仟元應與謝│
│ │下午某時,由胡駿│ │ │ │秋木、施德鴻連帶│
│ │翔與施德鴻於花蓮│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縣花蓮市長安街26│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號和勝江山大樓前│ │ │ │其與謝秋木、施德│
│ │,將35公克甲基安│ │ │ │鴻財產連帶抵償之│
│ │非他命以3萬5千元│ │ │ │。 │
│ │價格販賣予葉佳忠│ │ │ │ │
│ │。 │ │ │ │ │
├──┼────────┼────┼────────┼────────┼────────┤
│5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 │貳年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壹仟元沒收,如全│
│ │6月22日20時許,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於花蓮縣花蓮市國│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聯五路統一超商前│ │ │ │之。 │
│ │,將0.4公克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以1千元 │ │ │ │ │
│ │價格販賣予夏建發│ │ │ │ │
│ │。 │ │ │ │ │
├──┼────────┼────┼────────┼────────┼────────┤
│6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貳年拾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捌仟元沒收,如全│
│ │6月23日15時45分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許,於花蓮縣吉安│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鄉慶豐村吉安路二│ │ │ │之。 │
│ │段與中山路三段附│ │ │ │ │
│ │近,將4公克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以8千元 │ │ │ │ │
│ │價格販賣予劉明治│ │ │ │ │
│ │。 │ │ │ │ │
├──┼────────┼────┼────────┼────────┼────────┤
│7 │胡駿翔與吳沅鴻共│胡駿翔共│處有期徒刑貳年捌│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同意圖營利,基於│同販賣第│月。 │貳年玖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二級毒品│ │ │貳仟伍佰元應與吳│
│ │犯意聯絡,於99年│ │ │ │沅鴻連帶沒收,如│
│ │6月23日19時25分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許,於花蓮縣花蓮│ │ │ │收時,以其與吳沅│
│ │市國聯五路那魯灣│ │ │ │鴻財產連帶抵償之│
│ │飯店旁,將1公克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以2 │ │ │ │ │
│ │千5百元價格販賣 │ │ │ │ │
│ │予劉明治。 │ │ │ │ │
├──┼────────┼────┼────────┼────────┼────────┤
│8 │胡駿翔與吳沅鴻共│胡駿翔共│處有期徒刑貳年拾│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同意圖營利,基於│同販賣第│月。 │貳年拾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二級毒品│ │ │壹萬元應與吳沅鴻│
│ │犯意聯絡,於99年│ │ │ │連帶沒收,如全部│
│ │6月23日19時50分 │ │ │ │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 │許,於花蓮縣花蓮│ │ │ │,以其與吳沅鴻財│
│ │市國聯五路「賓果│ │ │ │產連帶抵償之。 │
│ │餐廳遊藝場」前,│ │ │ │ │
│ │將8公克甲基安非 │ │ │ │ │
│ │他命以1萬元價格 │ │ │ │ │
│ │販賣予楊介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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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胡駿翔與吳沅鴻共│胡駿翔共│處有期徒刑貳年拾│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同意圖營利,基於│同販賣第│月。 │貳年拾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二級毒品│ │ │柒仟伍佰元應與吳│
│ │犯意聯絡,於99年│ │ │ │沅鴻連帶沒收,如│
│ │6月23日21時10分 │ │ │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許,於花蓮縣花蓮│ │ │ │收時,以其與吳沅│
│ │市國聯五路那魯灣│ │ │ │鴻財產連帶抵償之│
│ │飯店旁,將3公克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以7 │ │ │ │ │
│ │千5百元價格販賣 │ │ │ │ │
│ │予劉明治。 │ │ │ │ │
├──┼────────┼────┼────────┼────────┼────────┤
│10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貳年拾壹月。 │ │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 │
│ │6月26日下午某時 │ │ │ │ │
│ │,於花蓮縣吉安鄉│ │ │ │ │
│ │建國路一段與北昌│ │ │ │ │
│ │一街口,將3公克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以7 │ │ │ │ │
│ │千5百元價格販賣 │ │ │ │ │
│ │予吳信呈,唯吳信│ │ │ │ │
│ │呈尚未付款。 │ │ │ │ │
├──┼────────┼────┼────────┼────────┼────────┤
