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1年度,217號
TPHV,101,家上,217,2013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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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上字第217號
上訴人即附 黃飛鵬
帶被上訴人
訴訟代理人 許惠峰律師
      劉政杰律師
視同上訴人 黃登波
      黃明珠
被上訴人即 黃姿婷  住新北市○○區○○路0段0號9樓
附帶上訴人
      黃薈潔
      黃韋翔
      陳紫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仁杰律師
      蔡宜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月22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2法庭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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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