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更(一)字,99年度,8號
TPHM,99,金上更(一),8,2013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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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金上更(一)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滔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律師
      葉宏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
度訴字第519號,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401號、第10182號),
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張滔部分撤銷。
張滔共同違反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及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又共同違反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事 實
一、緣民國( 下同)89 年間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台開公司)股價自上市之每股新臺幣(下同)21、22 元崩跌至2 、3 元,張滔、陳乃玉( 業經本院前審判處罪刑 確定,嗣後逃亡經通緝中) 二人認有炒作套利之空間,乃圖 思製造該公司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並操縱股價在一定價格以 上、而抬高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證交所 )在集中交易市場之交易價格,竟基於犯意之聯絡,由張滔 決定股票買賣價格,陳乃玉負責籌措所需資金、提供人頭買 賣帳戶及下單買賣:
㈠自90年4月10日起至90年6月22日止,陳乃玉利用不知情之家 族成員、或友人陳國能陳重諴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許月英等個人帳戶,併同陳乃玉、張滔本人帳戶(詳如附 表一所示),利用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國票 證券)之營業員為女兒陳姿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南 京分公司(下簡稱太平洋證券)之營業員為好友陳美珊、且 德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帳號另互設有委託人之便,得自由操 綜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而組成買賣臺開股票集團,連續於 附表二所示時間,持續以高價買入之方式,意圖抬高台開公 司之股價(詳情如附表二所示)。
㈡然至90年6 月21日,操作股票獲利、操縱股價情形均未如預



期,資金產生缺口,竟於90年6 月21日、22日,以陳乃玉、 張滔陳式良林天平等人帳戶名義,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 下單買進台開公司上市股票,其中6264張經電腦搓合成功( 詳如附表三所示),惟遲至最後交割期限即90年6 月24日、 25日前,仍未依規定履行交割義務(總計違約金額達3459萬 5550元),致台開公司上市股票價格自90年6 月26日至同月 29 日 止每日均以跌停價收盤,且股票成交量自同月22日 4029 張 萎縮至400 張,而足以影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後 張滔於90年6 月27日偵查機關尚未察覺前,即具狀向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違約交割情事,嗣並接受裁判 。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 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 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 、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 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 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張滔及辯護人對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陳述之證據能力均 不爭執,本院亦認適當作為證據,而有證據能力。二、被告辯護人辯以:96年6月5日台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等 證據資料,非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規定之文書,不 得作為證據云云。惟查:上開函文及附件資料(原審卷三第6 頁至415頁),係該所統計90年4月10日至同年6月20日間之證 卷行情及指數行情明細表、成交買賣前100名投資人明細表 及成交買賣較大證券商之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陳乃玉等 9名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等資料,均係依檢察官之函請, 擷取該所電腦中股票交易之存檔資料予以列印,並未加上該 所人員主觀之認定,係於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下所製作,核 屬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3款之文書,自得作為證據。三、至被告張滔所提其與黃銘坤之「委任合約書」乙紙 (上證一 ) 係影本,被告張滔始終無法提出正本,致無法與其辯護人 楊美玲律師聲請調卷之黃銘坤筆錄上簽名鑑定筆跡,自不得 作為證據。又被告陳乃玉在境外出具之「聲明書」乙紙,雖 經我駐外單位驗證,然對被告張滔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 審判外之陳述,既未經陳乃玉到庭具結證述,確保其內容之 真正,亦不得作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張滔坦承違約交割部分之犯罪事實,但矢 口否認有何操縱市場之犯行,辯稱:買賣台開公司股票係因 擎碧建設公司董事黃銘坤欲入主台開公司、需掌握股權,故 委任伊以每股不超過6 元之價格買入台開股票約3 萬股,方 會依約買入,以協助黃銘坤取得經營權,並非蓄意抬高台開 公司股價,又嗣後黃銘坤之資金並未如數匯入,方會導致違 約交割,否則為何不一併自首有炒作股票情事?