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旗山
送達代收人 林麗娟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0年度訴字第657號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緝字第1900號,移送併
辦案號:99年度偵緝字第1898號),提起上訴,及經該署移送併
案審理(101年度偵緝字第1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除偽造有價證券部分外,餘均撤銷。
洪旗山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附表十 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犯罪事實
一、洪旗山前曾於民國88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以88年度重上更緝㈡字第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 徒刑1年、8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提起上訴後,經 最高法院以88年度台上字第415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 並於92年11月7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假釋期間付以保護管 束,於93年3月21日縮刑期滿未經撤銷假釋,以已執行論。二、詎洪旗山仍不知悔改,明知其擔任負責人之「振耀建設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耀公司」,址設臺中市○區○○ 路○段000號3樓之1)已於95年6月1日申請停業,自96年5月 31 日起停業至97年5月30日止,並於97年6月16日解散(99 年11 月9日通報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該公司並未向國防部 軍備局承攬工程,竟利用其經常前往郭文彬(別名胡若男, 下同)所營水果攤購買水果之機會,對郭文彬稱其從事法拍 屋,認識法院很多人,要購買水果致贈法院友人,而郭文彬 兄長之媳婦吳美玉亦因此向郭文彬購買3棟法拍屋,順利成 交。洪旗山見郭文彬已對其產生信任,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 單一犯意,且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薛福源」之成年 男子共同基於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聯絡( 無證據證明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有參與詐欺取財及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詳見理由欄參、三、㈦述),自96年 9 月間起至98年2月9日或其後同月某時止,先後偽造印章、 偽蓋印文、偽造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詳細偽造手法見 下述三),以其所營振耀公司向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需款
為由,自96年9月17日起至98年2月9日或其後同月某時止, 接續向其借貸款項,期間並在郭文彬住處或其所營水果攤接 續出具附表一編號1偽蓋印文之「廠商投標報價單」(影本 ),編號2至14之偽造「廠商投標報價單」(均影本)(其 上均蓋用「經核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字樣之長 條戳章,右側或下方均蓋用「審核主任吳清友」印文,表示 已以最低價標得工程之意思)等文書,及內容不實之授權書 影本、記載向國防部軍備局採購中心工程發包處投標之信封 影本(此2者文件並非偽造之文書),佯稱其確實有向國防 部軍備局標得工程,以取信郭文彬,另接續持偽蓋印文且內 容不實之附表二「申請書」(均影本),附表三「統一發票 」(均影本)之不實會計憑證,偽蓋印文且內容不實之附表 四「上黏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 ,偽造之附表五「匯出匯款回條聯」(均影本)(以示洪旗 山已將款項匯入國防部軍備局設於臺灣銀行營業部00000000 