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號原 告 洪茂松被 告 蔡皓儒 宋文龍 劉治明 林祺文 黃振昌 吳鐿雯 蔡浩偉 查國偉 張克銓 林立偉 許智雄 顏殿龍 黃士耀 黃仕鑫 邱承柏 朱洧鋌 溫宗翰 陳明玉 廖彥朋 李孟憲 王建傑 徐振蒝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查刑事部分業據全部提起上訴之被告撤回上訴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張 智 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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