陳乃玉於調 查局北機組及偵查中均自白買賣台開公司股票係為其女兒衝 業績,嗣於98年1 月20日之聲明書亦同此陳述,被告主觀上 並無故意操縱或炒作該股票之不法意圖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張滔邀同已判決確定之同案被告陳乃玉,以被告張滔決 定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價格、張數、時間,被告陳乃玉負責籌 措所需資金、並提供人頭帳戶之方式,使用如附表一所示之 帳戶,以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價格、張數,買賣台開公司之 上市股票,其後附表三所示之買賣均未辦理交割等事實,除 據同案被告陳乃玉陳稱: 買賣均係依據張滔指示籌措資金, 買賣之時間、價格、張數等亦係張滔一人決定,張滔亦有借 用伊之人頭帳戶云云,已見被告張滔在本件買賣台開公司股 票乙事,係居於幕前幕後均主導運作之地位,並非如其所稱 僅於90年6 月20日才開始購買台開公司股票,況被告張滔亦 自承有借用陳乃玉之人頭帳戶購買除台開外之其他股票如南 港等,如被告張滔果真係欲協助黃銘坤取得經營權,並非蓄 意抬高台開公司股價,則自行以自己名義用自己帳戶購買台 開公司股票即可,又何需邀同陳乃玉籌措所需資金,自己且 決定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價格、張數、時間,而陳乃玉並提供 人頭帳戶供被告張滔進出使用,類此帳戶共用,資金、股票 之來去歸屬夾纏不清,極易衍生糾紛,若非確有共同炒作關 係,何臻如此? 顯見被告張滔對於各個帳戶之使用、資金之 來去、買賣台開股票之時間、價格、張數,係居於掌控全局 之地位,而非如所稱係幫忙陳乃玉女兒衝業績而「捧場」, 此外,復經證人陳姿樺、證人即原太平證券營業員陳美珊於 原審具結證述明確,及證人林天平陳意如於本院審理時到 庭證稱彼等為陳乃玉或陳姿樺之人頭戶屬實,並有臺灣證券 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96 年6月15日台證密字第0000 000000 號函及附件證券行情資料明細表、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前 100 名投資人明細表、較大投資人交易明細表、陳乃玉等9 名投資人委託成交對應表、德信證券90年6 月21、2 2 日被 告張滔、陳乃玉買進賣出報告書、交易委託書、合併交割憑



單、違約申報申請書、委託及成交明細查詢(見90年度他字 第6245號卷第25頁以下),可資佐證。
㈡次查,同案被告陳乃玉於法務部調查局北機組雖供稱:陳國 能、陳重諴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等個人帳戶,都是我 用來買賣股票的,陳姿樺是我女兒,陳美姍是我在太平洋證 券公司的營業員,我從89年11月起買賣台開公司股票,94 年3、4月以後,我問張滔台開股票未來有沒有問題,他告訴 我沒有問題,我只好繼續買賣,順便幫女兒做業績,都是我 本人自己下單等語(95年度偵字第5401號卷第39頁至44頁); 嗣於偵查中改稱:我的戶頭是供給張滔使用,是在90年3、4 月份,我沒有買過台開公司的股票,張滔是後來才自己開戶 的等語(90年度他字第6245號卷第9頁)。嗣於原審96年5月28 日訊問筆錄供稱:因為當時請張滔來幫我女兒作業績,所以 90年4月10日至90年6月20日的買賣都是張滔決定的,其中只 有90年5月9日許月英下單買進24張是我決定的等語(原審卷 一第76頁、77頁)。由同案被告陳乃玉上開供述已知其戶頭 是供給張滔使用,殆無疑義。又被告張滔於偵查中亦自白: 我沒有與陳乃玉一起買台開公司股票,我購買台開公司股票 ,有部分是利用陳乃玉那邊的帳戶購買,但實際上購買的人 是我,我跟陳乃玉說要買幾張,她會打電話給營業員等語 (95年度偵字第5401號卷第202頁至204頁),亦承認有利用陳 乃玉那邊的帳戶購買台開股票,核與陳乃玉所述,尚不相悖 。再者,證人即陳乃玉女兒陳姿樺於原審證稱:陳國能、陳 重諴、陳意如陳式良林天平等個人帳戶都是委託我母親 下單,實際接單的時候,這些帳戶張滔也會給我下單,除了 許月英之外。他倆在VIP室下單,有時是張先生,有時是我 母親,張滔打電話下單我也會接受,因為股票是張滔買的, 因為可以跟他回報,張滔也會打電話問我回報的情形等語, 對上開證言,被告張滔供稱:沒意見,陳乃玉的身分就是墊 款的金主,利息也非常的輕,這些股票不是陳乃玉要買,她 只是墊款的人而已,我們的戶頭不只台開,什麼時間、買多 少錢、多少股,是我們決定,有告訴陳乃玉等語。陳乃玉則 供稱:張滔說的是實際經過,我是丙種墊款,本來出資金, 但後來黃銘坤倒了等語(原審卷一第200頁至206頁)。核彼等 證詞均相一致,益證前揭所述:本案台開公司之股票買賣係 由被告張滔一手主導掌控,殆屬明確。
㈢再查,證人李曉慧亦證稱:我與陳姿樺是同事,陳乃玉也會 到公司來,有一次說有急,我出借了六十萬元,是我母親的 資金等語( 同上卷第207 頁) 。證人即被告張滔友人俞知仁 於原審證稱:有跟張滔學做股票,在國票貴賓室時有我、張



滔、陳乃玉,大概三至四個人,陳乃玉有受張滔指示下單買 賣股票,各種股票都有,下單前不會與陳乃玉討論,他也會 請陳乃玉幫他借錢,張滔也會自己向陳姿樺下單買股票,張 滔、陳乃玉買賣股票時,價錢、張數、時間都是在貴賓室自 己決定的,有聽過二人結算利息的事情,大部分都是張滔要 給陳乃玉。陳乃玉本身是丙種墊款,她自己也買股票等語( 原審卷二第83頁至86頁)。另證人即當時國票大同分公司經 理陳淑娟證稱:被告二人都是客戶,違約交割後,我們公司 反向處理,我們是二人的帳戶一起計算,陳乃玉、張滔一起 負責,因為當時交易是在同一間貴賓室,最後差額是張滔以 分批償還方式償還,張滔說願意負責。當時陳重諴帳戶也合 併在這個違約款裡面計算等語(同上卷第87頁至89頁)。核上 開同案被告陳乃玉於原審之自白,與證人陳姿樺、俞知仁之 證述均相符,且為被告張滔所不否認,且觀被告張滔於國票 證券公司及德信證券公司之開戶資料,均係於90年6月18日 始開戶,在開戶之前,若非向陳乃玉借用其所管領使用之親 友帳戶,且係聚集「在同一間貴賓室」一起操作,則被告張 滔如何能下單買賣台開股票?參以證人陳淑娟之證詞,違約 交割後,被告張滔願一肩承擔違約交割還款之責任等情,彼 等若無共同炒作之利害與共關係,何以在不同的帳戶竟於同 一時間不約而同一起違約交割?何以就不是自己違約交割的 部分亦願一肩承擔還款之責任?凡此,益證本件自90年4月10 日起至同年6月中旬止,確係張滔親自或指示陳乃玉下單買 賣台開公司股票,其事後翻異前詞改稱只是替陳姿樺「捧場 」云云,不足採信。
㈣又證人陳國能陳重諴林天平陳式良陳意如等人國票 證券、德信證券及太平洋證券所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帳 戶,係交予被告陳乃玉、張滔使用,並由被告陳乃玉負責調 度資金等情,並經證人陳國能陳重諴林天平陳式良陳意如等於調查局證述明確,另經證人陳美珊、周愛貞、周 蘭芳、李曉慧證述資金調借情形明確,更有德信證券陳乃玉 、陳式良張滔開戶基本資料(見調查卷第77頁以下)、國 票證券被告陳乃玉、陳國能陳式良陳重諴陳意如、林 天平、張滔許月英之基本開戶資料、受託買賣業務員陳姿 樺名單(見調查卷第35頁以下)、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10月4日(96)太證法字第960153號函及開戶卡影本、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存入憑條、存款明細分戶帳、世華銀 行洗錢防制法第7條「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登記簿等 (見調查卷第163頁以下)在卷可稽;則被告張滔、陳乃玉 二人共同為附表二台開股票買賣,亦即被告張滔為實際操作



者、被告陳乃玉為資金及帳戶提供者,而共同買賣之事實, 益堪認定。
㈤而參考臺開股票、同類股暨集中交易市場價、量變化之比較 表(見調查卷第26頁),可知:自89年11月23日起至90年6 月30日止,台開股票價格之漲跌幅度上漲高達80.43%,惟同 期同類股、集中市場(大盤)平均漲跌幅度則分別僅上漲7. 15% 、下跌5.12% ;另台開股票同期成交量則增加228.47% ,而同類股、集中市場平均成交量則分別僅增加19.47%、 2.91 %,且:
