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
度林交簡字第六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怡泙
右列被告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六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許怡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補載(一)事實部分:被告係從事冷凍食品買賣,以駕車
為執行業務之方法,為從事業務之人;(二)證據部分:被
告坦承係從事冷凍食品買洽外面餐飲業(見九十年度相字第
一九四號卷第六頁)。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
項、第三百條,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鳳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淑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李閔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