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富家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
年度執聲付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富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富家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最後事 實審法院為本院,經判刑確定並已移付執行。茲聲請人以受 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富家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 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在案,於99年5月11 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02 年1月2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 期終結日為104年11月2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 76日,縮短刑期後終結日為104年9月6日,有法務部矯正署 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本院審核上開 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宋松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