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訴字,101年度,46號
TPHM,101,金上訴,46,201301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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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杰霖
選任辯護人 翁方彬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孝剛(現更名為陳秉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伯東
上二人共同 周仲鼎律師
選任辯護人 姜俐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家豪
被   告 李佳倫
被   告 趙姿閔
被   告 白泊清
被   告 陳藝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100年度金訴字第7號、100年度訴字第177號,中華民國100
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及追加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546、2492、3364、4112、4208、5255、5
266、5313、5428、5432、5627、5634、5848、5849、5850、750
2、7503號、100年度少連偵字第24、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天○○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扣案如附表五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卯○○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五、八、九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丙○○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扣案如附表五、九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亥○○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扣案如附表二、附表十二編號一、二、附表十四編號二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及附表十二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均沒收。
乙○○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扣案如附表八、九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己○○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並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扣案如附表八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辛○○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扣案如附表十三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申○○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主刑及從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柒月。扣案如附表十二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物及附表十二編號一、二、附表十三、附表十四編號二所示偽造公文書上之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壹、前科部分
一、天○○前於民國(下同)97年間因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於97年3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貳、犯罪事實部分
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8部分(被害人宇○○) 亥○○與庚○○(未據起訴)、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 白」及「恩偉」之成年男子與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於99年7月19 日上午10時許,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後佯裝警察、許永 欽檢察官撥打電話予宇○○,虛稱其開立之某帳戶遭列為警 示帳戶,涉及陳水扁101工程弊案,需交付公證金新臺幣( 下同)54萬元云云,致宇○○陷於錯誤,依指示先後在國泰 世華銀行館前分行、臺灣銀行群賢分行提領22萬元、32萬元 ,共計54萬元(起訴書載為45萬元,應予更正)後,依約於 同日下午2時36分許,在臺北市濟南路上立法院康園餐廳附 近等候交付公證款。詐欺集團見宇○○已上鉤,旋指派庚○ ○、亥○○出面取款,由庚○○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亥○○ 、負責取款之「小白」及「恩偉」前往約定地點,亥○○負 責至便利商店收取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3 所示之公文書(尚未蓋用印章)後,在車上使用詐欺集團成 員交付之偽造「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印章在前揭文書 上蓋用印文以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偽造公文書,抵 達現場後,推由「小白」冒稱「陳俊緯」書記官,將裝有前 揭偽造公文書之牛皮紙袋交付予宇○○以行使之,並假冒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公務員行使財產扣押之公務員職權,使宇○