000000帳戶內)(其中附表五編號1-1「匯出匯款回條聯」 下另載有「本影本附件經核與正本相符無誤97.11.18」字樣 ,右側緊接蓋用「審核主任吳清友」印文,以示國防部軍備 局審核主任吳清友確實已收到該筆款項之意思)之偽造私文 書,及附表六「臺灣銀行新竹分行支票」(均影本)(以示 臺灣銀行新竹分行對振耀公司負擔票據債務之意思【均記名 為振耀公司】)之偽造私文書,接續交付郭文彬持之行使, 佯稱其向國防部軍備局所標得之工程,已近領款階段,其所 屬振耀公司因而開好相關統一發票,並經黏貼於國防部軍備 局相關人員已蓋用印文之取款憑條上(然依附表四文件所示 ,僅類似取款憑條之形式,實際上並未有任何文字或符號註 記有「取款」或相類之意思),該局也已開立臺灣銀行支票 即將撥款,僅因相關人員尚有欠章等情詞為由,出示上開不 實之會計憑證、偽蓋印文且內容不實之文書,及偽造之文書 以資取信郭文彬,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軍備局、林同棪工程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楊瑞禎建築事務所、楊瑞禎、吳清友、 楊錦雄、阮世杰、張均勤、謝炳煌、柯銘德、陳森天、許啟 祥、劉偉生、李元輝、高守正、黃炎明、蔡松霖、黃武榮、 張光慶、徐桂媖、陳華源、許寬誠、高淑惠、臺灣銀行、臺 灣銀行新竹分行及郭文彬等人。郭文彬鑑於洪旗山先前提及 其從事法拍屋,經常購買水果致贈法院友人,且其兄長媳婦 吳美玉確實向洪旗山購買法拍屋而順利成交,加上洪旗山陸 續提供上開文件,致郭文彬陷於錯誤,誤認洪旗山確實有意 且有能力承包國防部軍備局相關工程,因而接續自96年9月 17日起至98年2月4日止以匯款、現金等方式貸與款項,並於
以現金借款時,以開立支票或本票方式供作擔保(匯款部分 如附表八㈠編號8至63所示,現金借貸以開立支票、本票擔 保部分如附表八㈡編號3至21、23、25至27、29至35所示) ,總計達新臺幣(下同)2723萬元。嗣郭文彬見國防部軍備 局始終未撥款,而其亦無資力再貸與任何款項,故洪旗山於 98年2月9日或其後同月某時,再持附表一編號14「98年2月9 日廠商投標報價單」(影本)向其訛詐時,始未再貸與任何 款項與洪旗山。而在郭文彬貸與洪旗山款項之上開期間,郭 文彬因其個人資金不足,時有無法因應洪旗山之需求,遂向 同在市場工作之張均義轉知上情,並告知洪旗山在承包國防 部軍備局相關工程,張均義基於與郭文彬在市場工作之長久 情誼,郭文彬自己亦有出借款項與洪旗山,因而信任郭文彬 ,亦自96年12月間起至98年農曆過年前某時止,陸續在郭文 彬所營水果攤位交付現金與郭文彬計達471萬元,再由郭文 彬匯款或以現金交付洪旗山(此部分款項不在附表八所載範 圍內),洪旗山並開立附表九所示本票3紙轉由郭文彬交付 張均義收執。總計洪旗山向郭文彬詐得款項總計3194萬元( 含郭文彬遭詐騙之2723萬元及經由郭文彬所交付之張均義款 項471萬元)。嗣洪旗山均未償還款項,張均義亦感覺國防 部軍備局款項為何如此難領,質問郭文彬,郭文彬表示其確 實將款項悉數交付洪旗山,並於98年農曆過年前某日,將洪 旗山先前所交付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均影本)全部影 印再交與張均義收執。張均義亦經由郭文彬取得洪旗山聯絡 電話與其聯繫後,洪旗山仍對其佯稱國防部軍備局款項仍未 撥款為由,以致無法將款項交付郭文彬與張均義。三、其中,洪旗山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自稱「薛福源」之成年 男子共同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單獨行使偽造 私文書之詳情如下(無證據證明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 有參與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詳見理由欄參、 三、㈦述):
㈠洪旗山為取信於郭文彬,先由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 子於不詳時間,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刻印人員接續偽 刻如附表七所示之「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陸軍急要生活設施 改善工程規劃設計」、「楊瑞禎建築師事務所」、「楊瑞禎 」、「林同棪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陸軍急要生活設施改善 工程專案管理」、「軍備局工營中心監察組審圖章」、「審 核主任吳清友」、「工程課長楊錦雄」、「中尉承辦員阮世 杰」、「工程組長張均勤」、「中尉工程官謝炳煌」、「上 校工程官柯銘德」、「會計主任陳森天」、「出納組長許啟 祥」、「少校主任劉偉生」、「少校副組長李元輝」、「上
