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上字第591號上 訴 人 黃國穎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律師被上訴人 黃紫蓉 住新北市○○區○○街00號4樓訴訟代理人 張菊芳律師 林宣佑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協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6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13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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