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217號
上訴人即附 黃飛鵬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劉政杰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登波
黃明珠
被上訴人即 黃姿婷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附帶上訴人
黃薈潔
黃韋翔
陳紫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