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邱文賜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耀聰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
85號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091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文賜與東燕星(所犯共同攜帶兇器竊 盜未遂罪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緝字第41號判處 有期徒刑7月確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聯絡,攜帶東燕星所有如附表所示可供兇器使用之物 ,於民國100年7月21日下午5時56分許,共同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型機車(該車為東燕星所有),至臺南市仁德 區文華路2段326號台糖公司臺南區虎山畜殖場內蓄水池附近 ,由東燕星以如附表所示之兇器拆解台糖公司所有抽水馬達 ,邱文賜則在旁傳遞工具及東燕星所拆下之抽水馬達螺絲配 件;嗣經警接獲民眾報案趕至現場,邱文賜、東燕星尚未完 全竊得抽水馬達之際,見狀即分頭逃逸而未遂,經警當場追 獲被告邱文賜而逮捕,並在現場扣得已拆解之抽水馬達1組 及馬達配件(螺絲)7件(業經發還台糖公司,價值共約新 台幣5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物,東燕星則趁隙逃逸等語。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 第5款定有明文。此項判決依同法第307條之規定,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三、本件被告邱文賜業於提起上訴後之102年1月8日死亡,有選 任辯護人檢具之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死亡證明書 暨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被告邱文賜既已死 亡,依上開規定,其被訴竊盜未遂罪嫌,自應為不受理之判 決。乃將原判決撤銷,改諭知公訴不受理,並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 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明發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林逸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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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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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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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活動板手 │3支 │供犯罪所用之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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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萬能固定鉗│1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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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剪刀 │1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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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尖嘴鉗 │1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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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鋸子 │1把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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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鋼片剪刀 │1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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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梅花板手 │1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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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固定板手 │2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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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梅開板手 │1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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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Y型板手 │1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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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望眼鏡 │1個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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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鐵撬棍 │1支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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