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02年度,36號
TPHM,102,抗,36,2013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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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3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曹育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不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01 年12月21日裁定(101 年度聲字第3167號),提起抗
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各審級法院對於被告之羈押權,各自獨立存在,案件(包 括人犯)一經移審,原羈押裁定即失其效力,被告對之所為 抗告之請求,即欠缺保護之必要,此觀之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羈押期間之規定即明。
二、件原審於民國101年12月21日對抗告人即被告曹育禎駁回已 請停止羈押之裁定,因抗告人於判決後提起上訴,該案亦已 繫屬於本院(即102年度上訴字第39號案件),被告同於102 年1月2日經本院予以羈押,揆之前開說明,原審之羈押裁定 已因移審不再生效力,抗告人對原審駁回其具保停止羈押之 聲請,所為抗告之請求,自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瑞華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吳冠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梁駿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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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