校組長高守正」、「出納主任黃炎明」、「出納科長張光慶 」、「審核課長徐桂媖」、「審核組長許寬誠」、「上校審 計長陳華源」、「黃武榮」、「蔡松霖」、「臺灣銀行新竹 分行高淑惠」等印章各1枚,共24枚(均未扣案);並以不 詳方式取得以「金樹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芝瑩企業 有限公司豐原分公司」、「晟億營造有限公司」等名義領用 之空白統一發票;復由洪旗山接續以「振耀公司」名義偽造 或不實填製附表一「廠商投標報價單」及附表二「申請書」 (原本均未扣案),再由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持 上開印章偽蓋於前開「廠商投標報價單」、「申請書」上, 並在附表一編號2至14所示「廠商投標報價單」蓋用「經核 本件低於底價之最低價准予得標」等字樣之長條戳章,並持 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偽蓋於前揭字樣長條戳章之右 側或下方,偽造用以表示上開附表一編號2至14「廠商投標 報價單」所載工程係由「振耀公司」得標之私文書(偽造印 文數量同附表一、二「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所示);及洪 旗山身為「振耀公司」負責人,以「振耀公司」名義填製不 實之會計憑證即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原本均未扣案),再 由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將之黏貼於附表四「上黏 貼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原本均未扣案)上 ,且持前開印章偽蓋於上開紙張下方(偽造印文數量同附表 四「偽造之印文及其數量」所示);再由洪旗山以「振耀公 司」名義不實填製附表五所示之「匯出匯款回條聯」(原本 未扣案),並由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持前開「臺 灣銀行新竹分行高淑惠」印章偽蓋於上開「匯出匯款回條聯 」上,偽造用以表示「振耀公司」已透過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將款項匯入國防部軍備局帳戶之私文書,且由洪旗山將前開 「匯出匯款回條聯」加以影印,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 男子並於其中1張影本填載「本影本附件經核與正本相符無 誤97.11.18」等字樣,並持前開「審核主任吳清友」印章緊 接偽蓋於前揭文字之右側,偽造用以表示該影本業經吳清友 核對與正本相符之私文書(偽造印文數量同附表五「偽造之 印文及其數量」所示),足以生損害於國防部軍備局、各該 偽造印章之名義人、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新竹分行。 ㈡該名自稱「薛福源」之成年男子復於不詳時間,以不詳方式 取得附表六所示之偽造支票影本,遂交付洪旗山收執。而洪 旗山明知該支票影本係虛構「振耀公司」對臺灣銀行新竹分 行具有債權之私文書,為遂行其單獨詐欺郭文彬之犯行,乃 將上開偽造支票影本,連同「薛福源」所交付之上開㈠所示 文件影印後,接續將附表一「廠商投標報價單」(均影本)
、附表二所示「申請書」(均影本)、附表四所示「上黏貼 有統一發票、下蓋用偽印文之紙張」(均影本)、附表五所 示「匯出匯款回條聯」(均影本)等文書一併交予郭文彬持 以行使,以資取信,足以生損害於郭文彬及前述㈠所示之人 ,並於張均義質疑先前交付郭文彬款項流向時,再由郭文彬 於98年農曆年前(98年1月26日為農曆正月初一)某日全部 影印後,一次轉交予張均義,證明款項確實均交付洪旗山作 為國防部軍備局承攬工程之用。
㈢嗣於98年2月26日,洪旗山仍無法清償債務,張均義遂將上 開文件交予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而循線查悉上情,並經張 均義於同日、郭文彬於98年3月9日分別對洪旗山提出告訴。四、案經張均義訴由憲兵司令部臺中憲兵隊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郭文彬部分)。 理 由
壹、上訴範圍