○陷於錯誤,將54萬元交付予小白,足生損害於宇○○、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對外執行公務之公信力及職務行使之正確性,小 白取得上開款項後,隨即轉交庚○○。嗣宇○○察覺受騙, 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
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2)、(4)部分(被害人宙○)(一)天○○、卯○○、丙○○均係年滿20歲之成年人,竟與已 滿18歲未滿20歲之林忠勤(原審通緝中,到案後由原審另 行審結,下同)、未滿18歲之單O 承(年籍詳附表十七) 及單O 承所介紹真實姓名不詳之未滿18歲車手及其餘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 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 於99年9月21日中午12時許,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冒稱 林秋田檢察官撥打電話予宙○,偽稱遭他人利用在新竹武 昌郵局開立人頭帳戶、開設空頭公司,涉及詐欺案件,需 繳交款項予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云云,致宙 ○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郵局提領50萬元,並依約定至雲 林縣虎尾鎮林森路二段之啄木鳥藥局門口等候交付監管款 項。嗣詐欺集團見宙○已上鉤,指揮天○○派人出面取款 ,天○○旋指派卯○○,卯○○再指揮林忠勤負責開車搭 載負責掌機之卯○○以及單O承所介紹之未滿18歲姓名不 詳之車手,丙○○居中協助卯○○聯繫,抵達現場後,由 單O承所介紹之未滿18歲少年車手假冒書記官,向宙○收 取50萬元得手後,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宙○之權益。嗣由 卯○○將前揭詐得款項扣除16%後交與天○○,卯○○再 從中分配予丙○○、林忠勤等作為報酬。
(二)天○○、卯○○、丙○○等成年人食髓知味,復與林忠勤 、未滿18歲之尤O 基、單O 承所介紹之少年車手及其餘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承前同一詐欺取財 、冒充公務員僭行職權之犯意聯絡,循同一手法,接續於 99年9月27日,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撥打電話予宙○以同 一事由約定取款,惟宙○早已發覺有異報案,乃佯裝配合 依約於同日下午14時許,在雲林縣虎尾鎮林森路2段之啄 木鳥藥局門口等候交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誤以宙○再度 上鉤,旋指揮天○○派人出面取款,天○○即指派卯○○ ,由卯○○及丙○○負責聯繫,卯○○再指派林忠勤負責 掌機與大陸上手直接聯繫及開車搭載尤O基、單O承介紹真 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車手前往約定地點,卯○○另交付手機



林忠勤轉交尤O基以為聯繫,俟抵達約定地點後,推由 尤O基攜帶前揭手機、黑色手提包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冒 稱陳明德書記官故意對手機稱「長官我到了」,並將手機 交給宙○與詐欺集團上手直接通話,宙○通話後尚未交付 款項予尤O基之際,即為埋伏員警當場逮捕,而未詐取財 物得逞。復經警當場自尤O基身上扣得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而查悉上情。
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1)、(2)部分(被害人未○○)(一)天○○、卯○○、丙○○均係成年人,竟與已滿18歲未滿 20歲之林忠勤、未滿18歲之單O 承及其所介紹少年車手及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稱公務員僭 行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人員,於99年10月4日10時許,撥 打電話予未○○,虛稱其身分證遭冒用開立帳戶,涉及刑 事案件,需繳交35萬元云云,致未○○陷於錯誤,依指示 提款,並依約至彰化市公園路二段龍泉寺前等候交付監管 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未○○已上鉤,旋指揮天○○通 知卯○○、丙○○負責聯繫,卯○○指派林忠勤負責開車 搭載單O承及其介紹之車手等人前往約定地點,即推由單O 承所介紹真實姓名不詳之車手下車冒稱係臺灣臺北地檢署 之公務員,並將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交予未○ ○,再指示未○○自行前往彰化市○○路0段○○○○○ ○○○○○○○號2至3所示之偽造公文書,致未○○深信 該人確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人員,而陷於錯 誤,當場交付3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 察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未○○之權益 。事後,由林忠勤將前揭詐得款項分別扣除3%之車資、 10%交予卯○○後,其餘款項均交予大陸派遣人員。嗣為 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五所示之物。
(二)天○○、卯○○、丙○○等成年人、林忠勤、未滿18歲之 單O 承及其所介紹之車手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年成員食髓知味,承前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接續 於99年10月5日上午9時30分許,循同一手法,再度電話聯 繫未○○,虛稱必須再交付25萬元云云,未○○因而陷於 錯誤,依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提領款項時,經郵局人員發覺 有異阻攔並聯絡警員到場處理,未○○始發覺有異,惟未 ○○仍佯裝配合於同日上午11時許,依約在彰化市○○路 0段00號等候交付款項。另方面,詐欺集團見未○○再度 上鉤,即由天○○指揮卯○○,卯○○及丙○○負責聯繫



