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0年度,2768號
KSDV,90,訴,2768,2001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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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訴字第二七六八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 何錫欽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
六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裁定命其於收受
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
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B法   官 陳怡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十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王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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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