1.90年4月10日、11日、14日、21日、同年5月2日、同月4日、 8日、10日、11日、14日、21日、同年6月7日、同月12日、 19日、20日、26日、27日、28日、29日等交易日,連續多日 大量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因盤中漲跌幅過大,有成交價異常 情事。
2.如附表二買賣對台開公司股價有明顯影響,其各營業日之詳 細交易情形如下:
⑴90年4月10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於13時18分18秒至13 時23分25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7檔之4.60元及漲 停價5.15元之價格,分3筆委託買進120張。而前開委託 於13時19分03秒至13時25分06秒成交86張,使成交價由 4.60元漲升為4.65元,上升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52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陳式良(德信證 券)等人共計成交買進95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2.29% ,陳乃玉(太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97張,占當日 總成交量16.22%,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97張,占 當日總成交量16.22%。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跌幅為6.8%,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94%,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89%。
⑵90年4月11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國能(國票證券)於12時38分6秒至12 時 42分33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10檔之4.50元分3筆委託 買進30張,及於12時51分56秒至12時55分56秒以高於當 時成交價8檔之4.60元之價格,分5筆委託買進35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38分52秒至12時42分43秒、12時52 分9秒至12時56分4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40元漲 升為4.50元,上升10檔。另陳式良(德信證券)、陳乃 玉(太平洋證券)、陳國能(國票證券)於13時25分6 秒至13時27分1秒,連續以漲停價4.83元及高於當時成



交價3檔之4.70元價格,分4筆委託買進108張;而前開 委託於13時25分7秒至13時30分成交77張,使成交價由 4.67元漲升為4.83元,上升16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83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乃玉、陳國能陳式良等人共計成交買 進1489張 (1526-37張,其中37張係陳乃玉受許月英委 託購買),占當日總成交量約74%,陳乃玉共計成交賣 出126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1.77%,其中相對成交總 數量高達114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6.15%。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8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26%,大盤指數跌幅則為2.13%。
⑶90年4月13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式良(德信證券)於10時15分44秒至10 時24分40秒,連續以漲停價5.20元,分12筆委託買進 400張。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秒至10時29分3秒全部 成交,使成交價由4.8元漲升為4.99元,上升15檔(註 :當日收盤價為4.95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太平洋證券)、陳式良等人共計 成交買進57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7.07%,陳乃玉(太 平洋證券)共計成交賣出41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1.6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67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5.7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43%,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85%,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68%。
⑷90年4月16日
①以人頭帳戶陳意如(國票證券)於12時43分5秒至12 時 50分29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分10筆委託買進1000 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3分26秒至12時52分5秒全部成 交,使成交價由4.89元漲升為5元,上升11檔(註:當 日收盤價為4.99元)。
②上開人頭帳戶陳國能(國票證券)、陳意如等人共計成 交買進241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59%,陳乃玉(太 平洋、德信、國票證券)、陳式良(德信證券)共計成 交賣出240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0.42%,其中相對成 交總數量高達195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65.33%。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80%,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2.2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14%。
⑸90年5月7日
①以陳乃玉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3時22分33秒至13時30 分,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99元及漲停價5.45元,分5 筆