│11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捌│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貳年玖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貳仟伍佰元沒收,│
│ │6月26日14時40分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許,於花蓮縣花蓮│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市○○○街00號6 │ │ │ │抵償之。 │
│ │樓之10吳沅鴻住處│ │ │ │ │
│ │,將1公克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以2千5百元│ │ │ │ │
│ │價格販賣予吳沅鴻│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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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貳年拾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柒仟元沒收,如全│
│ │6月27日20時43分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許,於花蓮縣吉安│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鄉吉安路二段與中│ │ │ │之。 │
│ │山路三段附近,將│ │ │ │ │
│ │4公克甲基安非他 │ │ │ │ │
│ │命以7千元價格販 │ │ │ │ │
│ │賣予劉明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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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貳年拾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壹萬参仟元沒收,│
│ │6月27日22時30分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許,於花蓮縣鳳林│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鎮中正路統一超商│ │ │ │抵償之。 │
│ │前,將8公克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以1萬3千│ │ │ │ │
│ │元價格販賣予劉明│ │ │ │ │
│ │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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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捌│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貳年玖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貳仟伍佰元沒收,│
│ │6月28日17時48分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許,於花蓮縣花蓮│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市建國路鐵路平交│ │ │ │抵償之。 │
│ │道附近,將1公克 │ │ │ │ │
│ │甲基安非他命以2 │ │ │ │ │
│ │千5百元價格販賣 │ │ │ │ │
│ │予劉明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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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玖年。│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一│
│ │基於販賣第一級毒│賣第一級│ │玖年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貳仟伍佰元沒收,│
│ │6月29日5時36分許│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於花蓮縣吉安鄉│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王母娘娘廟附近,│ │ │ │抵償之。 │
│ │將0.5公克海洛因 │ │ │ │ │
│ │以2千5百元價格販│ │ │ │ │
│ │賣予李家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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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捌│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貳年玖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貳仟伍佰元沒收,│
│ │6月29日14時12分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許,於花蓮縣吉安│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鄉王母娘娘廟附近│ │ │ │抵償之。 │
│ │,將1公克甲基安 │ │ │ │ │
│ │非他命以2千5百元│ │ │ │ │
│ │價格販賣予劉明治│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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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謝秋木與胡駿翔共│胡駿翔共│處有期徒刑参年陸│累犯,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同意圖營利,基於│同販賣第│月。 │参年柒月。 │之物均沒收。 │
│ │販賣第二級毒品之│二級毒品│ │ │ │
│ │犯意聯絡,於99年│ │ │ │ │
│ │6月30日某時,由 │ │ │ │ │
│ │胡駿翔於花蓮縣花│ │ │ │ │
│ │蓮市○○○街00號│ │ │ │ │
│ │6樓之1施顯昭住處│ │ │ │ │
