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上易字第82號
上 訴 人 林明達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複 代理人 張智凱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輝農等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原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下列第二項
請求部分廢棄。㈡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台幣(
下同)6萬3,9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卷第7頁)。嗣於102年1
月3日具狀為擴張上訴聲明,擴張後之上訴聲明為:㈠原判決廢
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萬8,2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
達被上訴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本院
卷第28頁)。則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為40萬8,22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615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其餘
5,115元未具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
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