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2號
TPHM,102,聲,52,2013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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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義註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詐欺罪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
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義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義註因詐欺罪案件,經本院99年度 上訴字第1878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100年5月2日送監 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沈君玲
法 官 趙功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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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