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48號
TPHM,102,聲,48,2013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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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建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建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顏建煌因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705號判處有期徒刑10 年,褫奪公權5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5771號 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98年2月1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1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 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2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 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陳坤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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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