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春棟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
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春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春棟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8月2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建 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