原審判決後,被告、檢察官均提起上訴,被告就原審判處其 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提起上訴,檢察官則針對原審判處 被告詐欺無罪部分上訴(見本院卷一第15頁、卷二第318頁 ),就原審諭知被告偽造有價證券部分無罪部分則未上訴, 故本案審理範圍僅限於偽造有價證券以外部分;又「上訴得 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對 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檢察官上訴意旨表明針對原 審判處詐欺無罪部分上訴,被告亦表示對於原審判決其偽造 文書有罪部分上訴,而依被告本案犯案手法,以行使偽造私 文書以為其施用詐術之手段,所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商業會 計法、詐欺取財間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檢察 官、被告分別均僅針對其中一部分上訴,效力仍及於全部, 以上均合先敘明。
貳、證據能力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陳述,除顯有不可信 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 定有明文。蓋因檢察官與法官同為司法官署,且檢察官代表 國家偵查犯罪,依法有訊問被告、證人及鑑定人之權力,且 須對被告有利、不利之情形均應注意,況徵諸實務運作,檢 察官實施刑事偵查程式,亦能恪遵法定程式之要求,不致有 違法取證情事,且可信度極高,是被告以外之人前於偵查中 已具結而為證述,除反對該項供述得具有證據能力之一方, 已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之理由外,不宜以該證人未能 於審判中接受他造之反對詰問為由,即遽指該證人於偵查中
之陳述不具證據能力,方符前揭法條之立法意旨。又所謂「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 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筆錄製作之原因 、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項陳述是 否有顯不可信之情況,並非對其陳述內容之證明力如何加以 論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29號判決參照。本件證人 郭文彬、張均義於檢察官偵查時既均經具結作證,被告及辯 護人亦均未指摘檢察官在為上開偵訊時,有任何不法取供之 情形,是客觀上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並經原審於100年10 月27日、本院於101年12月13日審判期日,將該供述證據提 示並告以要旨,使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有辯論之機會,而 踐行合法調查證據程序,則上開證人於偵查中之證言自具有 證據能力。
二、次按所謂傳聞證據,係指審判外以言詞或書面所提出之陳述 ,以證明該陳述內容具有真實性之證據而言。是以關於書面 證據,應以一定事實之體驗或其他知識而為陳述,並經當事 人主張內容為真實者,始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所指被 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僅 於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5有關傳聞法則例外規定 時,始具證據能力。倘當事人並未主張以該書面陳述內容為 真實作為證據,或該書面陳述所載內容係另一待證事實之構 成要件(如偽造文書之「文書」、散發毀謗文字之「書面」 、恐嚇之「信件」),或屬文書製作人之事實、法律行為( 如表達內心意欲或情感之書信,或民法關於意思表示、意思 通知等之書面,如契約之要約、承諾文件,催告債務之存證 信函、律師函等)等,並非本於一定事實體驗或知識之陳述 ,則非屬上開法條所指傳聞證據中之書面陳述,應依物證程 序檢驗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7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卷附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係被告對郭文彬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私文書所用,而為郭文彬提告時所提出,已為被 告所不否認,故上開文件乃文書製作人之事實行為,並非以 一定事實之體驗或知識而為陳述,非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項所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無傳聞法 則之適用,均得為本案之證據。
