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育仁
選任辯護人 謝文明律師
許桂挺律師
黃清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易
字第2059號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661號、100年度偵字第
8541、11243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劉育仁所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至三「罪名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劉育仁對外化名「劉威廷」,自稱係「多寶專業理賠法律聯 合機構」理賠部經理,負責代辦申請勞工保險(下稱勞保) 勞保失能補助費或一般商業保險公司意外險、汽機車強制險 等保險給付業務。其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被保險人身體 狀況,不符合請領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規定之勞保失能補助 費、同條例第54條之失能補償費或商業保險公司意外險等理 賠給付之標準,或僅得請領輕、中度殘廢等級之給付,竟以 其與醫師很有交情,可以由醫師開立一般診斷證明書、勞工 保險失能診斷書或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幫忙被保險人請領 更多理賠金額為由,遊說附表一、二所示之被保險人委託其 代辦各項勞工保險或意外險、汽機車強制險等理賠給付,並 與被保險人約定,由其抽取實際獲得保險給付之3成為佣金 ,而分別與周金慰(即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至4部分 之被保險人及附表三編號1之病患)、李郁嫻(即附表一編 號6之被保險人江肇濱之妻)、陳淑媛(即附表二編號9至11 之被保險人楊進添之前妻)及附表一、二所示之醫師(其中 金若屏係附表二編號31及附表3編號10部分之醫師)共同意 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業務上登載不實並持 以行使之犯意聯絡,另與如附表三所示之醫師基於業務上登 載不實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由劉育仁以行動電話門號00 00000000、0000000000號聯絡附表一、二、三所示之醫師, 並提供不實之被保險人病情內容,使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之醫師,於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在其業務所職掌之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一般診斷證明
書或身心障礙鑑定表上,登載不實之診斷內容及檢查結果, 用以表示被保險人之身體狀況已符合申請各項保險給付之標 準或申請身心障礙手冊之標準〔其中楊孟寅醫師(檢察官另 為緩起訴處分)僅係臺中榮民總醫院特約醫師,無法具名開 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遂經不知情之臺中榮民總醫院神經 外科兼任主任醫師沈炯祺同意,以沈炯祺之名義開立勞工保 險失能診斷書〕。待取得所需之診斷書等病歷文件後,即由 劉育仁協助如附表一、二所示(附表二編號32除外)各被保 險人填寫各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或其他保險給付申請書 ,連同上開內容不實之診斷書,由被保險人自行或交由劉育 仁代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或其他 商業保險公司遞件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或其他保險給付, 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足生損害於勞保局及各保險公 司對保險給付核撥之正確性。事後若保險公司理賠承辦人員 欲會同被保險人至主治醫師處進行回診(俗稱會診)時,則 由劉育仁居中分別與被保險人及楊孟寅等各該主治醫師聯繫 、串供,以隱瞞被保險人實際之身體狀況,勞保局承辦公務 員及其他商業保險公司理賠承辦人員因而陷於錯誤,乃准予 依保險給付計算公式,分別核撥如附表一編號1至9、11至24 、附表二編號1至3、5、7、16至22、25至31所示之保險金予 各被保險人。待各被保險人取得保險給付後,即依所得保險 給付之3成,匯款至劉育仁向國泰世華銀行崇德分行申設之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直接交付現金予劉育仁。至如 附表一編號10、附表二編號4、6、8至15、23、24部分,則 尚未取得保險給付,而未得逞。而如附表三所示病患於取得 身心障礙鑑定表後,均分別持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取得身心 障礙手冊。
二、案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接獲檢舉後指揮臺中市 警察局(現改制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偵查起訴。 理 由
壹、上開事實訊據被告劉育仁於偵審中坦白承認,除有原審卷附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0年12月1日中市社障字第0000000000號 函及檢附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南投縣政府100年12月5日府社 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資料(見原審卷一第404-412 、415-417頁),及本院卷附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 司101年6月25日陳報狀、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6月20日(101)康理字第36號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101年6月21日陳報狀、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101年6月21日(101)泰法字第9號函與所附傷害險理賠計算 書、和解書等資料、臺中市政府社會局101年6月26日中市社