委託買進1858張。而前開委託於10時16分11秒至10 時 29分3 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3元漲升為4.99元, 上升6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9元)。
②上開陳乃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96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8.05%,陳乃玉(德信證券)及陳國能(太平洋證券 )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74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8.21%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3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7.7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跌幅為2.1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49%,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26%。
⑹90年5月9日
①以陳乃玉(德信證券)帳戶,於13時14分47秒至13 時 26分5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80元及漲停價4.97元, 分9筆委託買進2206張(其中24張係陳乃玉代陳月英購 買,隨後取消192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18分18秒至 13 時26分22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 66元漲升為 4.89 元,上升23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5元)。 ②上開陳乃玉(德信證券)、陳重諴許月英帳戶共計成 交買進208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8.11%,陳乃玉(太 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1968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3.24%,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48張,占當日總 成交量82.40%。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4.30%,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09%,大盤指數漲幅則為1.08%。
⑺90年5月11日
①以陳乃玉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48分17秒至13時17 分3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52元、以高於當時成交價 10檔之4.75元及漲停價4.83元分6筆委託買進470 張; 而前開委託於12時48分20秒至13時18分49秒成交293張 ,使成交價由4.52元漲升為4.81元,上升29檔。另陳乃 玉(國票證券)復於13時22分08秒至13時24分45秒,連 續以當時成交價4.81元、高於成交價1檔之4.82元及漲 停價4.83元,分4筆委託買進1600張;而前開委託於13 時23分20秒至13時24分51秒,成交1225 張,使成交價 由4.78元漲升為4.82元,上升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83元)。
②上開陳乃玉(太平洋、國票證券)、陳式良等帳戶共計 成交買進232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2.29%,陳乃玉( 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2015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80.05%,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995張,占當日總



成交量79.2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85%,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3.34%,大盤指數漲幅則為2.15%。
⑻90年5月30日
①以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52分15秒至13 時2分2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60元、高於當時成交 價4至5檔之4.54元、4.55元、4.56元及漲停價4. 85元 分6筆委託買進360張(隨後取消11張)。而前開委託於 12時54分29秒至13時2分50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 4.50元漲升為4.64元,上升1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64元)。
②上開陳國能陳式良帳戶(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買進 95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5.30%,陳乃玉(太平洋、德 信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91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9.10%,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86張,占當日總成 交量78.60%。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2.20%,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0.7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74%。
⑼90年5月31日
①以陳乃玉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1時48分44秒至12 時17分33秒,連續以當時成交價4.66元及高於當時成交 價6檔之4.69元及漲停價4.96元之價位,分23筆委託買 進3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3分35秒至13時11分10 秒 成交280張,使成交價由4.63元漲升為4.68元,上升5檔 (註:當日收盤價為4.70元)。
