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88號
TPHM,102,聲,488,2013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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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希儒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
2年度執聲付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希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希儒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臺 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5145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褫 奪公權2年,減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褫奪公權1年,並經最 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確定。於101年1月19日送 監執行,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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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