,由卯○○指派林忠勤負責掌機與大陸聯繫及開車搭載單 O承及其介紹之車手等人前往約定地點後,因發覺有異, 經大陸上手電話指示,而未得逞。
四、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1)至(3)部分(被害人酉○○○)(一)乙○○(行為時已滿18歲未滿20歲)、林忠勤、黃O 盛與 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之犯意聯絡, 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99年10月11日9時許,先 後冒稱臺大醫院王課長、檢察官名義撥打電話予酉○○○ ,虛稱其個人資料遭冒用,涉及刑事案件,需先繳交48萬 元提供監管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提款並依 約於同日上午11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與中央一街 口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酉○○○已上鉤 ,旋由林忠勤負責聯繫上游詐欺集團及指揮乙○○負責把 風及黃O盛負責保管林忠勤交付經詐欺集團事先偽造之公 文書,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 款之黃O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酉○○○出示並交付如 附表六編號1之偽造公文書,當場收取酉○○○交付之48 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所屬人員 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酉○○○之權益。事後,林忠 勤將前揭詐得款項取出5%後分配予乙○○作為報酬。(二)詎乙○○、林忠勤、黃O 盛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食髓知 味,承前同一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稱公務員僭 行職權之犯意聯絡,循相同模式,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 員佯裝檢察官,接續於99年10月12日9時許,再度撥打電 話予酉○○○,虛稱其涉及其他刑事案件,需再繳交75萬 元提供監管云云,致酉○○○陷於錯誤,依指示提款並依 約於同日中午12時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央路與中央一街 口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酉○○○已上鉤 ,旋由林忠勤負責聯繫及指揮乙○○負責把風、黃O盛負 責取款及保管偽造之公文書,待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 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黃O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 酉○○○出示並交付如附表六編號2之偽造公文書,並向 酉○○○收取7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 察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酉○○○之權 益。事後,林忠勤將前揭詐得款項取出5%後分配予乙○ ○作為報酬。
(三)林忠勤、黃O 盛食髓知味,承前同一犯意,與另行起意之 卯○○及丙○○等成年人、未滿18歲之陳O 誠(年籍詳附 表十七)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之犯意聯絡,循同 一模式,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檢察官,於99年10 月14日(原判決誤為12日)9時許,再度聯繫酉○○○, 虛稱其遭冒名開戶其他帳戶,需再繳交91萬元云云,致陷 於錯誤,依約於同日中午12時25分許,在新北市新店區中 央路與中央三街口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 酉○○○已上鉤,旋由卯○○及丙○○負責聯繫,卯○○ 指示林忠勤負責掌機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卯○○、負責 取款之陳O誠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 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少年黃O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 ,向酉○○○出示如附表六編號3之偽造公文書,並交付 之,使酉○○○更深信該黃O盛確為地檢署人員,當場交 付91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所屬 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酉○○○之權益。事後經 被害人酉○○○報案,始悉上情。
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 部分(被害人壬○○) 卯○○、丙○○等成年人,與林忠勤、未滿18歲之黃O 盛、 陳O 誠(年籍均詳附表十七)及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 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之 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員警、檢察官, 先後於99年10月13日15時許及同月14日上午8時許,撥打電 話予壬○○,虛稱其個人資料遭冒用申請健保局補助金、帳 戶資料遭冒用涉及刑事案件,因分案調查需先繳交42萬元提 供監管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約於99年10月14日下午 14時許,在臺北市○○區0號公園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 揭詐欺集團見壬○○已上鉤,旋由丙○○協助卯○○待接電 話聯繫大陸詐欺集團,由卯○○指派林忠勤負責駕車搭載負 責把風之陳O誠、負責取款之黃O盛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 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負責取款之黃O盛下車前往 約定地點,尚未向壬○○取款之際,經現場警員發現攔查及 上游詐欺集團電話通知異常,而未得逞。
