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勁邑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勃丞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源偉
上列3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康存孝 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佳
選任辯護人 張宗存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佳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102年2月6 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 佳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分別有刑事訴 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8款( 屬預防性羈押)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 101年9月6日執行羈押在案,而自101年12月6日起,第1次延 長羈押2月,至102年2月5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玆經訊問被告賴勁邑、賴勃丞、吳源偉、張文佳後,本院認 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2月6 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 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鄭 永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房 柏 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