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66號
TCHM,102,聲,166,2013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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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秉逢(原名:劉吉弘)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秉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秉逢前因強盜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3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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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