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6部分(被害人巳○○) 己○○、卯○○、丙○○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乙 ○○、林忠勤、未滿18歲之黃O 盛(年籍詳附表十七)及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 、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先後冒稱健保局人員、員警、檢察官,於99年10月15日 上午9時許,撥打電話予巳○○,虛稱其健保卡遭冒用鎖卡 ,涉及洗錢案,需交付50萬元云云,惟因巳○○心生警覺, 立即報警查證後,佯裝同意依約於同日下午14時許,在臺北



市金山南路一段百事達影帶出租店前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 前揭詐欺集團誤以為巳○○已上鉤,旋指揮己○○派人出面 取款,己○○旋指示卯○○負責聯繫,丙○○協助卯○○, 指派林忠勤負責駕車搭載負責把風之乙○○、負責取款之黃 O盛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 ,由負責取款之黃O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尚未向巳○○會 面取款之際,察覺現場疑有警員埋伏而放棄取款而未得逞。七、起訴書附表二編號6(1)至(3)部分(被害人子○○○)(一)己○○、辰○○(辰○○由原審通緝已緝獲,另行審結, 下同)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乙○○、林忠勤、 未滿18歲之黃O 盛(年籍詳附表十七)及詐欺集團成年成 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 公文書、冒稱公務員僭行職務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 集團不詳成員佯裝勞保局人員及法官,於99年10月25日, 撥打電話予子○○○,虛稱其勞保資料遭冒用,涉及刑事 案件需先繳交保證金100萬元提供監管云云,致子○○○ 陷於錯誤,同意依約於同日中午,在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 213巷內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子○○○ 已上鉤,旋由己○○指揮卯○○負責聯繫,卯○○指派林 忠勤負責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乙○○及負責取款之黃O盛 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 由負責取款之黃O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假冒書記官向子 ○○○出示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七編號1所示 之偽造公文書,使子○○○深信黃O盛確為法院公務員, 當場交付10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所屬人員管理及 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子○○○之權益。事後,由己○○將 詐得款項扣除12至13%分配林忠勤等人,己○○則分得3 %等後,餘款由己○○交付辰○○轉交大陸派遣之收款人 員。
(二)己○○、乙○○、辰○○、林忠勤、黃O 盛及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食髓知味,承前同一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 書、冒稱公務員行使職務之犯意聯絡,循同一手法,由前 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法官,接續於99年10月26日,與 子○○○電話聯繫,偽稱其另涉及刑事案件需先繳交保證 金180萬元提供監管云云,致子○○○陷於錯誤,乃同意 於同日中午,在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49巷之仁愛公園內等 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子○○○已上鉤,旋 由己○○指揮林忠勤負責聯繫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乙○ ○及負責取款之黃O盛,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 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黃O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假冒書



記官向子○○○出示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七編 號2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使子○○○深信黃O盛確為法院公 務員,當場交付18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法院對所屬人員 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子○○○之權益。事後,由己 ○○將詐得款項扣除12至13%分配林忠勤等人,己○○則 分得3%後,餘款由己○○交付辰○○轉交大陸派遣之收 款人員。
