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10號
TCHM,102,聲,310,2013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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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寘崴 (原名:張祐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
付字第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寘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寘威前犯詐欺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 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5月2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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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