障字第0000000000號函與所附重新鑑定結果表資料、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26日國壽字第000000000號函 、南投縣政府101年6月27日府社福字第0000000000號函、華 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6月29日(101)華產健字第4 號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1年7月2日中壽理字第 0000000000號函、彰化縣政府101年6月29日府社身福字第 0000000000號函與所附林素貞之鑑定表影本等資料、勞工保 險局101年7月10日保給殘字第00000000000號函與所附給付 相關資料(見本院卷二第302-303、304、305、306-313、31 4-315、316-317、318、319、320、321-344、347-356頁) 外,並有檢察官起訴書所引據之如下證據可資證明(證據所 在卷頁,詳參起訴書所載):
一、劉育仁與各醫師部分之證據:
㈠供述證據:
⒈同案被告楊安閎於99年5月4日在偵查中之供述。 ⒉證人林宏霖於99年5月4日在警詢之證言。 ⒊證人林宏霖於99年5月4日在偵查中之證言。 ⒋證人沈炯祺於99年8月23日在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 言。
⒌證人沈炯祺於99年8月23日在偵查中之證言。 ⒍同案被告楊孟寅於99年5月4日在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檢 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⒎同案被告楊孟寅於99年8月23日在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⒏同案被告莊皓宇於99年8月23日在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⒐同案被告金若屏於99年8月25日在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⒑同案被告李明鍾於99年8月25日在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⒒同案被告李漢忠於99年8月25日在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⒓同案被告陳春忠於99年8月25日在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
㈡物證:「多寶專業理賠法律聯合機構劉威廷」名片、關於許 明江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關於林宏霖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檢察事務官於99年3月24日蒐證影片、關於招待醫師餐飲 、送禮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㈢書證:辦理勞保失能給付應注意事項、請領失能給付說明、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99年5月
31日中榮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函附臺中榮民總醫院核 發診斷證明書作業規定;勞工保險局99年6月14日保幾殘字 第00000000000號函;勞工保險局99年9月9日保幾殘字第000 00000000號函;物理治療適應症--門診黃金治療療程參考表 、身心障礙等級表、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殘廢失能 評估、鑑定及臨床案例研討;陳雲霞、尹裕君、簡姿娟等人 合著「下肢骨骼手術者肌力復原影響因素之探討」(刊於「 志為護理」雜誌第7卷第5期);在同案被告楊安閎住處中查 扣之記事本;國泰世華銀行戶名劉育仁、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往來明細;被告劉育仁持用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 單;被告劉育仁99年行事曆;同案被告楊孟寅與劉育仁往來 之電子郵件;被告劉育仁於97年3月14日下午3時53分許寄送 予被告楊孟寅之電子郵件;同案被告金若屏與劉育仁往來之 電子郵件。
二、以下係具體個案部分之證據:
㈠張朝綜部分(附表一編號1):
1.勞工保險:97年4月8日向勞保局申請殘廢給付(嗣改名為失 能給付),並提出李漢忠於97年4月7日開立之殘廢診斷書為 據,於97年4月23日受核付新台幣(下同)61萬6000元,已 給付劉育仁佣金。
2.商業保險:無。
⒊供述證據:張朝綜於99年5月4日警詢、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 ;同案被告李漢忠於99年8月25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 。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於99年4月14日對張朝綜之蒐證照 片;臺中市警察局員警於99年5月4日對張朝綜之蒐證影片。 ⒌書證:劉育仁日常記載之張朝綜案情分析表;張朝綜之97年 4月8日勞工保險殘廢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醫師李漢忠開 立之97年4月7日張朝綜勞工保險殘廢診斷書;勞工保險局97 年4月23日殘廢給付核付函文五臺灣銀行大甲分行戶名張朝 綜、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往來明細六財團法人保險犯罪 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委由臨床醫師出具之鑑定報告。 ㈡孫祥益部分(附表一編號2):