(三)己○○、乙○○、辰○○、林忠勤、黃O 盛及詐欺集團成 年成員,食髓知味,承前同一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 書、冒稱公務員行使職務之犯意聯絡,循同一手法,由前 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佯裝法官,再接續於99年10月27日, 再度電話聯繫子○○○,虛稱其涉及刑事案件需先繳交保 證金75萬元提供監管云云,致子○○○信以為真,同意依 約於同日中午,在新北市板橋區國慶路49巷之仁愛公園內 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子○○○已上鉤, 旋由己○○指揮林忠勤負責聯繫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乙 ○○及負責取款之黃O 盛,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 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黃O 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假冒 書記官向子○○○出示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七 編號3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使子○○○更深信黃O盛確為法 院人員,而陷於錯誤,當場交付75萬元,足以生損害於法 院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子○○○之權益 。事後,由己○○將詐得款項扣除12至13%分配林忠勤等 人,己○○則分得3%等後,餘款由己○○交付辰○○轉 交大陸派遣之收款人員。
八、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3部分(被害人戊○○○) 己○○、卯○○、辰○○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 乙○○、林忠勤、未滿18歲之黃O盛與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 、冒稱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佯裝主任檢察官侯名皇,於99年10月26日,撥打電話予 戊○○○,虛稱其通知3次沒有出庭已被通緝,涉嫌跨國詐 騙案件,帳戶將凍結,要繳款避免凍結,致戊○○○陷於錯 誤,遂同意於同日下午3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00號 附近等候交付監管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戊○○○已上鉤 ,旋由己○○聯繫卯○○,卯○○指揮林忠勤負責聯繫上游 詐欺集團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乙○○、負責取款之黃O盛 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 負責取款之黃O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冒稱書記官向戊○○ ○出示由詐欺集團成員事先偽造交由林忠勤轉交黃O盛之附



表八所示偽造公文書,使戊○○○更深信黃O盛確為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監管科公務員,而當場交付300萬元,足 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對所屬人員管理及職務 執行之正確性及戊○○○之權益。事後,己○○將前揭詐得 款項其中之12、13萬元分配予林忠勤、3萬元予黃0盛、2萬 元予乙○○作為報酬後,由己○○再將餘款轉交辰○○交付 予大陸派遣之收款人員。嗣戊○○○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並將其所收執如附表八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交由警方採證,經 採集指紋送驗後,發現與林忠勤之指紋相符,始循線查悉上 情。並扣得如附表八所示之物。
九、起訴書附表二編號7部分(被害人地○○) 卯○○、丙○○等成年人、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乙○○、林 忠勤與未滿18歲之黃O 盛及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之犯意聯絡 ,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99年10月27日上午10時許,撥打 電話予地○○,虛稱其開立之新竹商業銀行帳戶遭冒用,涉 嫌刑事案件,需先繳20萬元給法院,才能辦理分案,致地○ ○陷於錯,同意於同日下午17時20分,在雲林縣西螺鎮○○ ○路000號等候交付20萬元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地○○ 已上鉤,旋由卯○○負責聯繫,丙○○協助聯繫,卯○○指 揮林忠勤負責掌機及開車搭載負責把風之乙○○及負責取款 之黃O盛,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 取款之黃O盛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地○○出示交付由詐欺 集團成員事先偽造如附表九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並當場收取 地○○提出之20萬元,足以生損害於臺灣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及地○○之權益。事後,卯○○將前揭詐得款項中之6%分 配予林忠勤、自己分得10%作為報酬後,餘款17萬多元歸還 詐欺集團在臺之負責人員。嗣地○○發覺有異,報警處理, 始循線查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
十、起訴書附表編號8(3)及亥○○追加起訴部分(被害人丑○ ○)
