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唯庭
上列受刑人因執行詐欺等罪,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37號),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孫唯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孫唯庭前犯詐欺等罪,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本 院,經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 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1月11日以法矯署字第0000000000 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4 月24日,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炳梁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