│ │,將87.5公克甲基│ │ │ │ │
│ │安非他命販賣予施│ │ │ │ │
│ │顯昭,唯施顯昭尚│ │ │ │ │
│ │未付款。 │ │ │ │ │
├──┼────────┼────┼────────┼────────┼────────┤
│18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参年。│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 │参年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壹萬伍仟元沒收,│
│ │7月1日7時32分許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於花蓮縣吉安鄉│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吉安路二段與中山│ │ │ │抵償之。 │
│ │路三段附近,將8 │ │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以1萬5千元價格販│ │ │ │ │
│ │賣予劉明治。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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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参年肆│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参年伍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肆萬伍仟元沒收,│
│ │7月6日17時許,於│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花蓮縣吉安鄉仁和│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村南海八街202巷 │ │ │ │抵償之。 │
│ │2號,將34公克甲 │ │ │ │ │
│ │基安非他命以4萬5│ │ │ │ │
│ │千元價格販賣予洪│ │ │ │ │
│ │運佑。 │ │ │ │ │
├──┼────────┼────┼────────┼────────┼────────┤
│20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玖年捌│累犯,處有期徒刑│ │
│ │基於販賣第一級毒│賣第一級│月。 │玖年玖月。 │ │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 │
│ │7月8日某時,於花│ │ │ │ │
│ │蓮縣花蓮市某處,│ │ │ │ │
│ │將3錢(10.8公克) │ │ │ │ │
│ │海洛因以6萬元價 │ │ │ │ │
│ │格販賣予楊介元,│ │ │ │ │
│ │唯楊介元尚未付款│ │ │ │ │
│ │。 │ │ │ │ │
├──┼────────┼────┼────────┼────────┼────────┤
│22 │謝秋木與胡駿翔、│胡駿翔共│處有期徒刑玖年貳│累犯,處有期徒刑│扣案如附表三所示│
│ │施德鴻共同意圖營│同販賣第│月。 │玖年参月。 │之物均沒收;未扣│
│ │利,基於販賣第一│一級毒品│ │ │案之販賣第一級、│
│ │級與第二級毒品之│ │ │ │第二級毒品所得新│
│ │犯意聯絡,於99年│ │ │ │臺幣肆萬元應與謝│
│ │7月底某日,由胡 │ │ │ │秋木、施德鴻連帶│
│ │駿翔與施德鴻於花│ │ │ │沒收,如全部或一│
│ │蓮縣花蓮市國聯五│ │ │ │部不能沒收時,以│
│ │路「長頸鹿電子遊│ │ │ │其與謝秋木、施德│
│ │藝場」後方停車場│ │ │ │鴻財產連帶抵償之│
│ │,將7.2公克海洛 │ │ │ │。 │
│ │因與35公克甲基安│ │ │ │ │
│ │非他命販賣予施顯│ │ │ │ │
│ │昭,施顯昭於2、3│ │ │ │ │
│ │日後支付4萬元予 │ │ │ │ │
│ │謝秋木。 │ │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犯罪行為 │被告及罪│原確定判決宣告刑│更定其刑 │從刑 │
│ │ │名 │ │ │ │
├──┼────────┼────┼────────┼────────┼────────┤
│1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貳年拾│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月。 │貳年拾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捌仟元沒收,如全│
│ │6月23日15時24分 │ │ │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 │許,於花蓮縣花蓮│ │ │ │時,以其財產抵償│
│ │市國廣興飯店停車│ │ │ │之。 │
│ │場,將4公克甲基 │ │ │ │ │
│ │安非他命以8千元 │ │ │ │ │
│ │價格販賣予真實姓│ │ │ │ │
│ │名年籍不詳綽號「│ │ │ │ │
│ │姐仔」之成年女子│ │ │ │ │
├──┼────────┼────┼────────┼────────┼────────┤
│2 │胡駿翔基於轉讓第│胡駿翔轉│處有期徒刑柒月。│累犯,處有期徒刑│ │
│ │一級毒品之犯意,│讓第一級│ │捌月。 │ │
│ │於99年6月26日3時│毒品 │ │ │ │
│ │9分許,於花蓮縣 │ │ │ │ │
│ │花蓮市國興五街土│ │ │ │ │
│ │地公廟前,將0.2 │ │ │ │ │
│ │公克海洛因轉讓予│ │ │ │ │
│ │吳沅鴻。 │ │ │ │ │
├──┼────────┼────┼────────┼────────┼────────┤
│3 │胡駿翔意圖營利,│胡駿翔販│處有期徒刑参年。│累犯,處有期徒刑│未扣案之販賣第二│
│ │基於販賣第二級毒│賣第二級│ │参年壹月。 │級毒品所得新臺幣│
│ │品之犯意,於99年│毒品 │ │ │貳萬伍仟元沒收,│
│ │6月29日(6月27日 │ │ │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22時56分通話後2 │ │ │ │沒收時,以其財產│
│ │日),於花蓮縣花 │ │ │ │抵償之。 │
│ │蓮市中央路三段果│ │ │ │ │
│ │菜市場前,將17.5│ │ │ │ │
│ │公克甲基安非他命│ │ │ │ │
│ │以2萬5千元價格販│ │ │ │ │
│ │賣予真實姓名年籍│ │ │ │ │
│ │不詳綽號「秘雕」│ │ │ │ │
│ │之成年男子。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