卯○○、丙○○、亥○○、天○○(天○○部分由本院另行 判決)、庚○○(庚○○部分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100年 度訴字第13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 院以100年度上訴字第425號上訴駁回確定)等成年人、已滿 18歲未滿20歲之林忠勤與未滿18歲之鍾O餘、單O承(後2人 之年籍均詳附表十七)及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偽造特種文 書、冒稱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於 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偽造「臺灣省法務部特別執行署監管



科書記官識別證」1枚、再偽刻「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印」公 印、「邱世偉」印文各1枚蓋用其上,並貼上鍾O餘照片完成 偽造之「臺灣省法務部特別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邱世偉識別 證」1張;另偽造「臺北地方法院地檢署監管科99年11月25 日公文」、「臺北地檢署監管科99年11月25日收據」各1張 ,以電腦打字套印方式偽造檢察官「周士榆」之印文各1枚 蓋用其上完成偽造如附表十之偽造公文書;復推由詐欺集團 成員於99年11月25日上午9時許,冒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地檢署周士榆檢察官」撥打電話予丑○○,佯稱:其涉及非 法資金洗錢,必須提領172萬元,始得洗清罪嫌,會指派書 記官前往給據云云,致丑○○陷於錯誤,同意在嘉義縣中埔 鄉和睦村三和公園等候交付款項。前揭詐欺集團見丑○○已 上鉤,旋由天○○指示卯○○以0000000000號SIM卡之電話 通知林忠勤等人到場取款,丙○○協助聯繫,卯○○即指派 林忠勤轉介庚○○駕駛卯○○購買之權利車搭載負責把風之 亥○○、負責取款之鍾O餘,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 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鍾O餘下車前往約定地點,並持偽 造之「臺灣省法務部特別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邱世偉識別證 」冒充係書記官,並將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交付予 丑○○以為行使,因丑○○事前發現有異報警,配合佯裝以 玩具鈔交款,經在旁員警當場逮捕庚○○、鍾O餘,而未得 逞,亥○○則乘機逃逸,足以生損害於丑○○、「邱世偉」 、「周士榆」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法務部公 務員職務執行之正確性及司法文書之公信力,並為警扣得如 附表十所示之物。
十一、起訴書附表二編號9 部分(被害人黃○○○亥○○、申○○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乙○○(乙○○部 分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2937號判決)、 林忠勤及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取財、冒稱公務員行使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99年12月16日上午10時許佯裝係臺北 地方法院監管科人員,撥打電話予黃○○○,虛稱其涉嫌 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等案件,須配合將帳戶內原有存款全部 提領監管,致黃○○○陷於錯誤,依指示前往金融機構提 領總計89萬4千元,茲因黃○○○於郵局提款時遭郵局人 員發現有異報警處理後,黃○○○佯裝配合,依約於同日 晚間6時55分許,在00縣00市00路2段與000路口等候交付 款項。嗣詐欺集團誤以為黃○○○已上鉤,旋指揮林忠勤 聯繫申○○承租0000-00自小客車車輛後,由林忠勤駕駛 出租車輛搭載負責把風之亥○○、負責出面取款之乙○○



以及在車上把風之申○○,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 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乙○○下車前往約定地點與黃○ ○○見面時,即為在旁伺機逮捕之警查獲,因而詐欺取財 未得逞。並扣得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物。
十二、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9(2)部分(被害人戌○○) 亥○○、申○○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林忠勤、 楊浩(楊浩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232號判決 )、未滿18歲之柳O瑜、單O承(年籍均詳附表十七)及詐 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 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冒稱公務員僭 行職權等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99年 12月30日上午8時30分許,先後冒稱係刑大陳隊長、劉檢 察官,與戌○○電話聯繫,佯稱其涉嫌刑事案件,要加速 偵辦,要求需再提領100萬元供監管云云,戌○○察覺有 異,報警處理,並佯裝配合依約於同日下午1時,在臺新 銀行古亭分行大門左轉100公尺處等候交付款項。嗣前揭 詐欺集團見戌○○已上鉤,旋指揮林忠勤出面取款,林忠 勤即指派申○○出面承租0000-00號自小客車,單O承負責 轉介車手楊浩,林忠勤復指派亥○○負責掌機及駕駛出租 車輛搭載負責把風之柳O瑜、負責取款之楊浩,俟抵達約 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楊浩下車前 往約定地點,向戌○○出示如附表十二編號3所示之偽造 識別證以證明其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監管科書記官,另出 示如附表十二編號1、2所示偽造公文書,在戌○○尚未交 付款項之際,即為在旁伺機逮捕之警查獲而未得逞,並當 場扣得如附表十二所示之物。