1.勞工保險:98年7月14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提出楊 孟寅以沈炯祺名義於98年7月14日開立之失能診斷書為據。 98年7月27日受核付48萬3840元,已給付劉育仁佣金。 2.商業保險:無
⒊供述證據:同案被告孫祥益於99年5月4日警詢、偵訊時之供 述;同案被告楊孟寅於99年8 月23日在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 述。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於99年4月14日對孫祥益之蒐證照 片;臺中市警察局員警於99年5月4日對孫祥益之蒐證影片。 ⒌書證:劉育仁日常記載之孫祥益案情分析表;孫祥益於臺中 榮民總醫院護理紀錄三臺中榮民總醫院於97年8月21日紀錄 孫祥益之出院計畫表;孫祥益之98年7月14日勞工保險失能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醫師楊孟寅以沈炯祺名義開立之98 年7月14日孫祥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工保險局98年7月 27日失能給付核付函文;臺中商業銀行大肚分行戶名孫祥益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財團法人保險犯罪 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㈢周金慰部分(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至4、附表三編號 1):
1.勞工保險:於98年11月25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提出 楊孟寅以沈炯祺名義於98年11月24日開立之失能診斷書為據 。於99年1月13日受核付64萬3852元,已給付劉育仁佣金。 2.商業保險:
⑴99年1月21日申請國泰人壽保險公司(下稱國泰人壽)殘 廢給付,檢附楊孟寅於98年11月24日開立之失能診斷書, 於99年2月4日共獲給付84萬元。
⑵99年1月28日申請新光人壽保險公司(下稱新光人壽)個 人保險殘廢給付,檢附李明鍾於99年1月19日開立之一般 診斷證明書及楊孟寅於98年11月24日開立之失能診斷書, 於99年2月8日獲給付16萬元。
⑶99年2月9日申請新光人壽團體保險殘廢給付,檢附李明鍾 於99年1月19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書及楊孟寅於98年11 月24日開立之失能診斷書,於99年2月22日獲給付20萬元 。
⑷99年1月29日申請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下稱華南產物)殘 廢給付,檢附李明鍾於99年1月19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 書及楊孟寅於98年11月24日開立之失能診斷書,但尚未理 賠。
⒊供述證據:證人即國泰人壽員工黃鼎鈞於99年5月4日在偵查 中之供述;證人即新光人壽員工張輝宏於99年5月4日檢察事 務官詢問之供述;證人即新光人壽員工張輝宏、王廷忠於99 年5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即華南產物員工謝世明 於99年5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之供述;證人即華南產物員工 謝世明於99年5月4日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言;同案被告楊安閎 於99年5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同案 被告周金慰於99年5月4日警詢、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同案 被告楊孟寅於99年5月4日、99年8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之
供述。
⒋物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於99年3月30 日 蒐證影片;關於周金慰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臺中榮民總醫院於98年3月23日關於周金慰入院之護 理評估表;臺中榮民總醫院於98年3月25日紀錄周金慰之出 院計畫表;臺中榮民總醫院護理部關於98年3月23日至98年3 月25間周金慰住院期間之護理紀錄;同案被告李明鍾開立之 98年9月8日周金慰身心障礙鑑定表;周金慰之中度身心障礙 手冊;同案被告李明鍾開立之童綜合醫院99年1月19日周金 慰一般診斷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周金慰、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往來明細;周金慰之98年11月25 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同案被告楊孟寅以 沈炯祺名義開立之98年11月24日周金慰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十勞工保險局99年1月13日失能給付核付函文;國泰人壽理 賠給付結案紀錄、理賠給付明細;國泰人壽理賠申請書;國 泰人壽殘廢理賠作業資料;國泰人壽醫務意見單;國泰人壽 殘廢狀況訪問表;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新光人壽99年2 月 3日調查報告書;新光人壽理賠給付結案紀錄;華南產物保 險團體傷害保險標準行保險初步報告書;華南產物傷害保險 保險金申請書;華南產物保險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單; 華南產物汽車複雜肇事案件調查訪談表;於被告楊安閎住處 中查扣記載「楊孟寅」之記事桌曆;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 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㈣徐日滿部分(附表二編號5):
