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8號
TCHM,102,聲,58,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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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柏松(原名賴志坤)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
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柏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賴柏松前犯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2年4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陳 得 利
法 官 陳 宏 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振 甫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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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