十三、起訴書附表二編號21部分(被害人癸○○) 申○○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辛○○、林忠勤、未 滿18歲之蔡O修及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冒稱公務員僭 行職權之犯意聯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1 月3日下午2時許,先後冒稱警官陳國華、檢察官周慶華, 撥打電話予癸○○,虛稱其個人資料遭冒用,涉及多起刑 案,需準備40萬元提供監管云云,致癸○○陷於錯誤,依 約於100年1月6日下午3時許,在南投縣草屯鎮敦和里敦和 國小對面六角亭等候收取款項。嗣前揭詐欺集團見癸○○ 已上鉤,旋指揮林忠勤派人出面取款,由林忠勤指派申○ ○承租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林忠勤擔任掌機及駕 駛出租車輛搭載負責把風之辛○○、申○○及負責取款之 蔡O修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揭分工



行事,由負責取款之蔡O修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癸○○ 出示事先由詐欺集團成員偽造如附表十三之偽造公文書以 為行使,並當場收取癸○○交付之40萬元。事後,由林忠 勤從前揭詐得款項收取其中3%,餘款在歸還詐欺集團在 臺負責人。嗣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十三所示之物。十四、起訴書附表貳編號20部分(被害人寅○○) 亥○○、申○○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林忠勤 、未滿18歲之柳O瑜及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及冒稱公務員 僭行職權等之犯意聯絡,先推由詐欺集團於100年01月7日 12時許,偽裝中央健保局人員,撥打電話予寅○○,佯稱 :其個人資料遭冒用涉及洗錢案件,需提領80萬元作為監 管云云,致寅○○信以為真,陷於錯誤,同意依約於同日 下午3時許,在00市000路5段59巷與00路口(長壽公園) 等候交付款項。詐欺集團成員因見寅○○已上鉤,旋指揮 林忠勤派人出面取款,由林忠勤指派申○○承租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指派亥○○負責掌機、把風駕駛承租車輛 搭載負責取款之柳O瑜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 ,即如前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柳O瑜下車前往約定 地點,向寅○○出示並交付由詐欺集團事先偽造如附表十 四所示之偽造公文書以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及寅○○之權益,並當場收取寅○○所交付 之80萬元。事後,亥○○從詐得款項抽取1%分配予林忠 勤。
嗣寅○○察覺受騙,報警處理,始為警循線查悉上情。並 扣得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物。
十五、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4部分(被害人午○○) 亥○○、申○○等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辛○○ 、林忠勤及未滿18歲之柳O瑜、傅O賀及詐欺集團成年成員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 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等之犯意聯 絡,先由前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1月10日上午10時 許,先後冒稱健保局人員、警官,撥打電話予午○○,佯 稱其溢領健保補助6萬元涉及刑事案件,需提供30萬元監 管,會指派鄒姓書記官取款,致午○○信以為真,同意依 約於同日,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21世 紀不動產商店前等候交付款項。嗣詐欺集團成員見午○○ 已上鉤,旋指揮林忠勤派人出面取款,林忠勤先指示申○ ○承租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指派亥○○負責掌機聯 繫及駕駛出租車輛搭載負責把風之辛○○、柳O瑜及負責



取款之傅O賀前往約定地點,俟抵達約定地點後,即如前 揭分工行事,由負責取款之傅O賀下車前往約定地點,向 午○○出示由詐欺集團事先偽造未蓋用印文之公文書,由 亥○○使用林忠勤交付之印章,在便利商店傳真機收受前 揭公文書後,在車內蓋用印章完成偽造如附表十五編號1 、2所示之公文書以為行使,並冒充公務員出示偽造如附 表十五編號3所示之偽造識別證以證明身份,因午○○察 覺前揭偽造識別證、公文書有異懷疑傅O賀身份而未交付 款項之際,即為巡邏員警將傅O賀當場逮捕,並扣得如附 表十五所示之物,而詐欺未得逞。
十六、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5部分(被害人玄○○) 亥○○成年人與已滿18歲未滿20歲之林忠勤、辛○○(業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8號、本院100年度上 訴字第2551號、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61號判決確定 )及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冒稱公務員僭行職權等之犯意 聯絡,先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00年1月11日10時30分許 ,先後冒稱中央健康保險局主任、警官,電話詢問玄○○ :是否有委託他人領醫療險,其開設之銀行帳戶遭人冒用 ,需提供保證金82萬元云云,致玄○○誤信為真,遂依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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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