三、末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2項所規定:「當事人、代理 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 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 之同意。」乃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 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 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
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 據適格。此種「擬制同意」,因與同條第一項之明示同意有 別,實務上常見當事人等係以「無異議」或「沒有意見」表 示之,斯時倘該證據資料之性質,已經辯護人閱卷而知悉, 或自起訴書、判決書之記載而了解,或偵、審中經檢察官、 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告知,或被告逕為認罪答辯或 有類似之作為、情況,即可認該相關人員於調查證據之時, 知情而合於擬制同意之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4174 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除上開供述證據外,本判決下列 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於法院審理期間均未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有所爭 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 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 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均認有 證據能力。
參、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洪旗山固直承伊自96年間起 ,陸續持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向郭文彬借貸款項,迄今 均未償還,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均係自稱「薛福源」之 成年男子所交付,附表一至附表五所示文件都是「薛福源」 拿給伊說要去投標來還伊錢,伊才書寫並蓋用自己及振耀公 司印章後,交給「薛福源」處理,其餘印章都不是伊蓋用的 ,伊有將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交付郭文彬等情不諱。惟 於原審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 詐欺取財等犯行,辯稱:所有資料都是「薛福源」拿給伊的 ,伊也不知道是真是假,因為「薛福源」欠伊錢,說要用這 個方式來還伊錢,伊有向郭文彬借貸欠錢沒錯,但金額多少 不清楚,並沒有詐騙之意圖;於本院則坦承行使偽造私文書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犯行,惟仍否認有何詐欺取財之犯行 ,辯稱:伊只是向郭文彬借錢,不是騙她錢云云(見本院卷 二第486頁反面、487頁)云云。
二、經查:
㈠上開被告如何持偽造之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文件,向郭文彬 詐欺款項乙節,已據證人郭文彬於偵訊、原審及本院審理時 具結證明屬實。茲摘要其各次筆錄如下:
⒈於檢察官99年10月18日偵訊時,具結證稱:「(妳告何人何 事?)洪旗山詐欺等,我是在市場作中盤水果批發,洪旗山 在96年初都會來向我買很多水果,表示是要送法院的。因為 他在作法拍屋,認識很多法院的人,後來我也介紹一個朋友 透過洪旗山成功買過3棟法拍屋。後來96年開始,洪旗山跟
