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秀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秀鴈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 由
受刑人廖秀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彭政章
法 官 莊明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藝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