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民字,101年度,301號
TPHM,101,附民,301,2013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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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   告 萬家梅
被   告 歐杰霖
被   告 陳孝剛(現更名為陳秉楠)
被   告 江伯東
被   告 趙姿閔
被   告 陳藝文
被   告 林忠勤
被   告 柳珮瑜
法定代理人 林鳳蓮
被   告 單師承
法定代理人 單維中
上列被告因民國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
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蘇素娥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吳鴻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戴伯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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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