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368號
TPHM,102,聲,368,20130124,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36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奉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200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奉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奉璋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鈞 院以民國96年度上更㈠字第831 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 訴後,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台上字第138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 定。受刑人於100年5月23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 2年1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8日法授矯 字第00000000000 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葉麗霞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劉興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詩涵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