我講說他在國防部軍備局有標一個工程,並在兩年間陸續拿 很多資料給我看,說他要投標,要向我借錢。每次都是星期 五要去投標,並拿資料回來給我,表示有標到,要向我借錢 。若有請款後,會連本帶利還給我。一直至98年止,我共借 給洪旗山3000多萬元。我部分匯款、部分現金方式借給洪旗 山。(庭呈資金流向資料一疊、本票支票等)匯款都是透過 『蔡夜雯』、『張妤嫻』、『胡宗騏』、『吳美玉』、『許 憲騏』等人匯款到洪旗山的公司或個人帳戶。交付現金部分 ,洪旗山事後都拿支票本票給我。(提示偵卷第70頁,『97 年10月20日承諾書』何來?)我要求洪旗山清償,但從來都 沒有還,我就要求洪旗山要寫下承諾書。是洪旗山本人在他 家自己寫好拿來給我。上面寫好的金額『2900萬元』是我與 洪旗山一起核對過。日期也沒錯。(『98年1月5日承諾書( 提示偵卷第71頁)』何來?)這是洪旗山表示要延期還款, 延到98年2月份。(『96年6月14日承諾書,提示偵卷第73頁 』何來?)洪旗山欠了我2900萬元,表示要將他的土地給我 抵債,他表示他400多坪的持份。這是洪旗山無法還錢後, 最後才寫的承諾書,他在98年間寫,並將日期往前押在96年 6月14日。(妳本人有去看過這筆土地?)可能也沒有,我 也沒去看過,我想去看,但洪旗山一直說不用去看。我要求 洪旗山提示土地權狀,他也說權狀被其他4個股東鎖起來了 。其他4個股東我不認識。(為何妳會相信洪旗山,並在96 年至98年陸續借錢2000多萬給洪旗山?)因為一開始洪旗山 向我買很多水果,後來我介紹吳美玉向洪旗山購買法拍屋, 洪旗山並拿很多軍中的資料、報價單給我看,每週五下午4 點多,洪旗山會打電話給我說:工程有標到,開始施作後, 過幾天就可以申請到工程款。並過幾天會拿『報價單』、『 授權書』影本等資料給我看。『發票』則是洪旗山說他已經 預計可以領錢,發票已經送出向軍備局領錢。洪旗山說所有 核准的章,只差一人還沒核准。若章都蓋齊了,錢就會下來 。(從頭到尾,妳有無向洪旗山算過利息?)沒有。洪旗山 自己講說要還錢時,會連本帶利算給我。(有無去過振耀建 設開發看過?)沒有。我知道在臺中市自由路上。我事發後 要去看,洪旗山說已經解散。(請確定妳借款給洪旗山2000 多萬元,是一起投資或借款給洪旗山?)我不僅(應係"是" 之誤繕)投資,是洪旗山以軍備局工程為由,向我借錢。( 為何妳向洪旗山自稱『胡若男』?)因為我的名字比較男性 化,我在市場都用『胡若男』。但市場的人有些人知道我真 名。(是否有聽過『薛福源』?)沒有。(有沒有其他陳述 ?)洪旗山最後還騙我70多萬元,他說他要去軍備局領款項
,需要一筆保證金70多萬元,向我借了70多萬。我拿現金給 他,他當天就拿『臺灣銀行的匯款單』給我看。隔天並告訴 我他已經去繳了很快就可以拿到款項。這份臺灣銀行匯款單 也是假的。另外還有臺灣銀行的本票12張,是洪旗山說軍備 局已經開給他,可以請款的本票,金額約1000多萬元,第2 天洪旗山就跟我講要保證金70萬元。臺灣銀行本票12張也是 假的。」(見99偵緝1898卷第31至33頁)。 ⒉於檢察官99年10月25日偵訊時,具結證稱:「(胡若男是妳 的名字嗎?)乳名,在菜市場做事用的。(妳有聽過『薛福 源』嗎?)沒有。(洪旗山所表示的軍備局標案妳投資多少 ?)3000多萬。(當初如何說的?)他說他要用到這個錢, 不夠叫我們給他,說錢拿到就還我們,最後說錢領不到會土 地給我。(當初是說什麼公司標什麼案?)振耀要標軍中的 案。他說他標工程,我不管,我是借給他。(妳為何要借給 他?)他起初有房子賣給我們,那時我們買賣的錢都給我們 很清楚。(所以他後來邀你們說有軍備局的標案,說資金不 夠要你們幫忙周轉?)對,他說每次都星期一標,標到時錢 馬上就會還我們。(妳跟張均義二個投資的是同一案嗎?) 對。(他有給妳什麼資料讓妳願意把錢拿給他?)他有給我 振耀公司臺灣銀行新竹分行的本行支票。(支票是真還是假 ?)我有去查過,政風室說我不能這樣查。(最後一張匯款 單,是洪旗山給妳的?)對,這是他說的保證金。(後來他 又給妳什麼?)他又給我二張承諾書,因為他錢都沒有給我 們,1張是96年寫的,1張是98年寫的,還有1份是他給我們 振耀公司的本票跟支票,沒有一張有兌現的。(當時有無拿 國防部軍備局的資料給妳看?)都有,但是剛發生時我已經 遞狀送至法院了。(這個時間是發生在96年?)對。(本案 有無補充?)沒有。就是要告他。(國防部軍備局的標案有 參加嗎?)沒有去的話,為何星期一的下午三點多會打電話 給我說標到了。(標案那時他說是他在處理的嗎?)對。( 本案軍備局的標案,為何發票也是蓋..振耀公司的章?)洪 旗山跟我說發票就可以申請錢了,我現在發票開出去了,他 拿發票影印給我看。」(見99偵緝1900卷第33至35頁) ⒊於原審100年7月13日審理時,具結證稱:「(妳從事何職業 ?)在第三市場作水果批發零售。(妳是在何時認識洪旗山 ?)80幾年,洪旗山常常來跟我買水果,說要送法院人士。 (洪旗山從何時開始向妳表示,他向國防部軍備局標工程, 需要向妳借款?)96年時。(洪旗山以標工程之名義向妳借 款時,有無給妳看過工程投標單?)有,他在跟我借錢之前 有先給我看工程投標單。(請提示他字卷第26頁投標單影本
