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43號
TCHM,102,聲,243,2013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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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櫻美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1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櫻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謝櫻美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5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張 靜 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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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