②上開陳乃玉(太平洋)帳戶共計成交買進428張,占當 日總成交量84.41%。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29%,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38%,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16%。
⑽90年6月1日
①以陳乃玉帳戶(德信證券),於11時0分41秒至11時2分 7秒,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7檔之5.000元價格,分2筆委 託買進560張。而前開委託於11時1分7秒至11時6分6秒 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73元漲升為4.90元,上升17檔 (註:當日收盤價為4.75元)。
②上開陳乃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56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5. 34%,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陳式良帳戶 (德信證券)共計成交賣出95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7.1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533張,占當日總 成交量43.15%。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1.06%,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0.5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69%。
(11)90年6月5日
①以陳國能帳戶(國票證券),於12時48分26秒至12時56 分40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9檔之4.80元價格,分 10筆委託買進1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8分44秒至12 時56分58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71元漲升為4.78元 ,上升7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78元)。 ②上開陳國能帳戶共計成交買進60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92.02%。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42%,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18%,大盤指數漲幅則為1.6%。
(12)90年6月6日
①以陳重諴帳戶於12時15分41秒至12時24分19秒,連續以 漲停價5.10元分10筆委託買進1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 時16分22秒至12時24分36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82 元漲升為4.89元,上升7檔。另陳乃玉(太平洋證券) 復於12時51分47秒至12時55分08秒,連續以漲停價5.10 元,分5筆委託買進5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2分12秒 至12時55分32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0元漲升為 4.94元,上升4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93元)。 ②上開陳乃玉、陳重諴林天平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1253 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1.52%,陳國能(國票、太平洋 證券)共計成交賣出109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79.62%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0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6.40%。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13%,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2.76%,大盤指數漲幅則為3.06%。
(13)90年6月7日
①以陳國能帳戶(太平洋證券)於12時48分46秒至12時55 分42秒,連續以高於當時成交價2至12檔之4.92元及高 於當時成交價15檔之4.95元分9筆委託買進45張;而前 開委託於12時49分41秒至12時57分11秒全部成交,使成 交價由4.80元漲升為4.92元,上升12檔。另陳乃玉(國 票證券)與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復於13時06分 24秒至13時14分58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及4.92元、 4.97元不等之價格,分8筆委託買進650張;而前開委託 於13時7分17秒至13時15分32秒,成交638張,使成交價 由4.92元漲升為4.97元,上升5檔(註:當日收盤價為 4.97元)。




②上開陳乃玉(國票證券)、陳國能(太平洋證券)等帳 戶共計成交買進75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9.39%,陳國 能(國票證券)共計成交賣出60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70.67%,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322張,占當日總成 交量70.08%。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81%,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3.09%,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28%。
(14)90年6月11日
①以陳乃玉(太平洋證券)、林天平帳戶,於12時54分43 秒至13時11分44秒,連續以漲停價5.20之價格,分11筆 委託買進848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7分6秒至13 時12 分0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1元漲升為5.05元,上 升10檔(註:當日收盤價為4.88元)。
②上開陳乃玉、林天平帳戶共計成交買進850張,占當日 總成交量82.60%,陳乃玉(國票證券)、陳國能(太 平洋證券)等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59張,占當日總成 交量73.76%,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59張,占當日 總成交量73.76%。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0.41%,同類股指數漲幅為0. 59%,大盤指數漲幅則為0.86%。
