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聲字,101年度,6號
TPHV,101,勞聲,6,201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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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6號
抗 告 人 林能恭
      謝諒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北美國學校(TAIPE AMERICAN SCHOOL
FOUNDATION)等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
30日本院101 年度勞上字第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第487 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30日裁定駁回,該駁回裁定於101 年4 月11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18頁)。抗告人迄101 年7 月19日始以電子郵件傳送抗告狀,對上開駁回裁定提起抗告,顯已逾10日之抗告期間,自不合法,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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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