1.勞工保險:無
2.商業保險:
98年9月17日申請富邦產物保險公司(下稱富邦產物)殘廢 給付,檢附楊孟寅於99年1月12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書, 於99年3月23日獲理賠270萬元,已給付劉育仁佣金。 ⒊供述證據:證人即徐日滿之妻徐邱桂鄉於99年5月4日警詢、 檢察官訊問時之供述;證人徐日滿於99年5月4日警詢之供述 。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蒐證影片;關於徐日滿部分之通 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委任合約書;楊孟寅開立之臺中榮總99年1月12日徐 日滿一般診斷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新種保險 理賠申請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新種保險理賠 計畫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傷害保險賠案結案 賠付說明;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報 告。
㈤廖榮德部分(附表二編號6至8、附表三編號2): 1.勞工保險:無
2.商業保險:
⑴99年1月13日申請康健人壽保險公司(下稱康健人壽)殘 廢給付,檢附李明鍾於99年1月12日一般診斷證明書、楊 孟寅於99年1月12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書。尚未理賠。 ⑵99年1月18日申請南山人壽殘廢給付,檢附楊孟寅於99年1 月12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書。於99年2月9日獲理賠61萬 8418元。
⑶99年1月19日申請新光人壽殘廢給付,檢附楊孟寅於99年1 月12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書、98年12月22日之輕度身心 障礙手冊及李明鍾於99年1月12日及99年4月29日開立之一 般診斷證明書。尚未理賠。
⒊供述證據:證人即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員工張輝宏於99年5 月 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證人即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員工張 輝宏、王廷忠於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證人即廖榮德之妻陳 素吟於99年5月4日警詢之供述;證人陳素吟於99年5月4日偵 訊筆錄;證人廖榮德於99年5月4日警詢供述;證人廖榮德於 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年4月14日蒐證照片;臺中市警 察局員警99年5月4日蒐證影片;關於廖榮德部分之通訊監察 錄音。
⒌書證:廖榮德之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摘要;李明鍾開立之 98年12月22日廖榮德身心障礙鑑定表;醫師楊孟寅開立之 臺中榮總99年1月12日廖榮德診斷證明書;醫師李明鍾開立 之童綜合醫院99年1月12日廖榮德一般診斷書;醫師李明鍾 開立之童綜合醫院99年4月29日廖榮德一般診斷書;紐西蘭 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保險金申請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南山人壽保險 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調查報告書;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新光人壽調查報告書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㈥楊進添部分(附表二編號9至11、附表三編號3): 1.勞工保險:無
2.商業保險:
⑴楊進添前曾向新光人壽申請殘廢給付,並獲理賠共計447 萬8611元。復於99年2月8日向新光人壽申請較高額之殘廢 保險理賠,並提出楊孟寅於99年3月9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 明書、李明鍾於99年3月9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書。尚未 理賠(第二次部分)。
⑵98年7月22日申請國華人壽殘廢給付,98年10月16日理賠 83萬4930元。嗣於99年2月12日再次向國華人壽申請保險 理賠,(99年3月初委託劉育仁代辦),並陸續提出楊孟 寅於99年3月9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李明鍾於99年3月9日 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李明鍾於98年12月31日開立之身心障 礙鑑定表(未塗改)。尚未理賠(第二次部分) ⑶楊進添前曾向國泰人壽申領保險理賠,並於98年10月7日 受理賠400萬元。復於99年3月10日向國泰人壽申請較高額 之殘廢保險理賠,並提出楊孟寅於99年3月9日開立之一般 診斷證明書、李明鍾於99年3月9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書 、李明鍾於99年4月6日開立之一般診斷證明書、劉育仁指 使李明鍾於99年4月間私下塗改之98年12月31日身心障礙 鑑定表。尚未理賠(第二次部分)