(15)90年6月12日
①以陳乃玉(國票證券)帳戶,於12時48分27秒至13時2 分46秒,連續以漲停價5.2元之價格,分11筆買進500 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49分10秒至13時3分全部成交, 使成交價由4.88元漲升為5.10元,上升14檔(當日收盤 價為5.10元)。
②當日以陳乃玉、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買 進17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4.97%,陳國能(國票證 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784張,占當日總成交量43.29 %,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783張,占當日總成交量 43.23%。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4.50%,同類股指數漲幅為 1.3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09%。
(16)90年6月14日
①以陳乃玉(太平洋證券)帳戶,於12時17分35秒至12 時27分14秒,連續以漲停價5.25元之價格,分10筆買進 5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20分16秒至12時27分46秒全部 成交,使成交價由4.93元漲升為5.10元,上升9檔(當 日收盤價為5.10元)
②當日以陳乃玉(太平洋證券)、林天平(國票證券)帳



戶共計成交買進208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98.15%,以 陳乃玉(國票證券)、陳國能(太平洋證券)帳戶,共 計成交賣出1720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1.17%,其中相 對成交總數量高達1719張,占當日總成交量81.12 %。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44%,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1.96%,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73%。
(17)90年6月18日
①以陳乃玉(德信證券)、陳國能(國票證券)帳戶,於 12時53分54秒至13時14分28秒,連續以漲停價5.40元之 價格,分17筆買進259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5分10秒 至13時14分41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4.94元漲升為 5.25元,上升11檔(當日收盤價為5.25元)。 ②當日以前開陳乃玉、陳國能帳戶共計成交買進2612張, 占當日總成交量94.98%,以陳乃玉(太平洋證券)、 林天平(國票證券)帳戶,共計成交賣出2080張,占當 日總成交量75.63%,其中相對成交總數量高達2073張 ,占當日總成交量75.38%。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3.96%,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1.30%,大盤指數跌幅則為1.70%。
(18)90年6月20日
①以陳乃玉、張滔帳戶,於12時56分12秒至13時5分37秒 ,連續以當時成交價5.15元、5.20元及漲停價5.40元之 價格,分13筆委託買進900張;而前開委託於12時56 分 45秒至13時5分59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15元漲升 為5.30元,上升3檔。另以陳乃玉、張滔陳式良帳戶 ,復於13時09分17秒至13時24分14秒,連續以高於當時 成交價1檔之5.30元、5.35元價格及漲停價5.40元之價 格,分14筆委託買進3000張;而前開委託於13時09分30 秒至13時24分28秒,全部成交,使成交價由5.25元漲升 為5.40元,上升3檔(註:當日收盤價為5.40元)。 ②上開陳乃玉、張滔陳式良等帳戶共計成交買進3974張 ,占當日總成交量87.99%,陳乃玉、陳國能共計成交 賣出2612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7.83%,其中相對成交 總數量高達2546張,占當日總成交量56.37%。 ③當日台開公司股票漲幅為6.93%,同類股指數跌幅為 0.07%,大盤指數跌幅則為0.20%。
3.而上開附表三之交易未履行交割後,致台開公司上市股票 價格自90年6 月26日至同月29日止每日均以跌停價收盤, 且股票成交量自同月22日4029張萎縮至400 張,而足以影 響證券交易市場秩序乙節,亦有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96年6 月15日台證密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證券 行情資料明細表、指數行情資料明細表等附卷可參。 4.是以被告二人之買賣方式,可認被告二人意圖抬高集中交 易市場台開股票之交易價格,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 買入,藉由漲停價以抬高成交股價,造成奇貨可居大單搶 進之假象,而為烘抬。彼等炒作股票、造成股價上漲、抬 高股票價格之主觀意圖,彰彰甚明。按「所謂連續高價買 入,如基於概括犯意,為二次以上之行為,即為連續」( 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判決參照)。且該「連續 」非指行為人「每筆」委託、成交買賣價格均係為「高價 」,僅需其多數行為有概括之統一性、主觀有連續概括之 意即屬,故被告二人委託買單中或有數筆為正常掛單價格 、或有為達成交易熱絡情形而為之「低價」掛單,均不影 響其「連續高價」以抬高價格之意圖、行為。本件,依附 表二所示,被告等於90年4月10日、11日、13日、16日有 連續多日買賣台開公司股票;繼於90年5月7日、9日、11 日連續多日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再於90年5月31日、6 月1 日、5日、6日、7日連續多日買賣台開公司股票;再於90 年6月11日、12日、14日、18日、20日買賣台開公司股票 ,中間,或因籌措資金等因素,略有中斷數日,但綜合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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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開發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票聯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南京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