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9號
TCHM,102,附民,9,2013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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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洪茂松
被   告 蔡皓儒
      宋文龍
      劉治明
      林祺文
      黃振昌
      吳鐿雯
      蔡浩偉
      查國偉
      張克銓
      林立偉
      許智雄
      顏殿龍
      黃士耀
      黃仕鑫
      邱承柏
      朱洧鋌
      溫宗翰
      陳明玉
      廖彥朋
      李孟憲
      王建傑
      徐振蒝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茲查刑事部分業據全部提起上訴
之被告撤回上訴在案,本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
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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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