⒊供述證據:證人即新光人壽保險公司員工張輝宏、王廷忠於 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證人即國華保險公司員工陳淑櫻於99 年5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證人即國華保險公司員工陳 淑櫻於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證人即國泰人壽保險公司員工 黃鼎鈞於99年5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證人即國泰人壽 保險公司員工黃鼎鈞於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年5月4日蒐證影片;關於楊進添 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97年8月4日(疑筆誤,應為98 年8月4日)保險公司專用病歷摘要;童綜合醫院復健科醫師 吳坤霖98年2月3日開立之楊進添身心障礙鑑定表;李明鍾開 立之童綜合醫院99年3月9日楊進添一般診斷書;楊孟寅開立 之臺中榮總99年3月9日楊進添診斷證明書;李明鍾開立之童 綜合醫院99年4月6日楊進添一般診斷書;李明鍾98年12月31 日開立之楊進添身心障礙鑑定表(未塗改);李明鍾塗改過 之98年12月31日楊進添身心障礙鑑定表(已塗改,並已送國 泰人壽保險公司);新光人壽平安意外傷害保險附約條款; 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98年7月15日首次申請);新光人壽 理賠申請書(99年2月8日再次申請);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收 件細項資料;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申請書;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結案紀錄;國泰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給付結案資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理賠申請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8年9月10 日 醫務意見單;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 報告。
㈦林素貞部分(附表二編號12、13、附表三編號4): 1.勞工保險:無
2.商業保險:
⑴99年3月31日申請南山人壽殘廢給付,並提出楊孟寅於99 年3月23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尚未理賠。
⑵99年4月16日申請國泰人壽殘廢給付,並提出楊孟寅於99 年3月23日之診斷證明書。尚未理賠。
⒊供述證據:同案被告林素貞於99年5月4日警詢供述;同案被 告林素貞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同案被告楊孟寅99年8月23 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⒋物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99年3月23日蒐 證影片;臺中市警察局99年4月16日蒐證照片;臺中市警察 局99年5月4日蒐證影片;關於林素貞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王文甫98年10月29日開立之林素 貞身心障礙鑑定表;彰化基督教醫院醫師陳建民99年3月12 日開立之林素貞一般診斷書;林素貞於臺中榮民總醫院病歷 紀錄;楊孟寅開立之臺中榮總99年3月23日林素貞診斷證明 書;楊孟寅以沈炯祺名義於99年4月6日開立之林素貞身心障 礙鑑定表;林素貞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南山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保險金申請書;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 請書;國泰人壽殘廢狀況訪問表-日常生活情況;財團法人 保險犯罪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㈧蔡王淑部分(附表二編號14、15、附表三編號5): 1.勞工保險:無
2.商業保險:
⑴99年4月27日向國泰人壽申請殘廢給付,並提出李明鍾於 99年4月22日開立之一般診斷書、楊孟寅於99年4月27日開 立之診斷證明書、楊孟寅於99年3月2日開立之身心障礙鑑 定表。尚未理賠。
⑵於99年5月3日向中國人壽申請殘廢給付,並提出李明鍾於 99年4月22日開立之一般診斷書、楊孟寅於99年4月27日開 立之診斷證明書及蔡王淑之中度身心障礙手冊。尚未理賠 。
⒊供述證據:證人蔡王淑於99年5月4日警詢供述;證人蔡再生 於99年5月4日警詢供述;證人蔡再生於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 ;同案被告楊孟寅於99年8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年4月16日對蔡王淑之蒐證照片 ;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年5月4日對蔡王淑之蒐證影片;關於 蔡王淑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李明鍾開立之童綜合醫院98年12月15日蔡王淑一般診 斷書;李明鍾開立之童綜合醫院99年4月22日蔡王淑一般診 斷書;楊孟寅以胡澤良名義開立之臺中榮總99年4月27日蔡
