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梁崇銘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
102 年度執聲付字第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崇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梁崇銘因詐欺罪案件,經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應執行 有期徒刑二年,並經本院以一00年度上易字第一一三七號 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一00年十月七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一0二年一月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 第二項規定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 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一0二年一月四日法授矯字第一0一 0一二三三二五一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假釋出獄人 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 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吳麗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懿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