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上訴字,101年度,124號
HLHM,101,上訴,124,201301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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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上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鵲橋
選任辯護人 廖學忠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鵲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壹月貳拾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鵲橋因涉犯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 依原審判決所引用之各項證據,其涉犯傷害致死罪嫌疑重大 ,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前於原審 審理中經通緝始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又原審就其所犯已判 處有期徒刑7年6月,且本院已駁回被告及檢察官之上訴,可 預期判決之刑度既重,被告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礙審判程 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 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 自101年6月28日起執行羈押,並先後於101年9月28日、101 年1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查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02年1月14日訊問被告 後,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因此依 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爰自102 年1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李水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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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