,這是被告拿給妳的嗎?提示並告以要旨)是的。(給妳看 的都是影本還是正本?)都是影本。(上開他字第26頁投標 單,是否是洪旗山給妳看的第一份資料?)我不太清楚,因 為太多了,還有一些在家裡。(洪旗山向妳借錢的一貫方式 ,都是先給妳看前開工程標單影本後,才向妳借錢,是否如 此?)是的。(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27頁授權書影本,這份 授權書是否是被告給妳看投標單時一併拿給妳看的?提示並 告以要旨)我忘記了,因為太多了。(上開授權書上的日期 是11月6日,工程標單與授權書是否同時交給妳看?)不是 ,但都是借錢之前拿給我看的。(被告把工程單授權書拿給 妳看的時候,是否是要向妳證明他已經取得文件上所載工程 ?)是。(妳決定要借錢給被告,是否是因為認為被告已經 取得工程,款項之去向,與將來還款的來源已經得到確保, 所以妳才願意借錢?)是的。(被告在向妳借錢時,他有無 拿他開給國防部軍備局的發票給妳看?)有,要證明他已經 向國防部軍備局請款。(被告已經跟妳借到錢了,為何還要 再拿發票給妳看?)因為被告他還想要再借另一筆錢,且之 前我借他的錢,我有催他還錢。(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30頁 統一發票影本,這是被告拿給妳的嗎?是拿影本給你?提示 並告以要旨)是被告拿給我的,他是拿影本。(這張發票資 料上,另外蓋有軍職章,是要說明何事?)洪旗山是要說明 軍中程序,所有單位都要蓋章之後才能領到錢,每一張都有 缺章,洪旗山都說他會去補蓋章之後再拿給我。(妳借錢給 被告,被告有無拿本票給妳?)有。(是在借錢的時候,還 是還不出錢之後才拿給妳?)有時候是借錢的時候拿本票給 我,有時候還不出錢的時候拿本票給我。(被告在借款期間 ,有無拿過申請書給妳看過?)有。(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 40頁申請書影本,是否就是這份申請書?提示並告以要旨) 是的。(為何洪旗山在97年11月間要拿這一份申請書給妳看 ?)洪旗山說他款項還沒有請到,還有幾個章要蓋。(當時 被告有無說還要付保固金?)被告那時候說還要再付百分之 3的保固金,才能領全部的工程款,所以我又給被告70萬元 。(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43頁匯款單影本,這張匯款單影本 是何人交給你?提示並告以要旨)洪旗山交給我,金額是70 幾萬我忘了,他目的是要向我證明這筆保固金確實有匯款給 國軍。(請提示上開他字卷第28頁,為何之前的標單有1張 是98年2月?提示並告以要旨)因為被告說他還有繼續標, 但我已經沒有錢可以借給被告。(在被告沒有辦法還妳錢後 ,他有無給妳臺灣銀行支票?)時間我忘記了。(當時洪旗 山給妳幾張臺灣銀行支票?)洪旗山給我10幾張支票影本。
(請提示偵緝字第1898號第59頁以下票據影本,這些票據是 否是被告交給妳的?)是的。(交付給妳這些票據之目的? )他說這些工程款都已經下來,國軍用這些支票支付工程款 。(這些票據上所載日期97年2月25日,妳是何時拿到這些 支票?)後兩天,是在97年2月多拿到。(既然被告跟妳說 97年2月多就拿到這些票據,妳當時有無要求被告先還錢? )有,但是沒有還錢,被告說軍中計算錯誤,要收回票,我 沒有看過支票的正本。(97年2月間,被告向妳表示支票因 計算錯誤被收回後,妳是否還有繼續借錢給被告?)有。( 請提示上開偵緝卷第64頁詐騙款項清冊,何人所整理的資料 ?提示並告以要旨)這是我兒子整理的,內容屬實。(妳和 洪旗山認識時,是以何名義交往?)胡若男。(妳是否知道 被告在經營何工作?)法拍屋、標工程。(知道被告公司的 名稱嗎?)振耀開發有限公司。(妳有無去查證洪旗山拿給 妳看的標單影本是否真實?)沒有。(妳既然沒有查證,為 何願意借錢給被告?)起初我有跟被告買過3次房子,所以 信任被告。(被告跟妳借錢,是否會開票作為擔保嗎?)會 。(每一次借錢,都會開票作擔保嗎?)有時候沒有。(妳 有無向被告收取利息?)沒有,他本金都沒還了。(根據被 告說,如果跟妳借錢20萬元,就要開25萬元的本票作擔保, 有無這件事?)沒有。(妳所謂沒有,是何意?)我沒有收 被告的利息,被告從沒有還過錢。(被告既然從來都沒有還 過妳錢,為何妳還會陸續借他錢?)被告說軍中會給錢。( 從妳整理的匯款資料來看,妳借給被告金額次數將近60 次 ,是否如此?)是的。(被告借的將近60次的金額,有還過 任何一筆嗎?)沒有。(既然沒有還,妳為何還會借他這麼 多次?)