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854號
KSDV,90,訴,2854,2001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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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四號
  原   告 太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正健
  被   告 高吉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娜莉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 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建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蔡文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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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吉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園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