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11號
TCHM,102,聲,111,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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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欣祺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
聲付字第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欣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周欣祺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6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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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