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詠晴(原名:張家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詠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詠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