王淑診斷證明書;楊孟寅開立之99年3月2日蔡王淑身心障礙 鑑定表;蔡王淑之身心障礙手冊資料;蔡王淑中度身心障礙 手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中國人壽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99 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㈨翁三奇部分(附表一編號3、附表二編號16、17): 1.勞工保險:
99年3月23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提出楊孟寅於99年 3月23日以沈炯祺名義開立之失能診斷書為據。於99年4月16 日受核付38萬160元,已給付劉育仁佣金。 2.商業保險:
⑴98年11月3日向新光人壽申請殘廢保險金,並提出楊孟寅 於99年1月5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98年11月2日開立之診 斷證明書、99年3月2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99年3月12日 獲理賠12萬460元。
⑵98年12月4日向華南產物保險公司(下稱華南產物)申請 殘廢給付,並提出楊孟寅於99年1月5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99年1月26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98年11月2日開立之診 斷證明書。於99年3月11日獲理賠80萬元。 ⒊供述證據:證人即華南產物員工謝世明於99年5月4日檢察事 務官詢問筆錄;證人即華南產物員工謝世明於99年5月4日偵 訊筆錄;證人翁三奇於99年7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證 人翁三奇於99年7月8日偵訊筆錄;同案被告楊孟寅於99年5 月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同案被告楊孟寅於99年8月23日 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⒋物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99年3月23日蒐 證影片;翁三奇99年7月7日偵訊影片;關於翁三奇部分之通 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劉育仁日常記載之翁三奇案情分析表;楊孟寅開立之 埔里榮民醫院98年8月28日翁三奇診斷證明書;楊孟寅開立 之埔里榮民醫院98年11月2日翁三奇診斷證明書;楊孟寅以 沈炯祺名義開立之臺中榮總99年1月5日翁三奇診斷證明書; 楊孟寅以沈炯祺名義開立之臺中榮總99年1月26日翁三奇診 斷證明書;楊孟寅開立之臺中榮總99年3月2日翁三奇診斷證 明書;翁三奇使用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通聯紀錄;翁三奇之99年3月23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 書暨給付收據;醫師楊孟寅開立之99年3月23日翁三奇勞工 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工保險局99年4月16日失能給付核付函 文;新光人壽理賠申請書;華南產物團體傷害保險標準行保 險理賠計算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傷害保險保險金
申請書;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理賠資料;華南產物保 險汽車險暨傷害險案件送審單;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 99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㈩張价惠部分(附表一編號5、附表二編號18、19): 1.勞工保險:
99年1月22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提出楊孟寅開立之 99年1月22日失能診斷書為據。於99年3月19日受核付50萬 1600元,已給付劉育仁佣金。
2.商業保險:
⑴車禍肇事者顏輝銘於97年11月21日向富邦產物申請汽車強 制責任險予張价惠,張价惠提出楊孟寅於99年3月19日開 立之診斷證明書、99年3月23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勞保 核付失能給付函,於99年4月14日獲理賠38萬9089元。 ⑵99年3月29日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公司(下稱三商美邦公 司)申請殘廢給付,並提出楊孟寅於99年3月19日開立之 診斷證明書、99年3月23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勞保核付 失能給付函,於99年4月9日獲理賠40萬元。 ⒊供述證據:同案被告張价惠於99年5月4日警詢供述;同案被 告張价惠於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
