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00號
TPHM,102,聲,200,2013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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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0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姜禮富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2年度執聲付字第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禮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禮富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403號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 ,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724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 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4月1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 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富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陳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郁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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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