因為被告拿臺灣銀行的本票【應係支票,下同】影 本給我看。(妳是因為被告拿臺灣銀行的本票影本給妳看, 所以妳才借款給被告?)是的。(根據被告拿給妳的臺灣銀 行本票發票日是97年2月25日,既然票是97年2月25日,97 年2月25日後被告有無還過妳錢?)沒有。(97年2月25日之 後被告還有無向妳借錢?)有。(既然被告沒有還妳錢,為 何妳還會借他錢?)被告說他在十期有一塊地,是三人共有 的。(妳有看過該十期土地的權狀嗎?)我有要跟他拿,但 他說放在保險箱,所以沒有看過。(既然妳沒有看過,妳如 何知道他說的是否為真?)因為被告還寫出三個共有人的名 字給我看。(妳有無去地政機關查三個共有人的資料嗎?) 沒有。(借多少錢?)有借錢,但是忘了多少錢。(被告一 直都沒有還錢,之後妳仍然有借他錢,妳有無要求被告提出 擔保?)有,被告說要用土地給我作擔保。(請提示98年偵
字第6643號卷第72頁承諾書影本,剛才提到,被告向妳提及 他在十期有一塊土地,是否就是承諾書所提的土地?提示並 告以要旨)是的。(上開承諾書所載96年6月14日是真實日 期,還是倒填日期?)是倒填日期,是還不出錢才寫承諾書 ,因為這筆錢是我跟家裡拿的,要給家裡看。(妳在洪旗山 還不出錢,要求被告寫這份承諾書,是否因為洪旗山之前有 提到他有一塊土地?)這是被告自己要寫給我擔保的。(提 示99年度偵緝字第1898號卷第64頁以下清冊,其上所載金額 是否為妳借給洪旗山的全部金額?提示並告以要旨)有些沒 有寫上去,是因為沒有資料,我寫上去的都是有資料的。( 妳和洪旗山來往之金額到底多少?)3千多萬,其中匯款1千 多萬,我能夠確認的金額就是有匯款資料,以及洪旗山開本 票(應係連同支票部分)給我的部分,總共2800多萬。(妳 的匯款資料上所載的人與本案借款有何關係?)我向這些人 借錢後再借給洪旗山,這些人大部分都是我水果攤上的人。 (匯款的這些人,知不知道他們是借錢給洪旗山?)我拿錢 給這些人去匯款。(匯款的錢到底是何人的錢?)是我的錢 ,他們只是幫我去匯款。(相符否?)(胡宗奇【應係胡宗 騏】名義匯出去的錢,是否也是妳的錢?)他是我老公,我 拿錢給他去匯款。(妳與洪旗山之間資金往來,匯出去的錢 都是妳的嗎?)是的。(這些匯款人,有無跟洪旗山接觸過 ?)洪旗山有來水果攤。(這些匯款人有無看過上開標單等 資料?)沒有,洪旗山有來我水果攤,他們知道洪旗山是作 建築的,有向我調錢。(請提示99年度偵緝1900卷第46頁以 下統一發票、報價單、申請書、承諾書、匯出匯款回條聯、 支票影本,這些文件是否是在偵查中提出給檢察官的?提示 並告以要旨)是的。(這些文件妳是何時取得的?)是這些 年洪旗山陸續拿給我的,是從95年開始拿資料給我。(妳何 時開始借錢給洪旗山?)95年。(為何在借錢之前的1年, 洪旗山要拿這些資料給妳看?)是要取得我的信任,相信他 有標工程。(1年前就要開始取得妳的信任?)是的。(這 些資料洪旗山是分幾次拿給妳?)幾次我忘記了。(是在借 錢之前借錢之後,還是還不出錢之後拿給妳?)3個時間都 有。(他為何要拿這些資料給妳?)是為了要取得我的信任 ,拿這些資料給我的時候,有時候是要跟我借錢,有時候是 我要求他還錢的時候。(洪旗山拿這些資料給妳的時候當時 有哪些人在場?)洪旗山有時候把資料拿到水果店,有時拿 到我家給我,我先生或水果店的小姐有在場。(當時洪旗山 交這些資料正本或影本給妳?)影本。(洪旗山給妳上開資 料的時候,上面的內容、印章是否已經都填載完整、或是當
場製作的?)都是已經填載完整,不是當場製作的。(洪旗 山有無跟妳說,這些資料是何人交給他的?)他說是國防部 交給他的,因為他有跟國防部標工程。(妳有無看過這些資 料的正本?)沒有,洪旗山說這些正本都要送到軍中。(洪 旗山有無跟妳提過一位『薛福源』的人?)從來沒有。(前 開承諾書上面有一位胡宗奇【應係胡宗騏】是何人?)是我 老公。(為何偵查中說是你哥哥?)因為已經離婚,離婚之 後我就叫他二哥。(提示上開資料,這些統一發票上面寫的 日期一樣,但是上面的印文數目不同,為何會這樣?提示並 告以要旨)洪旗山說要印章蓋完拿到錢。(同一編號的統一 發票影本,有二張影本上面印文不一樣,為何會這樣?)我 也不知道,洪旗山拿給我的影本就已經蓋好章了。(上開資 料是洪旗山直接拿影本給妳,還是現場製作之後再影印給妳 ?)直接拿影本給我。(上開資料妳是否知道是何人製作? )我不知道。(上開資料所載內容是否正確,妳是否知道? )我不知道。」(見原審卷一第115至127頁)。 ⒋於本院101年11月1日審理時具結證稱:伊係因為哥哥的媳婦 吳美玉向被告購買3棟法拍屋,均順利成交,所以被告以要 標工程為由向伊借貸,基於信任就如數貸與;早在96年11月 6日以前,被告就以要標基隆、新竹等軍方工程為由向伊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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