⒋物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99年3月23日蒐 證影片;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年5月4日蒐證影片;關於張价 惠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劉育仁日常記載之張价惠案情分析表;張价惠於臺中 榮總之病歷紀錄;楊孟寅開立之埔里榮民醫院99年3月19日 張价惠診斷證明書;楊孟寅開立之臺中榮總99年3月23日張 价惠診斷證明書;張价惠之99年1月22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申請書暨給付收據;醫師楊孟寅開立之99年1月22日張价惠 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工保險局99年3月19日失能給付核 付函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9年3月24日匯款申請書代收入 傳票;三商美邦公司保險金申請書;三商美邦公司保險金給 付通知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車險理賠申請書;富 邦產物保險公司賠付說明;富邦產物保險強制險理賠資料; 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廖祥發部分(附表二編號20至22、附表三編號6): 1.勞工保險:無
2.商業保險:
⑴97年6月9日向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泰安產物 )險申請殘廢給付,並提出楊孟寅於97年11月18日開立之 診斷證明書、李明鍾於97年11月18日開立之一般診斷書。 於97年12月15日獲理賠120萬元。
⑵97年11月21日向新光人壽申請殘廢給付,並提出楊孟寅於 97年11月18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李明鍾於97年11月18日 開立之一般診斷書。於97年12月2日獲理賠12萬元。 ⑶97年11月21日向國泰人壽申請殘廢給付,並提出楊孟寅於 97年11月18日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李明鍾於97年11月18日 開立之一般診斷書。於97年12月12日獲理賠20萬元。 ⒊供述證據:廖祥發之妻洪玉玲於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證人 廖祥發於99年7月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證人廖祥發於99 年7月7日偵訊筆錄。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年5月4日、99年6月26日蒐證影 片;關於廖祥發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劉育仁日常記載之廖祥發案情分析表;李明鍾開立之 97年10月16日廖祥發身心障礙鑑定表;楊孟寅以沈炯祺名義 開立之臺中榮總97年11月18日廖祥發診斷證明書;李明鍾開 立之童綜合醫院97年11月18日廖祥發一般診斷書;陳春忠開 立之99年2月27日廖祥發身心障礙鑑定表;廖祥發身心障礙 手冊資料;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健康傷害保險保險金 申請書;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金給付通知書;新 光人壽理賠申請書;新光人壽理賠資料;國泰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理賠申請書;國泰人壽理賠資料;財團法人保險犯 罪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江肇濱部分(附表一編號6):
1.勞工保險:
99年4月15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提出莊皓宇開立之 99年4月14日失能診斷書為據。99年4月28日受核付70萬元, 已給付劉育仁佣金。
2.商業保險:無
⒊供述證據:同案被告李郁嫻(江肇濱之妻)於99年5月4日警 詢筆錄;同案被告李郁嫻於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證人江肇 濱於99年5月4日偵訊筆錄;證人江肇濱於99年7月7日檢察事 務官詢問筆錄;證人江肇濱於99年7月7日偵訊筆錄;同案被 告莊皓宇於99年8月2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年6月25日蒐證影片;關於江肇 濱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劉育仁日常記載之江肇濱案情分析表;江肇濱之99 年4月15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醫師莊皓 宇開立之江肇濱99年4月14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工保 險局99年4月28日失能給付核付函文;江肇濱妻李郁嫻持用 之行動電話通聯紀錄;財團法人保險犯罪防制中心99年8月 19 日鑑定報告。
王鼎陽部分(附表一編號7):
1.勞工保險:
99年4月7日向勞保局申請失能給付,並提出莊皓宇於99年4 月7日開立之失能診斷書為據。於99年4月21日受核付33萬 4400 元,已給付劉育仁佣金。
2.商業保險:無
⒊供述證據:王鼎陽於99年5月4日之警詢供述;同案被告王鼎 陽於99年5月4日之偵訊筆錄;同案被告王鼎陽於99年9月2日 檢察事務官詢問筆錄;同案被告王鼎陽於99年9月2日偵訊筆 錄。
⒋物證:臺中市警察局員警99年5月4日對王鼎陽之蒐證影片; 關於王鼎陽部分之通訊監察錄音。
⒌書證:劉育仁日常記載之王鼎陽案情分析表;王鼎陽之99年 4月7日勞工保險失能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醫師莊皓宇開 立之王鼎陽99年4月7日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勞工保險局99 年4月21日失能給付核付函文;證人王鼎陽(原名王先陽) 持用之手機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紀錄;財團法人保險犯罪 防制中心99年8月19日鑑定報告。
陳金源部分(附表一編號8、附表二編號23、24): 1.勞工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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