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七六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何錫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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